案情簡介
DC漫畫公司與漫威漫畫公司並稱美國兩大漫畫巨頭,其創立於1934年,1969年被時代華納集團收購後,成為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子公司。目前旗下擁有超人、蝙蝠俠、神奇女俠、閃電俠、綠燈俠等眾多英雄人物。上述超級英雄經改編紛紛登上大銀幕,走進觀眾的心中。本案涉及的超級英雄為綠燈俠,《綠燈俠(Green Lantern)》電影於2011年10月在國內上映,據貓眼電影統計,其累計票房6300餘萬元,在國內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8年6月22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原告不服該裁定,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電影《綠燈俠》已在中國大陸地區公映,且票房收益較高,觀影群體較廣,多家媒體對其進行了宣傳報導,「綠燈俠」作為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已形成較高知名度。
訴爭商標「綠燈俠」與該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綠燈俠」標識相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燈泡、電燈、燈」等商品與《綠燈俠》電影作品中的主要道具「提燈」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電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繫。
考慮到《綠燈俠》電影作品的知名度、訴爭商標標識與《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時申請註冊有「綠燈俠」對應的英文「Green Lantern」商標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有搭便車的故意。
雖然《綠燈俠》電影的製作方是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但考慮到《綠燈俠》電影系經DC公司許可、由DC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漫畫作品《綠燈俠》改編而來,且DC公司亦系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關聯公司,故DC公司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主張相關權利。
綜上,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據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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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產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