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師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基本案情
就在昨天,演員池子在微博上發表聲明,聲稱「笑果文化」拖欠其工資,池子已經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笑果文化」公司隨後也發表聲明,聲稱池子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參加商業活動,正在依據法律程序處理。
在池子的聲明中,最引人注意的是這樣一段話——
「在笑果文化寄給我的案件材料裡面,我竟然發現了我在中信銀行的個人帳戶交易明細,我問了律師,依照法律,個人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是重要的個人隱私,銀行不能把個人帳戶交易明細交給第三方。笑果文化這是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笑果無畏法律的這一系列行為,讓我啞口無言,刮目相看。」
中信銀行深夜就此事件發表致歉聲明:「近期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繫開戶支行,要求查詢其為員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勞務工資記錄時,我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記錄。對此,我們向王先生鄭重道歉!」 ,並對涉事支行行長撤職。
銀行流水信息有其特殊性,不僅僅是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並且是普遍認為保密程度較高,與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隱私信息,而且在沒有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外人無法獲得,但是在此事件中,個人高度秘密的隱私卻被所工作的企業輕易取得,不得不說這對儲戶的不負責任。
那麼實際生活中法院如何處理銀行向他人提供帳戶流水信息呢?博法律師找到了以下三種情況下的真實案例供大家參考:
第一,僅向人民法院、仲裁委等機構出示證據,未向他人出示的應當屬於合法行為。
典型案例:
A銀行向仲裁委提交的銀行交易流水系A銀行應銀監會文件規定的要求,為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範運營,對馬女士進行排查時所形成,是A銀行履行正當職責的行為體現,並非A銀行非法取得並利用。A銀行向仲裁委提交該銀行流水,僅是為了證明A銀行對馬女士的處理合乎規定,主觀上不具備過錯。仲裁委作為A銀行提交銀行流水的對象,其屬於特定範圍,目的限定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不屬於廣泛意義的公開,亦未給馬女士造成實際影響,故馬女士訴求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第二,僅提供與案情相關的資金來往證明的,不應當視為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
對於A銀行向B公司代理人口頭確認俞女士2018年2月工資進帳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因B公司作為匯入工資一方對於該帳戶的工資入帳金額是知情的,該交易記錄對B公司而言不屬於非公開事項,A銀行口頭確認俞女士於2018年3月收到其2月份工資的情況,系配合仲裁案件的調查,該調查結果也僅限於案件的審理需要,無證據證明在其他領域披露了俞女士的帳戶信息,俞女士要求確認A銀行構成隱私權的侵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未經授權私自調取的,應當屬於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
婁先生、A銀行對婁先生名下帳戶的歷史交易知情,XX電子有限公司作為匯入工資一方對該帳戶工資入帳歷史知情,故對XX電子有限公司來講,上述帳戶中除工資入帳項外的其他交易記錄為非公開事項,屬婁先生的個人隱私,A銀行未經婁先生允許不得將除工資入帳之外的交易明細提供給XX電子有限公司,現A銀行工作人員因失誤而將上述帳戶所有交易歷史明細提供給XX電子有限公司,侵害了婁先生的隱私權。侵害隱私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A銀行應在本案中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銀行流水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只能夠向特定的人或者機構出示,未經過當事人、法院、仲裁機構授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應該獲得此種信息,如果非法獲得此種信息,屬於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銀行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