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歡迎來到龍崗廣播FM99.1《吳小波說法律》欄目。我是海涵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吳小波律師。
人這一生都不可避免的會經歷生老病死,有句老話叫做:「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人出生的時候一無所有,經歷過一生的積累,或多或少都會存有積蓄資產,離開人世的時候卻又無法帶走,只能留給後人。也是因為如此,繼承制度從古至今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上到王侯將相的官爵俸祿,下到貧民百姓的柴米油鹽,最終都離不開繼承這個話題。
在傳統家庭觀念濃厚的中國,遺產一般都是由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這樣具有血緣關係的親人繼承,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城市化的加速,不少孤寡老人或者空巢老人,選擇將遺產贈予保姆、鄰居甚至是陌生人,這對於傳統家庭傳承觀念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因此每一次出現相關的新聞,都會引起社會熱議。
最近,有這樣一位88歲的上海老先生就做出一個讓親人與部分吃瓜路人都「無法理解」的決定。這位老先生指定了其居住小區附近的水果攤攤主作為自己的監護人,並決定在自己離開人世之後,將自己位於上海市寶山區的300萬房產遺贈給該水果攤攤主,並且雙方已經去公證處對此進行了公證。
這一事件被媒體報導後引發了熱烈的網絡討論,各方網友都對此發表觀點,老人的親戚通過媒體得知後也對老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提出來擔憂。一時間眾說紛紜,那麼這一遺贈行為效力究竟如何?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88歲老人將300萬房產遺贈給水果攤主有效嗎?》這一話題。
根據媒體報導,這位已經88歲的馬老先生,家住上海市寶山區,馬老先生和接受遺贈的水果攤店主在幾年前就已經認識了,這個水果攤開在馬老先生住處的樓下,因馬老先生獨自一人,所以沒事就到水果攤和這位攤主聊天,並一起等待攤主的孩子下學。馬老先生的老伴已經去世,而患有精神疾病的獨生子又因故猝死,根據報導,兒子後事就是由水果攤攤主陪伴料理,老先生的親戚無人到場。
有一次,馬老先生在家中摔倒昏迷,還是攤主發現並將他送往醫院治療。老先生的親戚們並沒有來進行照護,而是由水果攤攤主早上進完貨再去醫院照護,到了晚上再回到自己家中,直到馬老先生康復出院。出院後,馬老先生便邀請住在簡易棚的攤主夫婦及其3個孩子一家五口一起住進自己的房子,六個人共同組建成一個特殊的家庭。
在3年前,隨著自己年紀越來越大,面對自己可能會意識不清甚至到生活不能自理的地步,馬老先生認為需要有一個人能夠照料自己的生活,在與親戚逐漸疏遠的情況下,馬老先生決定將自己交由水果攤攤主照料,於是馬老先生和水果攤攤主一起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一是做監護公證,由水果攤攤主作為自己的監護人,二是要把300萬房產遺贈給這位攤主。
對此,大部分網友都認為這就是俗話說的「遠親不如近鄰」,認為水果攤攤主是一個十分善良的人,讓社會感受到了真情和溫暖。同時,在婚戀欲望逐漸降低和老齡化加劇的今天,不少人認為不婚不育的結果,可能就是像馬老先生這樣晚年孤獨,無人照料,因此產生了共鳴。
然而馬老先生的親戚和小部分網友卻認為水果攤攤主可能別有用心,利用了老人可能意識不清的狀態進行公證。
根據馬老先生親戚的說法,老先生本人有六個姐妹,老先生卻選擇了小區周邊的水果攤主讓其住進了家中照顧自己,親屬們非常不解。三年前,馬老先生生病時,是由老先生的家屬們送醫並照顧的,當時醫院給出的診斷是老人患有阿爾茲海默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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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先生辦理出院時,水果攤攤主在家屬到來之前就把老先生接走回家了,當家屬再次來到老人家看望老先生時,就被老先生罵出來了。家屬稱老先生當時已有些糊塗,總懷疑家屬惦記老先生財產,而這完全是老人自己的想像。
家屬還表示,三年來,他們對於老先生將名下財產、金銀飾等陸續交給信任的水果攤主一事都有知情,但想到只要老先生晚年有人照料,他們也不會過多幹預。但是老先生贈房這件事他們是通過媒體才知曉的,他們擔心這並非完全出自老人本意。如今他們很擔心老先生所作出的這份「意定監護」是否能得到妥善執行。
01
分析具體法律問題
關於馬老先生的這個事情,我們先來總結一下前面故事中提到的老先生與水果攤攤主進行公證的文件,分別是意定監護協議和遺贈扶養協議,這兩份文件的效力到底如何,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讓我們接著往下看。
首先,關於意定監護協議的效力
意定監護原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後來在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將它的適用範圍由老年人拓展到所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而在2021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將意定監護納入了民法典體系,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意定監護必須是在被監護人在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做出的,但是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並不一定是近親屬關係,具體的監護人範圍包括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以及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具體包括: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包括:近親屬以外的親屬或者朋友,在其願意並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意定監護人。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可以包括以下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意定監護人通過意定監護賦予對被監護人的生活照顧、醫療救治、財產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事務進行處理的權利,在被監護人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或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由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大部分還是出現於類似馬老先生一樣的獨居獨身、或者失獨、孤寡等老年群體。它的設立能夠幫助很多老年人解決養老問題,老人可以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根據自己的意願安排自己最信賴的子女來作為自己的監護人。
如果老人跟子女感情不好的,還可以選擇自己信賴的其它親屬甚至是朋友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一旦老人失智、失能後,將由自己最信賴的監護人安排生活照料、醫療救治及財產管理。
意定監護在保障老人日常生活的同時,也幫助了非親屬監護人去解決身份缺失的重要問題。比如,老人到醫院就醫時,醫生往往會問老人,「家屬來了嗎?」「你有監護人嗎?」,在申請社會福利時,老人有各種社會福利,但是他到各個部門去申請的時候,別人也會質疑他的身份問題。因此,意定監護非常重要的保護了這些特殊群體的權益。
說了這麼多,如何才能確定意定監護的效力呢?
首先,在協商確定監護人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籤訂意定監護協議,如果僅是雙方的口頭約定,無法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意定監護的行使主體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典》規定,年滿十八周歲且智力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做出的意定監護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再次,意定監護在行使主體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才正式生效,也就是說意定監護是附條件生效的,在被監護人沒有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意定監護並不發生效力。
從次,意定監護優於法定監護,在被監護人行使意定監護後,當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其監護人為被監護人已指定的監護人,而非法定監護人。
最後,意定監護不影響法定繼承。籤訂了意定監護協議並不必然造成個人財產的處分。財產的分配方式可以在意定監護中明確約定,也可以通過遺囑或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
因為,意定監護不影響法定繼承,因此在馬老先生的故事中,僅籤訂意定監護協議並不發生將其遺產贈與水果攤攤主的效力,馬老先生在籤署意定監護協議外,還籤署了遺贈扶養協議。
所以,接下來讓我們來討論另一份遺贈扶養協議。
意定監護協議與遺贈扶養協議是相互契合的兩份協議,意定監護協議確定的是監護人選,而遺贈扶養協議確認的是遺贈和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兩者並不衝突,且意定監護協議可以對遺贈扶養協議的不足予以補充和完善。
關於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撫養協議本質上還是一種協議的關係,類似於民事合同關係,一經雙方籤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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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遺贈人,享有接受扶養人扶養的權利,對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或者非法手段侵佔遺贈人財產,遺贈人可以請求解除協議。
對於扶養人,能夠依據協議在遺贈人去世後獲得確定的受遺贈的財產。如果遺贈人擅自處分確定的遺贈財產,扶養人可以請求解除協議並要求遺贈人進行補償。
同時,根據法律條文的表述,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繼承和遺贈,如果遺囑、遺贈的內容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衝突,則以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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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籤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義務也不因此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
02
海涵律師建議
講到這裡,馬老先生的故事中的兩個重要協議《意定監護協議》以及《遺贈扶養協議》就分析完了。除了上述的兩個協議外,為應對可能出現的喪失行為能力的風險,我們還可以通過:遺囑、醫療預囑、資金監管協議、信託協議等一系列文件,對自己人生的最後階段進行合理規劃和預設。
根據統計,2019年中國60歲及以上的人口已經佔到總人口的18.1%,超過2.5億,再過幾年,中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就將超過三個億,在這些老年人中有一大部分,是無配偶子女的空巢老人,他們已經或即將步入自己人生的後半階段,卻沒有人能協助他們安穩的渡過這一生。
而除去這些老年人群體外,我國還有相當一部分特殊群體,包括丁克族、不婚主義者、以及性少數群體等,這些群體因為自身的特殊追求或需求,導致沒有子女或配偶等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或贍養義務人而面臨著同樣的問題。這些老年人群體和特殊群體都不可避免的需要通過意定監護、遺贈扶養等這樣的法律制度去尋求支持。
作為律師,我們是支持這些群體通過尋求法律途徑去規避喪失行為能力的風險並保障自身權益。意定監護、遺贈扶養都為這些群體尋求監護或贍養做出了兜底保障,也超越了血親範疇監護可能有的情感綁架,具有極大的靈活性,最大限度尊重這些群體的意願,充分保障了他們的自由和尊嚴,在日常照護、大病治療、臨終關懷等情況下解決了很多他們的養老難題。
※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提醒各位,在選定意定監護人或是遺贈扶養人時,如果意定監護人或是遺贈扶養人對於財產另有圖謀,可能將引發道德風險,危害生命安全,特別是像故事中的馬老先生那樣,將意定監護人及遺贈扶養人指定為同一人時,這樣的風險將大大增加。
當然這是對於最嚴重結果的預想,我們當然相信人間的真情和溫暖,此處只是提示大家三思而後行,就像吳律師上午接到的一個企業家的諮詢,一起合夥做生意,怎麼企業開始有起色了,另外兩位不怎麼付出的股東就開始有想法,要把自己給排擠出去,真是難以接受,吳律師當然非常理解企業家的想法,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情況是,我們必須想到了怎麼分家,才能把家過的更好,當初沒有想好怎麼進、怎麼運行、怎麼退,如今要退就真的是雙方要起衝突,所以一定要建立規則意識。
好了,本期《吳小波說法律》節目就到這了,希望我們的分享能夠讓你聽到熱點事件背後理性的聲音,我們下一期節目再見!
相關法規 丨 Regulations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籤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