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目、打手、賣淫女
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4個月內實施搶劫16次
搶劫數額9萬餘元
12月23日,蓮湖法院對以楊某為首的6人惡勢力集團犯罪做出一審判決。
2018年初開始,被告人楊某組織被告人權某某、王某某、馮某某(已判決)等人充當打手,糾集田某某、池某、樊某某等人為賣淫女,形成穩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由楊某通過網絡上線龍某(化名,另案處理)獲取嫖客信息,將信息發送給被告人權某某等男性被告人,帶領賣淫女到酒店為被害人提供性服務,後男性被告人進入房間,採取堵門、亮紋身、推搡、打耳光、語言威脅等暴力方式,以索要服務費、車費、保護費等名義強迫被害人交出錢財。
在2018年7月至10月期間累計作案16起,搶劫數額91460元。每次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給楊某,由被告人楊某在實際參與的犯罪集團成員中進行分配。
因該案被告人池某、樊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蓮湖法院採取不公開開庭的方式於2020年12月14日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以被告人楊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權某某、王某某為骨幹,被告人田某某、池某、樊某某為成員,六名被告人之間有明顯層級,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幾個月的時間裡為非作惡,實施搶劫犯罪十六起,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蓮湖法院以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11.5萬元。被告人權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又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相應的罰金。
宣判後,各被告人當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訴。(來源:西安市蓮湖區法院)
作者/來源: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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