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為在《大同書》中用了大量篇幅闡述了他的婦女解放思想,集中體現在:抨擊殘害婦女的傳統倫理規範和習俗;以「女子最有功於人道」,女子關乎國家安危的角度強調了婦女的社會價值,肯定了婦女的主體地位;在此基礎上,創製了「女子昇平獨立之制」,提出了解放婦女,促進男女平等的具體措施;而且在設想的大同世界中,他又從廢除婚姻和家庭方面入手,破除了傳統倫理綱常對男女的羈絆,從而建立了自由、獨立和平等的新倫理規範。
抨擊殘害婦女的陳規陋俗
康有為在《大同書·去形界保獨立》的首篇中論述了「婦女之苦總論」、「論婦女之苦古今無救者」。在這兩個章節中,他闡述了婦女所受的苦難:男子對待她們「抑之,制之,愚之,閉之,囚之,系之」,使得她們成為男子的「玩具」、囚徒和奴僕,失去了自己的獨立人格;她們沒有人身自由權,甚至經常被「刖削其足」,「雕刻其身」,身體受到殘害。造成婦女受苦的原因是什麼呢?康有為認為,是綿延千年的陳規陋俗,尤其是對廣大女子「侵之既久,抑之既深」的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和遵循「三從」之說的婚姻理念。康有為對此進行了較為深刻的批判。
一、對「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進行批判
在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中,男子在族群中長期處於主導地位:在私人家庭領域內,男子以父親或者丈夫的身份對女子進行較為直接的約束和壓迫;在社會公共領域中,男子掌握著社會話語權,掌控著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在男子的絕對掌控下,女子成為聽命於男子的附庸。而男子為了維護既得利益,確保自己的絕對統治地位,不惜藉助於各種理論工具來論證自己絕對統治的合理性,論證現存男女關係的合理性。因此,統治者在向人們灌輸階級觀念的同時,也不斷地向人們灌輸「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
先秦時期,一些典籍裡出現了「男尊女卑」這一倫理觀念的雛形。在《周易·繫辭上》中,作者首先以乾高坤卑來論證男尊女卑。「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變化見矣。是故……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以易知,坤以簡能。」乾坤的尊卑關係猶如天和地的關係,是由自然之理所決定的。乾可以「知大始」而「在天成象」,所以乾尊;坤可以根據乾的「在天成象」才使得萬物相成,所以坤卑。因乾尊坤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所以男尊女卑。以乾坤關係來論證男女關係,使得男尊女卑這一法則上升為自然之理,不可隨意更改。在《周易·繫辭下》中,作者藉助陰陽概念來解釋男女關係。「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以體天地之撰」,「乾道成陽,坤道成陰。」由此,將天地陰陽觀念、乾坤觀念和男女關係想聯繫起來:天道為乾,地道為坤;乾為陽,坤為陰,陽成男,陰成女;陽尊陰卑,陽剛陰柔,所以男為剛女為柔,男子在陰陽概念中處於主宰領導地位,女子處於被動依附地位。於此,男女之間的關係被打上了男主女從、男尊女卑的烙印。
西漢時期,董仲舒又以陰陽之道詮釋了男女之間的關係。在董仲舒看來,陰陽為天地之氣,天氣為陽,地氣為陰,世間萬物由天氣和地氣即陰陽交合而成。他又把「陰陽」範疇引入天人關係中,使得陰陽關係變成為等級倫理的關係:首先,他把陰陽關係界定為尊卑關係,即「陽尊陰卑」。陽尊陰卑在男女關係中則表現為男尊女卑「丈夫雖賤則為陽,婦人雖貴則為陰。」 其次,陽陰相互對立,陽為主,陰為從,在夫婦關係中則表現為夫為陽、妻為陰,妻子完全順從於丈夫。「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夫為陽,妻為陰。陰道無所獨行,其始也不得專起,其終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義。是故……妻兼功於夫,陰兼功於陽,地兼功於天。」這樣,董仲舒把屬於男女之間的倫理規範上升為陰陽之道,進一步貶低了女子的社會地位,使「男尊女卑」成為歷久彌堅的真理。
到了東漢時期,「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得到進一步強化。東漢著名女史學家班昭作《女戒》,首次以女子的身份來闡述男尊女卑這一概念,可知天下女子受其毒害之深。她藉助《詩經》中生男則「載弄之璋」,生女則「載弄之瓦」的例子來證明女子從一生下來就註定是卑弱的。既然這樣,女子就應該做符合自己身份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則要謹守「婦德」「婦言」「婦容」與「婦功」;對丈夫要尊敬順從,並且要忠貞守節;必須遵守「卑弱下人」「執勤」「繼祭祀」這三種女人之常道。她把「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融入到了女子的日常生活中,使女子不自覺地認同這一倫理觀念,將此作為應然之理而遵守。
兩宋至明朝前期,理學逐步興起並且蓬勃發展,一些理學家對於綱常秩序的追求與強調,致使男尊女卑的觀念得到空前強化。宋明理學家的代表人物程頤反覆講「夫婦常正之道」,講「男女之際,當以正禮」;稱「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婦有唱隨之禮,此常理也」。他視男尊女卑為「序」,視夫唱婦隨為「禮」,並將其認定為「常理」、「可繼可久之道」。程頤等理學家把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與「禮」「序」的倫常秩序相結合,男、女則被置於一種尊、卑的秩序格局中,女子做任何事情必須遵守這一秩序,不得違背,使得女子的卑微地位被進一步強化。尤其是在宋朝以後,男尊女卑的觀念已經成為人們的信條,女子被壓迫好像是理所當然。
康有為對「男尊女卑」觀念深惡痛絕,並且對此進行了深刻的批判。首先,他較為清晰地認識到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經過歷朝歷代的不斷演進,已經深深地根植於人們的內心,成為了一種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念不僅被廣大男子所接受,而且作為受害者的廣大婦女深陷其中而喪失主體意識。「浸之既久,抑之既深,禮俗既成,教化既定,則無論抑人與被抑者皆忘其故,而幾誤以為義理之當然」。其次,他指出「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持續地和反覆地駐紮在女性的頭腦中,徹底地禁錮了女性的精神世界,使廣大婦女習慣了屈從、附屬和被奴役,使她們逐漸喪失了對自身價值認可的能力。「 既為奴之人,豈可與主人並為仕官、科舉,並為議員、國民,並行交接、宴會乎?既為一家私有之人,又豈許其為鄉國之吏員,議鄉國之事,交接、宴會鄉國之人乎?」她們認為自己「為奴」、「為私」,不可參加科舉,議論國事。其實,她們並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所具有的天賦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這種不清楚的認識,使她們不自覺得認同了自己的卑微,從而失去了作為社會主體人的意識。
康有為對此表示極大的憤慨。他認為男女如同自然界的陰陽、雌雄一樣,是一種天然的存在,並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所謂的「男尊女卑」違背了天然法則,並不可取。道統者利用「男尊女卑」觀對女子進行殘害,更是天理不容。康有為還指出以形體上的高低區分男高女低更是不合理的。「或謂全地女子之身皆短於男子……形質之高卑,天生已定。高者自尊,卑者自賤,所謂卑高已陳,貴賤位矣,故男尊女卑。」因為他認為人和人之間的尊卑需要通過才智來判定,而不是天然的形體。才智可以經過後天的學習而形成,女子經過教化後,在許多方面並不遜於男子。男女之間形體的差異,並不是男尊女卑的根據。
二、對以「三從」之說為主的婚姻倫理規範進行批判
「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在衛道士的大肆宣揚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毒害著每個人的心靈。此倫理觀念滲透在男女婚姻中則變成了「夫為妻綱」的「三從」之說。 「三從」之說首見於周代的《儀禮·喪服·子夏傳》,「婦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這裡的「三從」在本義上是指在祭祀活動中,婦女的服色、位置、禮數等應當處於什麼等級的規定。後來才引申為服從的意思。在《禮記·郊特牲》中,「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三從」之說便從祭祀中婦女沒有獨立的地位進而演變成在一般社會活動中同樣也要服從男子,以男子為先。這就使得婚後女子漸漸地喪失了獨立自主的人格。以「三從」之說為主的婚姻倫理規範,使男女相戀不能自由,使女子婚後必須以夫為綱,夫死必須堅守貞潔。康有為認為這其實是對女子獨立人權的迫害,不符合「公理」,「交合可以自主,此人人公有之權利者也。禁人者,謂之奪人權,背天理矣」。康有為在《大同書》中列舉大量例子來批判「三從」之說,控訴它對女子造成的傷害。
首先,康有為批判了「在家從父」的婚姻觀。他指出「在家從父」是女子不能自由擇偶的主要原因。我國封建社會時期,人們較為重視倫理綱常秩序,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絕對的尊卑關係,因此,子女的婚姻大事是由父母決定,但子女不能有任何的反抗行為。這種狀況使得許多性情不合的男女強行結合,而女子又始終處於卑弱的位置,在這種婚姻生活中更加痛苦,「女子被制於男,故雖極苦而勉強守之」。康有為列舉了兩種「強行伴合」的例子,來表明不能自由擇偶的婚姻生活對女子造成的困苦:一是指腹為婚,康有為認為這種婚約行為對女子造成的傷害,不能夠用言語詳盡。他說在他的家鄉有一對夫婦,自小指腹為婚,男子童年時較為「明慧孝謹」,但是成年後卻「昏愚縱浪」,可是作為妻子只能默默忍受自此痛苦一生;二是一些女方父母貪圖錢財,將女兒嫁給人家做童養媳,「年僅數歲,即依他人,惡姑不慈,待如奴婢」,如果夫家不良,長大後「橫逆顛狂」,致使女子「酷不能忍,輒復自盡」的情況時有發生。
其次,對女子須「出家從夫」、「夫死從子」的婚姻理念進行鞭撻。康有為列舉出許多例子控訴這種婚姻模式對女子造成的傷害:康有為的姐妹出嫁後不久,她們的丈夫便因病去世,所以她們只能終身守寡,每日鬱鬱寡歡;又如他家鄉有一賭徒,在把家產輸盡後,又把妻子作為賭注以供其賭博。康有為認為,造成這種悲慘結局的原因是「夫為妻綱」「出嫁從夫」的義理之辭,這些「天理」使得女子婚後生活即使是苦不堪言,也必須「嫁雞隨雞,嫁狗隨狗」。
康有為還對宋明理學提倡的貞節觀予以猛烈抨擊。他認為宋儒提出的加之女子身上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片面貞潔觀,實際上是給了男子縱慾的合法性保障。女子如果有了再嫁和犯奸之事,則為家人棄之不顧,鄉黨所不齒,作為這類女子的丈夫可以私自殺之,並且國家不予保護。而作為男子,為延續種脈,可以廣納妻妾;文人才子「押猖挾妓」卻被視為尋常之事。康有為認為女子與男子同屬天民,對女子實行禁慾,而提倡男子縱慾,這顯然是違背了天賦人權的平等觀。而且他認為寡婦守節有四害「一、苦寡婦數十年之身,是為害人;二、絕女子天與生育之事,是為逆天;三、寡人類孽生之數,是為損公;四、增無數愁苦之氣,是為傷和」 。
三、對約束女子的傳統習俗進行控訴
習俗是一個民族相沿積久而形成的一種文化現象,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影響、制約和支配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傳統社會的習俗與父權制文化相適應,不僅具有尊卑等級性,而且極具有性別意義,其中包含了對女性的諸多禁忌和歧視。它貫穿了女性生命的整個歷程,規範著女性的社會地位,影響著她們的生存狀態,並且潛移默化地滲透到她們的日常生活中,支配著女性的精神世界。康有為在《大同書》中,描述了大量的歧視婦女的傳統習俗,對「女子被縛束而不堪其刑」的生存狀況以表同情。
首先,對女子身體的殘害。康有為指出,男子為了滿足審美追求,而對女子身體的殘害猶如對有罪之人的懲罰,讓人不忍直視。「惡手指之大而以鐵鉗夾之,及一切指環,狀類枷鎖,或有入難出,火烙致傷,是亦刑之比也。」此外,康有為進一步指出,在傳統社會中,男子並沒有把女子作為「人」來看待,而視之為「玩具」。為了滿足自己的審美趣味,男子不停的對女子這一「玩具」進行改造,「囚以重室,鎖以細腰小足,枷以金珠玉石,」將女子視為花鳥進行圈養。更讓人瞠目結舌的是,有些女子不惜殘害自己的身體只是為了滿足男子的審美追求「女子不自重……細腰小足,以媚男子」,而且,這種狀況在一些歐美國家也存在:一些歐美少女為了美觀,用腹帶夾緊腰部,已達到腰細的效果。康有為對此極為憤慨「為背公理,害人道,大逆無德,未之有比者也,」而且「凡人之生,皆出於天。故人無貴賤,莫非天民,各為獨立,安有視為玩具者哉?」女子在身體方面受的傷害表明:在以男性為中心的夫權制社會中,女子在身體和精神層次等方面的建構都是以男性為標準,男性把女性異化為「物」的基礎上對女性進行建構和約束。
其次,對婚後女子身份的限制,致使女子成為男子的私人物品。康有為從三個方面闡述了此種現象:其一,女子嫁入夫家,名為妻,實為奴。女子出嫁後,猶如奴婢,經常被任意奴役,姑婆稍不如意,便會惡語相向,「掃除門庭,縫紉衣服,乃至洗沐……甚至供食,又皆隨意役使,有同隸役,夫皆坐受,是非奴而何!」「乃至乎叱罵,刻薄賤惡,過於奴婢者矣。」其二,沒有獨立的姓名權。女子未
嫁時之時,即或有名字,但那也是家庭內部的個人標識,出嫁後,卻要冠以夫性,「婦女一嫁,即改姓從夫,本身之姓名永不得自立於大地之上」第三,女為男私屬,沒有獨立的人身自由權。在夫權社會中,丈夫在家庭中處於絕對統治的地位,而妻子只是丈夫的私有財產,要完全從屬於丈夫一人,要服從於丈夫的利益,終身只為丈夫服務,無須有其他的社會活動,「愛則唯夫一人愛之,用則唯夫一人用之。」
康有為根據他耳聞目睹的事實,在《大同書》中用大量的篇幅控訴、譴責了對婦女「抑之、制之、愚之、閉之、囚之、系之」的陳規陋俗。他認為「男尊女卑」的倫理觀念,「三從」的婚姻倫理規範,和約束婦女的傳統陋俗,不僅「言天理則不平,言人道則不仁」,而且「言國勢則大損,言傳種則大敗」;不僅「損人權,輕天民,悖公理」,而且有失「公益」,對國家、民族都是極為有害的。因此必須廢除。而且,依據「三世」歷史進化論思想,時世不同,「道」也應時而變,治「道」的變化也必須遵循著社會進化的規律。平等和自由已是當時人們共同的價值追求,傳統的「男尊女卑」等倫理規範已不適應社會的需求,必須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