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號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記者採訪了南京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程瑤,來聽專家解讀。
對於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舉個例子,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也就是說,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程瑤說,這樣的新辦法,免去了部分年收入6萬元以下、但月收入浮動較大的納稅人,納稅後再彙算清繳退稅的麻煩:「如果收入非常不均勻,比如一年前幾個月高,後幾個月低,有可能會出現前面需要預繳稅款,到年終的時候再去進行綜合申報,再退稅的這種情況。現在針對這種情況,直接在平時預繳稅款的時候減除6萬。對這部分納稅人的好處是不需要預繳稅金。」
對於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舉個例子,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也就是說,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程瑤說,這樣的新辦法,免去了部分年收入6萬元以下、但月收入浮動較大的納稅人,納稅後再彙算清繳退稅的麻煩:「如果收入非常不均勻,比如一年前幾個月高,後幾個月低,有可能會出現前面需要預繳稅款,到年終的時候再去進行綜合申報,再退稅的這種情況。現在針對這種情況,直接在平時預繳稅款的時候減除6萬。對這部分納稅人的好處是不需要預繳稅金。」
(來源:江蘇新聞廣播/徐仁飛 編輯/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