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宋朝的官制宋初是一變;到北宋中後期又是一變;到南宋再是一變。這裡我分宋初、北宋中後期、南宋時期三個部分進行回答:一、宋初官制的創建1、中央官制宋初沿後周舊制,以「中書」為最高行政機構。中書全稱為中書門下,亦稱政事堂、都堂、政府、東府,為宰相和參知政事(副相)的議事與辦公處,與樞密院(樞府、西府)合稱「二府」,為宋代最高政治、軍事機構。宋初也沿晚唐、五代舊制,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為宰相」。
宋初(直至元豐官制改革以前)的宰相職銜分為侍中、同平章事(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二等,但只有很少幾個權位隆盛或德高望重的同平章事銜宰相,才能晉升為侍中銜宰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元豐官制改革前宰相的低級職銜,具有三省六部「丞、郎以上至三師」官稱的官員才能擔任宰相同平章事「差遣」職銜。初任宰相都是此銜,只有很少數的同平章事宰相升為侍中官銜的宰相。宋初參知政事雖作為副相,但其職權、地位都比較低,不在政事堂辦公,實際上只是宰相的助理。由於趙普擅權,宋太祖才於開寶六年(973年)六月決定提高參知政事的職權,與宰相輪流知印、押班、奏事,使之真正具有副相的職權。
宋初沿五代舊制,設樞密院、宣徽院。樞密院簡稱密院,也稱樞府、西府,「與中書(政事堂、政府、東府)對峙文武二柄,號為「二府」。樞密院為最高軍事機構,既奪兵部之權,又分宰相所管的軍事權,宰相如不兼樞密使,則只管行政事務。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副使為副長官;太平興國四年(979年)正月,設籤署樞密院事為次副長官;太平興國八年十一月,又設同籤署樞密院事為末副長官。以後新任知、同知樞密院事,即不帶樞密副使職銜,實際上是將樞密院正長官自樞密使降為知樞密院事。自此以後,設樞密使為長官,即以樞密副使或籤署樞密院事等為副長官;設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則以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兩套職銜不同時設置。
從宋初起,樞密院長官逐漸以文官擔任為主,實行「以文制武」。宣徽院設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地位在樞密副使之上。經常有樞密副使兼宣徽使,亦常有宣徽使兼樞密副使,宣徽使常是晉升樞密副使的階梯。宣徽使缺時,有時亦以參知政事或三司使臨時代職。宣徽院侵奪吏部、兵部及殿中省各一部分職權。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此指六部中戶部下的頭司「戶部司」)三司。宋初沿舊制設三司,號稱計省,為最高財政機構,主要侵奪原戶部、工部職權。長官為三司使,號稱計相,地位僅次於執政,其他禮遇與參知政事、樞密使略同;副長官稱三司副使。2、地方官制宋初承五代舊制,以各節度使轄區為「道」,也用以稱地區,如湖南道。
至宋太宗時期,地區才統稱「路」。宋初路的轉運使是作為出徵軍隊的後勤供應官,及至徵服一地,即轉為運送物資回京,進而成為該地區的財政長官。當後周原統治區內節度使掌管的財政權被剝奪以後,也在一個相當大的地區設路,設轉運使以掌握該區劃內的財權,而節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長官。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況是:「京西分為兩路;河北既分南路,又分東、西路;陝西分為河北、河南(原作西南)兩路,又為陝府西北路;淮南分為兩(原作西)路;江南分為東、西路;荊湖兩路,或通置一使;兩浙或為東北路,其西南路實兼福建;劍南初日西川,後分峽路,西川又分東、西,尋並之。
」至道三年(997年),才確定劃分為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荊湖南、北,兩浙,福建,西川,峽路,廣南東、西十五路。其中荊湖南、北路的實際劃分,是在鹹平二年(999年)。鹹平四年,又將西川路和峽路,劃分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江南路到天禧二年(1018年,一作四年)又分為東、西兩路。各路的轄區到太宗末年時已基本穩定,以後只是在原區域的基礎上或分或合,並無實質性的變化。以上的路,稱為轉運使路,由於轉運使司習稱漕司,因而也稱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礎。以後還有提點刑獄司(憲司)路,北宋中葉又設提舉常平司(倉司)路、安撫使司(帥司)路。
路級主要機構為轉運司,長官為轉運使、副使。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財政區劃的地區名,轉運使主要是「經度一路財賦」,基本上無其他職責。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轉運使開始增加司法權。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諸路轉運使、副,兼採訪之名,令覺察部內州、府、軍、監長吏。」實是請求賦予轉運使正式「監司」的職權。史稱:「上(太宗)嘉納其言」。這在次年正月涉及轉運使職權的詔書中得到證實,詔稱:轉運使「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詔書還對轉運使的其他職權作了敘述,「凡轉運使釐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
轉運使的職權已超出原先只是「經度一路財賦」,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財政、司法和監察大權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後代「省」(行省)的雛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權。路級機構除轉運司(漕司)外,不久又設提點刑獄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實際是分轉運司的職權。長官為提點刑獄,副長官為同提點刑獄。宋代實行中央、州(府)、縣三級行政制度,路級機構雖已具備了諸多職權,但沒有行政權,並不直接統屬州、府,州、府仍由中央直接統轄。府是特殊地位的州,宋初除首都東京開封、陪都西京河南(今河南洛陽)外,只有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名(今河北大名東)、河中(今山西永濟西)、鳳翔(今陝西鳳翔)等數府。
京兆(今陝西西安)雖有府名,長官卻稱知永興軍,軍為軍事重要的州,北宋末才改稱京兆知府,正式成為府。府長官為府尹,缺尹時以他官任權知府事(知府);州級軍(通常為軍事要地)長官稱軍使,亦常以他官任知軍;州級監(通常為工礦區)長官為知監等,軍、監一般只有一二縣。知府、知州等遂逐漸成為主要的州級長官,州長官也不再以所在州的級別分高低,而以州長官所帶的寄祿官稱品級等第為區別。節度使至刺史系列不赴本任,而擔任別州長官時,實已類同於其他文武官的寄祿官。縣通常都統於州、府及州級軍監,只有三泉縣(今陝西寧強西北)除外。
三泉縣原隸屬興元府(今陝西漢中),曾是後蜀轄地,是關中入川的門戶。乾德三年滅後蜀,五年五月詔令三泉直屬中央,至道二年(996年)升為大安軍(州級),並將興元府的西縣(今陝西勉縣西)劃歸大安軍,但次年又廢大安軍為三泉縣,仍舊直屬中央(西縣又歸屬興元府),直至南宋初。縣級官員遂以知縣或縣令為長官,簿書佐官為主簿,治安佐官為縣尉主管鄉村治安,鎮將和廂官(多數為吏,少數為官)主管城郭內治安,但小縣只設其中的一部分。在次要的軍事要地和工礦區設縣級軍、監,以軍使及知軍、知監為長官。二、北宋中後期官制變化1、三省六部制的重設宋神宗元豐五年四月下旬,在宋神宗的主導下,新官制修成,並首先以新官銜任命宰相和執政。
五月初一,正式實行三省六部及寺、監製,除保留樞密院、學士院等外,廢除原有中央各機構和官稱。宰相廢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三省長官為宰相。但尚書令、侍中、中書令虛設而不任命。以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為左、右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負責審核詔旨;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負責草擬詔旨,因而左相雖為首相,但實權則掌於次相即右相之手。還廢除宰相所兼昭文館、集賢殿大學士和監修國史的館職。執政廢參知政事,以三省次長官為執政,依次為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丞和尚書右丞,共四員。樞密院保留原機構,改以知樞密院事為長官,同知樞密院事為副長官;元祐三年(1088年)增設籤書樞密院事為次副長官,都屬執政官。
三省的設置新官制施行,「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釐舊『中書門下』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紛然無統紀」。同年六月,改依唐制,定為「中書省取旨,門下省復奏,尚書省施行」;並規定中高級官員的任免,左、右相同議,以減少右相權重之弊。隨後又進一步明確尚書省六部政事需要取旨的,皆報中書省,門下省、中書省已取旨施行的也不能直接施行,而是送尚書省施行,經過一個多月調整,才改變了初行時的雜亂狀況。原「中書門下」的中廳(正廳),成為新宰相的辦公處兼宰相、執政的議事處,稱「三省都堂」,但仍常稱之為中書、都堂或政事堂。
三省分治制度到元祐元年(1086年)時,已顯現出效率不高的弊病,造成「文字繁冗,行遣迂迴,近者數月,遠者逾年,未能決絕」,以後實際上形成事前宰、執共同商議決策後奏進,再以「三省同奉聖旨」名義行下的制度,實質上又恢復了官制改革前的「中書門下」制度。三省分治,將取旨、審核、施行分開,相互制約,事實上並不利於中央集權。六部的重建將諸多機構歸併為六部,是此次官制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吏部。唐代吏部只管中、低級文官的任免、考核等,中、低級武官的任免、考核等歸屬兵部,這次統歸吏部。戶部。元豐官制改革前,財政全歸三司,三司不僅侵佔戶部和工部的職權,還侵佔刑部、大理寺、將作監等機構的部分職權,尚書省職權的很大部分也為三司所侵。
這次官制改革,將原三司所管日常財政事務歸屬戶部尚書和左侍郎;原司農寺所管新法的財政事務歸屬戶部右侍郎,戶部尚書不能過問,實際上成為第二戶部,戶部頭司戶部司因而分為左、右曹。禮部。廢原太常禮院,將其所奪禮部職權歸還;科舉事務亦歸屬禮部。禮部事務較少,從元祐時起,禮部子司的郎官時有省員而互兼。兵部。因樞密院的保留,主要兵權不在兵部,兵部僅「掌兵衛、儀仗、滷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可見兵部所管除儀仗、武舉及地方兵外,主要作為軍事後勤部。刑部。
熙寧時已將三司所屬帳司、理欠司歸屬刑部的子司比部司,三司所屬衙司歸屬刑部的子司都官司。此次官制改革,又將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廢併入刑部。工部。主要職權原全為三司所奪,熙寧時將三司所管坑冶(礦冶)事務劃歸工部的子司虞部司,直到這次改官制才恢復了工部應有的職權。2、北宋中後期新設路級機構北宋中後期新設的路級機構中,最重要的是安撫使司,簡稱帥司;其次是提舉常平司,簡稱倉司,與北宋前期所設的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合稱帥、漕、憲、倉,是宋朝最主要的四個路級機構。安撫使習稱帥臣。安撫使司是北宋在北方、西北和廣南常設的路級軍事機構,類似後代的省軍區。
北宋前期的地方軍事機構部署司、鈴轄司,不僅轄區不定,而且是純軍事的統兵機構,類似於後代的駐軍司令部。北宋路級常設機構帥(安撫使)、漕(轉運使)、憲(提點刑獄)、倉(提舉常平)四司,都是以轉運司路為基礎,但分合併不一致。除帥司路以首府長官知州、知府兼任安撫使外,其他三司皆單獨設置,並皆兼有監察知州等之責,因而有「監司」之稱。四司中只有倉司與漕司路一致。帥司路初設時,陝西(漕司)路設五帥司路、河北路設四帥司路、京東路設二帥司路。神宗時京東、河北、淮南路各分東西,京西分南北,陝西分永興軍、秦鳳,共二十三路。
而有的合兩漕司路為一憲司路。帥、漕、憲三路的首府即使在同一路,有時也不在一地,如北宋末年,京東西路漕司在應天府(今河南商丘睢陽)、憲司在濟州(今山東巨野),而帥司則在鄲州(今山東東平)等。本書除特別註明外,提及路的首府,通常是指漕(轉運使)司路首府,即轉運使司駐在地。3、北宋末年官制改革北宋徽宗時,還進行官制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改變三師、三公及宰相官稱等。改變宰相官稱的理由是,不應「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以及原有的三師、三公名號未正。遂於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將原稱三師的太師、太傅、太保,改稱「三公」,廢三師之稱;而以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少」,並將原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廢除。
並稱三公「為真相之任」,三少「為次相之任」。尚書令不設,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改侍中為左輔、中書令為右弼,但設職而不任官。另以太宰兼門下侍郎為首相,少宰兼中書侍郎為次相,而蔡京、王浦先後以「三公」的太師、太傅總治三省事,位在太宰之上,稱為「公相」,後又將三公改為榮譽銜。靖康元年(1126年)閏十一月,廢太宰、少宰,恢復左、右僕射為宰相官銜。樞密院在徽宗時,又增設領樞密院事、權領樞密院事為長官之一。三、南宋時期官制改革1、宰執官稱的改變與省並機構南宋偏安江左,政簡事省,龐雜的北宋行政制度已不適應新的形勢。
建炎三年(1129年)四月,首先將中書省、門下省合併為中書門下省,此後實際上只有尚書省和中書門下省兩省,但行文及習慣仍稱三省;宰相的官稱也由尚書左、右僕射分兼門下、中書侍郎為左、右相,改為尚書左、右僕射各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相,以示左、右宰相通治三省(實際是二省)事,執政官也將門下、中書侍郎改為參知政事,省罷尚書左、右丞。在此前後還曾設「權知(及同知)三省、樞密院事」,則是臨時性官銜,屬執政官。乾道八年(1172年)二月,將宰相的官稱改為左、右丞相,同時取消了侍中、中書令、尚書令的虛名,丞相官品升為正一品。
開禧元年(1205年)四月,權臣韓侂胄出任「平章軍國事」,權位都在丞相之上。南宋建立的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設御營使、副使,由執政兼任;六月,命宰相兼任御營使,執政兼副使,總領南宋軍隊,樞密院有其名無其實。建炎四年六月,罷御營使、副使,恢復樞密院。南宋建立之初,雖任命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籤書樞密院事、同籤書樞密院事,只是作為執政的官銜,此後又成為樞密院正副長官。南宋的樞密院(包括此前的御營司)是最高軍政、統軍機構,北宋時的最高統軍機構「三衙」(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已成為皇帝的禁衛機構。
樞密院正長官常由宰相兼任,有時另設正長官處理樞密院事務。紹興七年(1137年)增設樞密使、副使,以樞密使為正長官;諸副長官常與參知政事互兼。寧宗時起丞相兼樞密使成為制度。尚書省六部的尚書、侍郎,除吏、戶部外,常只設其中之一,通治部務。隆興元年(1163年),除戶部四司因財政事務繁多未減外,對其他五部所屬各司進行省並。吏部的司封司郎官兼領司勳司,實際只存三司。禮部下屬四司,禮部司郎官兼領主客司,祠部司郎官兼領膳部司,實已並為二司;隆興元年,又詔禮部司、祠部司只設一員郎官兼領,實際上禮部只剩下一司。兵部職權本已為樞密院所奪,只管轄民兵、後勤、禮儀事務,建炎三年以兵部司郎官兼領職方司,駕部司郎官兼領庫部司;隆興元年又詔駕部司、兵部司只設一員郎官兼領,實際只存一司。
刑部,建炎三年以比部郎官兼領司門司,實剩三司;隆興元年又詔都官、比部兩司只設一名郎官兼領,刑部實際上只剩下刑部司和都官司二司。工部在高宗時只設尚書或侍郎一員,隆興元年則規定尚書、侍郎各設一員;建炎三年以工部司郎官兼領虞部司、屯田司郎官兼領水部司;隆興元年又詔工部司、屯田司共設一員郎官兼領,實際上四司合而為一司;但淳熙九年(1182年)屯田司獨立,工部實際上剩下工部司和屯田司兩司。各部司級長官郎官中通常只設郎中或員外郎一員,尤其是禮、兵、刑、工四部的司級長官各只有一員。2、地方行政制度改變南宋的地方政權機構,大體沿襲北宋。
各路仍設置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除各路都設置外,還因軍事需要設隨軍轉運使以供應軍需,如建炎三年(1129年)張浚任川陝宣撫處置使,趙開任隨軍轉運使。有時合數路設都轉運使,如紹興五年(1135年)任命趙開為四川都轉運使,總領川蜀四路財政;而紹興二年張公濟任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轉運使,則是除四川四路外,都在其管轄之內。這些都是臨時措施,正常的仍是由各路轉運使主管本路財政。諸路提點刑獄司也仍是路的常設機構,南宋初年為加強治安,各路曾普遍任命武官為提點刑獄,不久停止。乾道八年(1172年)起,提點刑獄司兼管本路的經、總制錢(雜稅)的督責徵收。
在轄地遼闊而又荒僻的廣南西路,嘉定十五年(1222年)起,除在路(漕司路)首府靜江府(今廣西桂林)設司外,還在南部的鬱林州(今廣西玉林)設司,廣西提點刑獄官分時到兩地辦公,就近受理與督察獄訟案件。各路的提舉常平司情況比較複雜。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廢罷提舉常平司,次年八月又復設。紹興九年(1139年)正月設立經制使司後,將常平司併入,長官稱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同年九月廢經制使司後,復設提舉常平官附屬於提點刑獄司。紹興十五年,設提舉常平茶鹽公事,才又「合依舊法為監司」,通常只稱常平司。州、縣級地方政權,南宋時變化較小。
這裡不再贅述,參看前面北宋時期州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