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0425 證券簡稱:
環能科技公告編號:2019-035
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4月26日召開第四屆
董事會第四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售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根據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
權,董事會認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售
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已經成就,同意為136名首次
授予激勵對象及60名預留授予激勵對象所持共計562.18萬股股權激勵限售股辦
理解除限售手續。具體情況如下:
一、股權激勵計劃簡述
1、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開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
《
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
計劃(草案)」)及與本次激勵計劃相關的議案,並於2017年4月14日披露了
《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勵對象買賣股
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2、2017年5月26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和第三屆監
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
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的議案》、《關於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
予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董事會在審議該等議案時,關聯董事
已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迴避
表決。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
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
3、2017年6月,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登記,向148名激勵對象共計授予406.30
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13.99元/股,上述股票的上市日期為2017年6月
13日。
4、2018年3月9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及第三屆監事會
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
事項的議案》等相關議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條件的包括肖左才在內的64名激勵
對象授予181萬股預留限制性股票。在實際認購過程中,郝新竹、張志軍兩名激
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實際授予62名激勵對
象共計180.4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4.97元/股。上述股票上市日期為2018
年5月11日。
5、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同時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註銷部分已
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之原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章志良、蔣嵬、萬鍾林、陳嫦慧、
林林、徐燕共6人因個人原因辭職已不符合激勵條件,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
公司董事會同意回購註銷上述6人已獲授但尚未解限的227,536股限制性股票。
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審核確認,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購注
銷事宜已於2018年5月18日辦理完成。
6、公司於2018年6月4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
件成就的議案》。根據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認為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已經
成就,同意為142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共計5,613,771股股權激勵限售股辦理解
除限售手續。
7、2018年10月16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三屆監事
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註銷部分已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
已獲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
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8、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開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
《關於回購註銷部分已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
股票的議案》,同意公司回購註銷周生巧、達曉玲、周廣友等3人已獲授但尚未
解限的138,636股限制性股票。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事宜已於2019年1月
25日辦理完成。
9、2019年3月25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
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註銷部分已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對象已獲授
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等相關議案,同意公司回購註銷範春鋒、蔡建
春、陳星師、張健、鄧文麗共5人已獲授但尚未解限的279,534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目前
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回購款的支付工作,尚未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辦理回購註銷登記。本次申請解除限售股份不包含上述擬回購註銷股
份。
10、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
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
案》,同意公司為136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及60名預留授予激勵對象所持共計
562.18萬股股權激勵限售股辦理解除限售手續。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
獨立意見。律師事務所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
具體安排如下表所示:
(一)首次授予的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時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4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股份上市日起48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首次授予股份上市日期為2017年6月13日,根據上述安排,在第二個解除
限售期解限條件滿足的情況下,首次授予股份的30%在2019年6月13日後即可
解除限售。
(二)預留授予的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時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授予股份上市日起12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
留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5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授予股份上市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預
留授予股份上市日起3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50%
預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為2018年5月11日,根據上述安排,在第一個解除限
售期解限條件滿足的情況下,預留授予股份的50%在2019年5月11日後即可解除
限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條件及條件滿足的情況說明
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規定如下:
(一)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
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審核,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或不屬於上述任一情
形,滿足解除限售條件。
(三)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部分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2017-2019年三個會計年
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6年,2017年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6年,2018年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7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6年,2019年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10%
2、預留授予部分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為2018-2019年兩個會計年度,每
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6年,2018年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70%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6年,2019年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110%
註:上述淨利潤增長率指標均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作為計算依據,各年淨利
潤均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2016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為61,691,252.05
元,2018年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為133,463,599.62
元,2018年較2016年增長116.34%,滿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售期、預
留授予部分第一個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
(四)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激勵對象每個考核年度的綜合考評進行打分,激勵對象
依照個人績效考核得分確定個人績效考核係數,並進而確定其當期實際解除限售
數量。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數
分數≥80
70≤分數<80
60≤分數<70
分數<60
評價標準
優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個人績效考核係數
1.00
0.80
0
考核結果的應用:個人當期實際解除限售數量=個人績效考核係數×個人當
期計劃解除限售數量。
經考核,公司本次擬解限的196名激勵對象2018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均
為70分以上(含70分),滿足解限條件,首期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比例為其已獲
授的限制性股票的30%,預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比例為其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50%。
綜上所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已經達成,公司現有激勵對
象解限資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
四、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可解限數量
本次符合解限條件的激勵對象共計196人,其中首次授予激勵對象136人,
預留授予激勵對象60人;本次可解限的股權激勵限售股數量為562.18萬股,佔
公司總股本的0.83%,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數量為402.37萬股,預留授予股份數量
為159.81萬股。
姓名
職務
獲授的限制性股
票數量(股)
已解除限售數量
(股)
本次可解限數
量(股)
剩餘未解除限
售數量(股)
文世平
董事、總經理
2,488,374
995,349
746,512
746,513
唐益軍
副總經理
2,061,794
824,717
618,538
618,539
董莉萍
副總經理
248,836
99,534
74,651
74,651
黃江
原副總經理
355,482
142,192
106,645
106,645
呂志國
副總經理
355,482
142,192
106,645
106,645
王哲曉
董事會秘書、
副總經理
355,482
142,192
106,645
106,645
肖左才
副總經理
(預留授予)
269,498
0
134,749
134,749
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
術業務人員
(首次授予部分)
7,546,888
3,018,760
2,264,064
2,264,064
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
術業務人員
(預留授予部分)
2,926,749
0
1,463,375
1,463,374
合計
16,608,585
5,364,936
5,621,824
5,621,825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激勵對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後,在職期間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
為實際可上市流通股份,剩餘75%股份將繼續鎖定。同時,其買賣股份應遵守深
交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
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江先生原定任期至2020年1月結束,在原定任期和任期
屆滿後6個月內,將繼續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
法》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五、關於本次解除限售的股權激勵限售股數量及人員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的激勵計劃不存在差異的說明
經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實施了2016年度權益分派方案:
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9.785784股。2017年6月26日,上述權
益分派實施完畢。
2018年5月18日,經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實施了2017
年度權益分派方案: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7.966533股。2018
年5月29日,上述權益分派實施完畢。
受上述權益分派、回購離職人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股份等事項影響,本
次符合解限條件的激勵對象共計196人,本次可解限的股權激勵限售股數量為
562.1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8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數量及人員與股東
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一致。
六、監事會意見
經核查,監事會認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個解除限售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已經達成,本次解
除限售審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有關規定,激勵對象的解限資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為136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及60名預留授予激勵對象所持共計562.18
萬股股權激勵限售股辦理解除限售手續。
七、獨立董事意見
1、經審查,公司及本次擬解限激勵對象的各項考核指標均滿足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
辦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相關決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審議結果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對各激勵對象解除限售安排未違反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
解除限售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已經成就,同意公司
為196名激勵對象共計562.18萬股股權激勵限售股辦理解除限售手續。
八、法律意見
經核查,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認為: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
限售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事項已取得現階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權,履行了相關程序,公司對於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
除限售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已成就,公司關於激勵
計劃解除限售的激勵對象及數量的安排符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
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除限
售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事項尚需由公司統一
辦理符合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相關解鎖事宜。
特此公告。
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26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