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喬丹體育侵權案:8年訴訟4個商標恐被撤銷,上市之路或受阻
喬丹體育侵權案引發關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號案判決書,關於喬丹體育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也就是說,最高法推翻了一審、二審的裁定,由喬丹體育註冊、涉嫌侵權的第6020578號商標,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做出裁定,並有很大概率被撤銷。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撤銷該商標,撤銷的只是喬丹體育的一個商標,並不意味著喬丹體育將徹底改名、換LOGO。喬丹體育方面也回應,並不會如傳聞所說更換現在所有品牌商標。
喬丹體育的前身,是成立於1984年的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2000年,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被更名為喬丹體育。
此後,喬丹體育的名字一直飽受爭議。自2012年以來,美國前NBA球星麥可·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就以侵害商標權和姓名權,對喬丹體育註冊的78件商標提出爭議,並將後者告上法庭。
目前,這起商標糾紛已經持續了近8年。
一個商標恐被撤銷,並不意味著喬丹體育失去核心商標
對於近日最高法的裁定,喬丹體育表示對其經營影響有限,「此次判決的商標是我公司註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組合商標,該商標的撤銷判決不會影響我公司現有商標的正常合法使用,對經營業務沒有影響。」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婷婷指出:「本次最高法裁定的是中文『喬丹』+『籃球人像』圖形的商標(涉及類別為25類等),並非是裁定所有帶有『喬丹』二字的商標,因此,這不意味著麥可·喬丹的『全面勝利』,也不意味著喬丹體育失去核心商標。」
根據中國商標網信息,第6020578號商標註冊於2007年,相對於喬丹體育的其他商標註冊時間較晚,距2012年喬丹啟動訴訟時間不足5年,類別上也主要為分類第25類「服裝;遊泳衣;鞋;爬山鞋;帽;襪;皮帶(服飾用);舞衣;婚紗;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並非是喬丹體育的主營業務。
此外,喬丹體育還表示此次涉及的6020578號商標為周邊其他類商品的防禦性商標,不影響正常業務運行。
所謂「防禦性商標」是指,「即為了防止他人註冊類似商標導致侵犯自身權利和商譽而採取的自我保護,簡單說,其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限制別人使用。」高婷婷解釋。
不過,如果該商標真被撤銷,對喬丹體育沒有影響嗎?浙江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延軍有不同看法,「最高法對該商標被裁定的理由中,還要還是『喬丹』文字侵害了麥可·喬丹的姓名權。這意味著喬丹體育在使用圖形商標時不能隨意使用『喬丹』這一名稱,沒有文字的稱呼,對喬丹體育公司品牌宣傳角度上,壓縮了宣傳的空間。」
喬丹侵權案關鍵:姓名權、肖像權
針對喬丹體育註冊商標是否侵權一事上,主要的爭議點主要集中在姓名權和肖像權上。
根據上述最高法公布的裁決書,其對于姓名權和肖像權做出了如下解釋,認為喬丹體育損害了麥可·喬丹的姓名權,但並未損害其肖像權:
本案中,爭議商標由上方的「」圖形與下方 的「喬丹」組合而成。喬丹公司明知再審申請人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
根據肖像權以及肖像的性質,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其中應當包含足以使社會公眾識別其所對應的權利主體,即特定自然人的個人特徵,從而能夠明確指代其所對應的權利主體。如果請求肖像權保護的標識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特定自然人,則難以在該標識上形成依法應予保護,且歸屬於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嚴或人格利益。爭議商標標識中的「」僅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並未包含任何與再審申請人有關的個人特徵。
並且,再審申請人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並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該標識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再審申請人。
北京費嵐清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振坤解釋:「這個案子中的商標使用的並非是圖像式的肖像,例如老乾媽,它只是一個黑色的剪影。如果對於這個肖像權保護的話,在最高法層面後續會產生很大影響,所以最高法在這個問題上比較慎重。」
78個有爭議商標,僅4個被撤銷
事實上,喬丹體育商標的侵權案並不是第一次走到最高法了。
針對中文「喬丹」的姓名權,2016年12月,最高法曾對其有爭議的10個商標進行裁定,撤銷了其中3個商標。
當時最高法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同時,因喬丹公司對於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喬丹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喬丹公司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等情況均不足以使爭議商標的註冊具有合法性,故認定喬丹公司的三件「喬丹」商標應予撤銷。
對於其餘7個商標,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如今,隨著第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改判,如果一旦其被撤銷,喬丹體育總共僅有4個涉及中文「喬丹」的商標被撤銷。
因此,喬丹體育也在微博上表示,「經過國家商評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審、二審和最高法院的再審裁決,我公司註冊時間超過5年的74件商標已經取得勝訴,註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4件商標發回商評委重新作出裁決。」
既然最高法在最新的裁定中,認定喬丹體育的商標損害了麥可·喬丹的姓名權,但為何僅有4個有爭議商標將被撤銷,其餘為何維持原判?
高婷婷解釋,「因為事實上喬丹體育的確在1997年開始就陸續註冊了自己的核心商標,其中就包含『喬丹』中文及其他圖形。 這一系列商標,綜合註冊時間、連續使用的穩定性、與邁爾克·喬丹的特定關聯性等因素,包括新商標法賦予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期限等,都與後來新註冊的商標有所不同。判斷喬丹體育註冊和使用『喬丹』商標是否合法和善意,也應當適用行為當時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如果要以上述理由申請商標無效,需在該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提出,超過該時限,不會獲得支持。
考慮到麥可·喬丹於2012年才正式就商標問題提出爭議和訴訟,而喬丹體育有大量在2007年前註冊的,已經超過5年的喬丹、圖形、或者組合商標,這就意味著麥可·喬丹不能以上述理由對這些商標進行撤銷。
八年商標戰,上市路程恐再受拖累
看起來,喬丹體育在這場曠日持久的拉鋸戰中佔得上風,但其也因為侵權案傷痕累累。
上世紀80年代,隨著一批能人下海起家,位於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也初露製造業的苗頭,並很快形成了製鞋產業之都。至1984年,陳埭鎮工農業生產總值迅速增長,成為福建省首個「億元鎮」,擁有超過700家鄉鎮企業,其中就有喬丹體育的前身——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
然而,在這些產業形成聚集後,又出現了產品雷同、小作坊缺乏管理、低端競爭加劇等問題,這時候更多的企業意識到了要做出自己的品牌。在新世紀檔口,晉江誕生了一批本土製鞋品牌,包括安踏、特步、361度,還有喬丹。2000年,2000年,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更名為喬丹體育。
更名後的喬丹體育走得順風順水,甚至在2011年成功過會,計劃於第二年的3月在A股掛牌上市。根據此前喬丹體育公布的招股說明書顯示,2008至2010年,喬丹體育全年營收分別為11.58億元、23.16億元和29.27億元。2011上半年,喬丹體育營收達到創紀錄的17億元,淨利潤為2.8億元。
但因為2012年一系列的訴訟案,讓喬丹體育推遲了上市。2019年,喬丹體育繼續向A股發起衝擊。2019年4月,喬丹體育登陸上交所主板的上市申請通過初審,再度完成「過會」。
那這次最高法的最新裁決是否能將喬丹體育的侵權案告一段落?喬丹體育順利上市呢?
王延軍律師說:「喬丹體育申請註冊有關『喬丹』字樣的商標還在繼續,商標無效宣告和商標侵權糾紛並不會因該案停止。這也肯定會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
截至今年4月2日,證監會披露的IPO企業排隊信息顯示,喬丹體育位列上交所主板IPO企業第一名,但狀態仍顯示為「已通過發審會」。而自2011年後,喬丹體育也再未披露過自己的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