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方悅/文
一份金地集團公司的判決書顯示,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買房近20年的業主將其告上了法庭。
快20年仍未成功辦理合法產權手續
據裁判文書顯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於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後,在2019年11月6日作出判決。
劉某某稱,雙方於1994年4月4日籤訂《金地花園住宅集資統建合約》,將位於金地花園207棟4層403B號房轉讓給其,合同約定總價324370元。約定劉某某付清樓款後,金地公司負責將合約書換成正式的集資合同並為其辦理合法的房產手續。
劉某某履行了義務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在補齊地價的前提下,金地花園物業能夠辦理產權登記,但由於金地公司未及時通告,導致劉某某未能申報相關信息,以致於《分戶匯總表》中沒有劉某某的名字,遂不能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
2018年6月6日,雙方籤訂了《金地花園住宅集資統建合約》補充協議,劉某某支付面積差價、補交地價差價及利息,後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房產手續,仍未成功。
據此,劉某某要求法院確認籤署的《金地花園住宅集資統建合約》有效;金地公司立即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金地公司返還補交地價利息90171.50元。
開發商同意返還補交地價利息
對此,金地公司稱,確認劉某某的金地花園住宅集資統建合同確實籤署有效,因為政府部門原因現在目前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同意退還補交地價利息。
經法院查明,金地公司作為出售房產的開發商,在劉某某全額付清樓款後有義務協助房產過戶登記。
由於劉某某購買涉案房產發生在1994年,該時間其尚具備購房資格,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購房之後實施的限購政策並不能約束該購房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某與金地公司籤署的《「金地花園」住宅集資統建合約》合法有效;金地公司協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金地公司返還補交地價款利息90171.50元。
運營商財經網了解到,金地集團1988年初創於中國深圳,1993年開始經營房地產業務,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是凌克,總經理是黃俊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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