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處警人員又抓又咬,寧夏曝光兩起涉嫌妨害公務罪典型案例

2020-12-19 濱州網警巡查執法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全區公安機關始終奮鬥在守護平安和疫情防控的第一線,對於公然挑戰權威,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現將近日公安機關查處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原州區十餘人聚眾飲酒 不聽勸阻被立案調查

2月9日凌晨1時許,固原市原州區開城鎮一林場工作人員馬某報警稱,林場內有人聚集喝酒,其去勸阻,反被毆打,請求出警。警情就是命令,接警後,原州區公安分局開城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前往處置。

經現場了解,該林場職工金某邀集附近村民馬文某、馬明某、妥玉某、馬福某等12人在林場職工宿舍內聚集喝酒,馬某前去勸阻時,反被村民馬文某毆打。民警遂依法將違法嫌疑人馬文某口頭傳喚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在返回派出所途中,馬文某拒不聽從民警勸解,大吵大鬧,情緒失控,將處警人員王某的臉部抓傷,後又將處警人員盧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咬傷(右手大拇指縫合一針,現留院治療)。

2月9日上午,開城派出所將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金某、馬明某、妥玉某等十一人依法傳喚至派出所,經調查詢問取證,以上十一名違法行為人對其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經開城派出所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審批,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金某給予行政拘留十日並處伍佰元罰款的處罰,對違法行為人馬明某、妥玉某、馬某、海某、馬明某、海元某、海正某、王桂某、海富某、馬福某十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馬文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葉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1月22日,葉某在工作中與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1月26日確診)有密切接觸,衛生防疫部門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發現葉某系密切接觸者,於1月27日15時許聯繫葉某,告知其系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的密切接觸者,要求葉某按照政府的要求居家隔離,不得外出活動,葉某表示同意。但葉某無視衛生防疫部門的告知,於當日21時30分開中型客車前往河東機場接機,將24名旅客於28日凌晨2點送至同心縣,期間又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告知應居家隔離。28日早6時葉某開車返回銀川,9時許到達家中,當日下午葉某身體不適,由社區工作人員送往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發現高度疑似後被隔離,29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4名旅客被衛生防疫部門採取隔離措施。

葉某拒絕衛生防疫部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2月12日興慶區公安分局以葉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2020年1月21日,國家衛健委發布2020年1號公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最高檢、公安部《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一)》第49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應予以追訴」,故妨害傳染病防治引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風險的行為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中明示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四項犯罪行為模式,最後一項是拒絕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對此應理解為包括行為人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措施或者治療的情形。根據兩高兩部2020年2月6日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葉某在存在感染病毒可能的情況下未聽從衛生防疫部門要求其居家隔離的預防、控制措施,違反預防控制措施拉載旅客,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嚴重風險,事實上造成24名旅客被隔離,葉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來源:平安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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