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與聯繫

2021-01-13 山東中公教育
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與聯繫

2020-10-05 17:35:28|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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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與聯繫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兩者只有一字之差,生活中或者考試時,很多人分不清楚,例如張三在路上行走時被後面的行人搶奪背包,因為受到強力拉扯,張三摔倒在地,小腿骨折。此時行為人是搶劫罪還是搶奪罪呢?下面中公教育專家帶你就一探究竟。

一、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例如公然搶奪別人財產而拒不付款;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例如在搶奪他人財產時還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即實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而不是通過威嚇迫使他人失去財物;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強行劫取公私財物。

3、犯罪後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是行為人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二、搶劫罪與搶奪罪的聯繫

由於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繫,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於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由此可見,引言部分案件中的行為人構成搶奪罪。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7條和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主要有兩種:

第一、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枝、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搶劫罪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2.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3.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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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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