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1 11:51:31| 來源:中公教育
2020山東事業單位招聘公告職位表陸續發布,為了幫助大家提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關於搶奪罪區別於搶劫罪的界分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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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犯罪屬於傳統財產犯罪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種,關於其定罪標準,以及既遂未遂的判斷問題,常常在事業單位考試題目中出現且有一定的商榷必要性。
搶奪罪基本規定與解釋
關於搶奪犯罪,刑法第267條規定如下: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與此相關聯的是。第269條單獨做出說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的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因而在題目中出現上述表述時,應當做到遵循章法、步步為營地推敲案件情節表述,進而對命題人的考察方向準確把握。
界分搶奪與搶劫犯罪的要點
應當注意的是,一般在題目設計上為了區別於搶劫和盜竊,可能出現的案件表述為「公然奪取」。但是在界分搶奪與搶劫犯罪時,搶奪畢竟包含暴力的成分,暴力奪取財產,如何判斷暴力僅僅指向財物是個難以直觀判斷的問題。在個別難度較高的題目中,情節較為豐富,難免也會表現得較為隱晦,從而讓考生在該罪與搶劫之間發生混淆。因而在此提供參考標準如下:
1、侵犯的權利不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為複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包含人身權利。
2、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並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並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開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著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通常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為,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為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眾搶奪巨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為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為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為搶奪罪 的情節,從重處罰。
6、攜帶兇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考慮。為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依據前述司法解釋的第六條,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此處的規定將案件發生的動作進行了基本可視化的描述,因而需要我們按圖索驥,發掘案件情節中的命題思路。
結語
罪名的界分問題屬於不容忽視的應試問題。說到底做題的過程是和命題人心理交流的過程,因而讀懂題目應當是第一要務。無論我們掌握了何種技巧,都離不開對題目的準確嵌套。因而需要對語言文字進行精準無誤的理解,用現有的有效素材去贏得讓自身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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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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