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鄰居家的4歲小女孩來家裡玩耍,6旬老漢卻將手伸進其褲襠摸隱私部位,被警方抓獲時,解釋說只是摸了腹部,怕小女孩吃了飯轉呼啦圈對身體不好。這起「猥褻兒童案」,發生在四川成都。
7月28日,記者從裁判文書上獲悉,關於成都新都區曹某元猥褻兒童罪一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相繼駁回曹某元的上訴請求。此前,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曾判決曹某元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但曹某元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依法再審並作出無罪判決。
該案細節引發爭議:2018年11月12日晚,曹某元在位於成都新都區的家中,趁鄰居家的4歲小女孩彭雪(化名)到家中玩耍的間隙,將手伸進李某的褲子中,摸其隱私部位進行猥褻。同年11月18日,民警將曹某元抓獲歸案。
但在面對公訴機關指控時,曹某元卻提出被害人李某的陳述不屬實,他是怕李某吃了飯轉呼啦圈對身體不好,才摸了對方的腹部。辯護人提出此舉是基於對被害人的關心,並非出於追求刺激,也沒有猥褻兒童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情節輕微,並不構成猥褻兒童罪。
6旬老漢伸進4歲女童褲襠
辯稱只是「出於關心摸了腹部」
一則由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彭雪與曹某元屬於鄰居關係。曹某元生於1951年7月,出生於四川省儀隴縣。
2018年11月12日晚上七點過,彭雪前往曹某元位於新都區的家裡玩,趁彭雪玩耍的時候,曹某元將手伸進她的褲子,以摸其隱私部位的方式進行猥褻。
2018年11月18日,民警在新都區翰香府將曹某元抓獲歸案,第二天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認為,曹某元猥褻兒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曹某元歸案後認罪態度不好,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而彭雪的父親認為,曹某元的行為給女兒和她的家庭造成了重大傷害,要求賠償醫療費50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3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0元。
曹某元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異議。他認為被害人彭雪的陳述不屬實,事發時,他是怕彭雪吃了飯轉呼啦圈,對身體不好,才摸了對方的腹部。曹某元的辯護人也提出曹某元隔著褲子摸被害人彭雪腹部的行為,是基於對被害人的關心,並非出於追求刺激,其並沒有猥褻兒童的主觀故意,行為情節輕微,並不構成猥褻兒童罪。
法院一審判處「猥褻兒童罪」:
有期徒刑8個月 判賠4000元
此後,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一審判決曹某元因犯「猥褻兒童罪」有期徒刑8個月,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4000元。
法院認為,曹某元猥褻年僅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對於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曹某元犯猥褻兒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而對於曹某元提出自己僅摸了被害人肚子的辯解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的曹某元的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在案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均能反映出曹某元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這一事實,所以對於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判決書內容顯示,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視頻資料、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示意圖及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擋獲經過、戶籍信息、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門診費用明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最終,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判決曹某元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4000元。
不服一審判決
接連上訴被駁回
一審判決後,曹某元及其辯護人相繼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都被一一駁回。
一份由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完畢通知書內容顯示,曹某元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法院於2019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申請執行曹某元民事賠償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曹某元已履行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宣布(2019)川0114執4982號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
2020年1月,曹某元及其辯護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理由是對成都中院裁定維持的新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服,以不具有猥褻兒童的主觀故意及原審認定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依法再審並作出無罪判決。該申訴請求被成都中院駁回。
此後,他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再次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