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永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2020-12-17 中財網

*ST永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時間:2020年12月16日 19:50:48&nbsp中財網

原標題:

*ST永泰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

計劃

二〇二〇年十

十六

目 錄

................................

................................

................................

...................

1

................................

................................

................................

...................

5

................................

................................

................................

...................

7

一、

永泰能源基本情況

................................

................................

..................

7

(一)

公司基本信息、設立及上市情況

................................

.................

7

(二)

股本結構

................................

................................

..........................

7

(三)

被申請重整情況

................................

................................

..............

7

(四)

資產情況

................................

................................

..........................

8

(五)

負債情況

................................

................................

..........................

8

(六)

償債能力分析

................................

................................

..................

9

二、

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

................................

............

11

(一)

出資人權益調整的必要性

................................

...........................

11

(二)

出資人權益調整的範圍

................................

...............................

11

(三)

出資人權益調整的內容

................................

...............................

11

(四)

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實施後的預期效果

................................

...

12

三、

債權分類方案

................................

................................

.........................

13

(一)

有財產擔保債權組

................................

................................

........

13

(二)

普通債權組

................................

................................

....................

13

四、

債權調整及受償方案

................................

................................

............

14

(一)

償債資金及股票來源

................................

................................

...

14

(二)

債權調整及受償具體方案

................................

...........................

14

(三)

預計債權的受償方案

................................

................................

...

19

五、

經營方案

................................

................................

................................

.

19

(一)

未來總體定位、願景及目標

................................

.......................

20

(二)

經營計劃

................................

................................

.......................

20

(三)

保障措施

................................

................................

.......................

30

六、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及執行完畢的標準

................................

............

31

(一)

執行期限

................................

................................

........................

31

(二)

執行期限的延長

................................

................................

............

31

(三)

執行完畢的標準

................................

................................

............

32

(四)

協助執行事項

................................

................................

................

32

七、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

................................

....

33

(一)

監督主體

................................

................................

........................

33

(二)

監督期限

................................

................................

........................

33

(三)

監督期限內管理人及永泰能源的職責

................................

.......

33

(四)

監督期限的延長

................................

................................

............

33

八、

其他說明事項

................................

................................

.........................

33

(一)

關於重整計劃生效的條件

................................

...........................

33

(二)

資產處置

................................

................................

........................

34

(三)

留債債權的提前清償

................................

................................

...

34

(四)

償債資金和抵債股票的分配

................................

.......................

34

(五)

償債資金和抵債股票的提存及處理

................................

...........

35

(六)

轉讓債權的清償

................................

................................

............

36

(七)

重整費用的支付

................................

................................

............

37

(八)

共益債務的清償

................................

................................

............

37

(九)

財產保全措施的解除

................................

................................

...

37

(十)

信用修復

................................

................................

........................

38

(十一)

重整計劃的變更

................................

................................

.........

38

在本重整計劃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左欄中的術語或簡稱對應

右欄中的含義或全稱。

永泰能源

上市公

公司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晉中中院

法院

山西省晉中市

中級人民法院

晉中市政府

晉中市人民政府

山西高院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豫煤礦機

河南省豫煤礦機有限公司

管理人

晉中中院(

2020

)晉

07

1

號指定管理人

《決定書》中

指定的

永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債權人

符合《

企業

破產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

泰能源

的某個、部分或全體債權人

《企業破產法》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破產法》

重整計劃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出資人

2020

12

9

日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永泰能源

股東

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永泰集團

永泰集團有限公司

評估機構

經晉中中院許可,管理人聘請的為永泰能源

重整案提供資產評估服務的

江蘇中企華中

天資產評估

有限公司

《資產評估報告》

評估機構出具的

蘇中資評報字

2020

2087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項目涉

及的資產清算價值資產評估報告》

重整受理日

2020

9

25

有財產擔保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

項規定的,對永泰能源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

的債權

不含由永泰能源提供保證擔保的債

權以及由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或以第三人

特定財產提供擔保的債權

普通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

項規定的,債權人對永泰能源享有的普通債

職工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

項規定的,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

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

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

工的補償金

「稅款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

項規定的,永泰能源所欠的稅款

暫緩確定

債權

已向管理人申報,但因

涉訴未決、需進一步

補充證據材料

等原因導致管理人尚無法出

具審查意見的債權

未申報債權

根據公司帳簿記載

公司說明

管理人掌握

的情況,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但可能受

法律保護的債權

預計債權

債權人已進行債權申報,且管理人已經初步

審查,但截至本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尚未經債

權人會議核查的債權

暫緩確定債權

未申

報債權

《償債能力分析報告》

評估機構出具的

蘇中資諮報字

2020

0040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項目償

債能力分析報告

擔保財產

為特定債權已設定抵押

/

質押擔保

永泰能

特定財產

中證登上海分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

轉增股票

根據本重整計劃之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以

永泰能源總股本為基數,實施資本公積金轉

增而獲得的股票

抵債股票

根據本重整計劃的規定

向債權人抵償

債務的永泰能源轉增股票

留債

在不變更債權債務關係主體的前提下,以重

整程序中確定的債權為基數,延長還款期

限、調整還款利率等綜合安排

清償

向債權人分配現金、股票等償債資源的行為

石化板塊

永泰能源主要從事調和、倉儲、進出口及銷

售原油及其製品業務的石化業務

公司

「華瀛石化」

華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煤炭板塊

永泰能源主要從事煤炭開採與銷售業務

煤炭業務

公司

電力板塊

永泰能源主要從事電力生產與開發的電力

業務

公司

主債權

永泰能源作為

債務

的債權

「合同(票面)利息」

只限於

截至

2020

9

25

日永泰能源欠付

根據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票面利率或永

泰能源與債權人籤署的相關協議約定的

率計算的

利息部分,不包括違約金、逾期利

息、複利、滯納金

等及

其他

含有懲罰性質的

費用

華興電廠

張家港華興電力有限公司

南陽電廠

國投南陽發電有限公司

丹陽電廠

丹陽華海電力有限公司

沙洲電廠

張家港沙洲電力有限公司

裕中電廠

鄭州裕中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隆達電廠

周口隆達發電有限公司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本重

整計劃規定的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的

期限

重整計劃的通過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

八十四條、

第八十五

條第二款

、第

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債權

人會議各表決組及出資人組會議均表決通

過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的批准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

定,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准,或根據第八十

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准

萬元

人民幣萬元,本重整計劃中貨幣單位除特別

註明外,均為人民幣

自然日

因受融資政策不斷縮緊、債務規模較大、

部分

對外投資短期

無法形成現金流及收益造成「短貸長投」等因素影響,永泰能源

2018

年發生債券違約並觸發交叉違約條款,引發連鎖反應,造

成永泰能源債務風險進一步蔓延,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

清償能力。晉中中院根據債權人豫煤礦機的申請,於

2020

9

25

日依法作出(

2020

)晉

07

破申

3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

永泰能源重整一案,並於同日作出(

2020

)晉

07

1

號《決定書》,

指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擔任永泰能源管理人。

永泰能源的重整工作得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晉中市委市政

府、山西高院、晉中中院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悉心關懷。晉

中市政府遵循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對永泰能源重整提供了大力

支持。

為保證重整成功,避免永泰能源破產清算,管理人在晉中

中院的監督和指導下,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履行相關

職責,一方面全力協助永泰能源保障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開展,確

保安全生產、環保合規和職工穩定;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債權

申報審查、財產調查和評估、償債能力分析、債權人溝通對接、

助永泰能源論證與製作重整計劃、債權人會議組織和籌備、監

管機構對接等各項重整工作。

在聽取、吸收債權人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在充分尊重評估

機構的專業評估結論和償債能力分析意見的前提下,在充分進行

風險評估和論證、可行性預判和分析的條件下,根據《企業破產

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永泰能源的實際情況,永泰能源在管理人

的協助下制定本重整計劃,提請債權人會議表決,並提請出資人

組會議對本重整計劃中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

重整方案以化解永泰能源債務風險為依託,以依法保障債權

人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提升債權人受償率為目標,

充分考慮各

利益相關方的訴求,妥善平衡各方利益。通過本重整計劃的順利

實施,永泰能源的財務狀況將得到進一步改善,提升持續盈利能

力,為全體債權人與出資人提供更可

期、質效更高的回報。鑑

於此,為儘早實現前述目標,懇請各債權人、出資人積極依法支

持本重整計劃,支持永泰能源重整。

一、永泰能源基本情況

(一)公司基本信息、設立及上市情況

永泰能源成立於

1992

7

30

日,註冊地址位於山西省晉

中市靈石縣翠峰路

79

號,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長王廣西。

1998

5

13

日,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證券代碼為

600157

經營範圍包括:綜合能源開發;大

宗商品物流;新興產業投資(自有資金);煤礦機械設備、電氣設

備、工礦配件製造、修理、銷售、租賃、安裝及技術諮詢服務,

礦山支護產品生產、銷售;煤炭銷售。(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

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股本結構

截至

2020

9

25

日,永泰能源總股本為

1,242,579.53

,全部為流通

A

股,資本公積金為

980,547.05

,其中股本

溢價部分為

979,196.88

萬元。永泰能源的控股股東為永泰集團,

截至

2020

9

25

日,永泰集團持有

永泰能源

402,729.24

萬股,

佔永泰能源總股本的

32.41%

,公司實際控制人為

自然人

王廣西

(三)被申請重整情況

2020

8

3

日,豫煤礦機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

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晉中中院申請對永泰能源進行重整。晉中中院

經審查後認為,

永泰能源

符合重整條件,於

2020

9

25

日作

出(

2020

)晉

07

破申

3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永泰能源重

整一案,並於同日作出(

2020

)晉

07

1

號《決定書》,指定永

泰能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

(四)資產情況

永泰能源帳面資產主要由其他應收款、長期股權投資等構成,

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以重整受理日即

2020

9

25

日為基準日,

永泰能源資產帳面價值為

6,631,917.29

元,

按照清算價值法進行評估,評估總值為

2,792,272.44

萬元。

(五)負債情況

1.債權申報情況

截至

2020

1

1

2

4

日,共有

715

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

權,申報債權金額

5,076,749.41

萬元

1,其中:申報的有財產擔保

債權為

818,068.22

萬元,申報的普通債權為

4,258,681.20

萬元

1

因以萬元為單位,四捨五入保留兩位小數點後可能存在尾差,下同。

2.債權審查情況

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確定,

已提交

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核查,

截至本重整計劃

提交

之日

債權人

、債務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

總額

3,636,486.27

萬元,其中有財產擔保債權為

542,584.83

元,普通債權為

3,093,901.44

萬元。

上述債權的金額及性質最終

以晉中中院裁定確認的結果為準。

3.

預計債權

永泰能源預計債權主要包括如下

種情形:

(1)債權人已進行債權申報

管理人

經初步審查,

但截

至本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尚未經

債權人會議核查的債權

申報

總額

1,154,314.69

萬元,其中有財產擔保債權為

183,767.38

萬元,

普通債權為

970,547.31

萬元

此部分債權以債權人會議核查,並

經法院裁定確認為準

(2)債權人已進行債權申報,

但因涉訴未決、需進一步補充

證據材料等原因導致管理人尚無法出具審查意見的債權

共計

187,098.71

萬元,均為普通債權。

(3)根據公司財務帳簿記載

公司說明

及管理人掌握的情況

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但帳面記載的債權尚有約

3

3

,594.12

元,性

質均為普通債權。

(六)償債能力分析

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償債能力分析報告》,如

永泰能源

破產

清算,假定其財產均能夠按評估價值變現,按照《

企業

破產法》

規定的清償順序,擔保財產變現所得優先用於償還有財產擔保債

權,剩餘其他財產的變現所得

優先

支付破產費用

、共益債務及職

工債權

,剩餘財產用於

普通債權

分配,普通債權受償率約為

36.57%

2,具體計算過程見下表:

2

此系基於假定永泰能源於

2020

9

25

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進行的示意性測算,

也即破產費用

(包括處置全部資產預計將產生

較大金額的

處置稅費)、職工債權(包括

需因解除全部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指標並非本次重整程序中所實際發生,僅

供債權人及相關方對破產清算狀態和重整狀態下普通債權清償率的受償情況作比較參

考。

單位:萬元

項目

清償測算

資產評估值

2,792,272.44

減:有財產擔保債權優先受償部分

487,181.99

減:破產費用(含預計財產處置稅費)

及共益債務

77,830.00

減:職工債權

1

,

966.18

剩餘可供向普通債權人進行分配的財產

2,225,294.27

清算狀態下普通債權

總額

6,085,314.20

3

清算狀態下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

36.57%

3

《償債能力分析報告》使用的債權金額系截至

2020

11

17

日的數據,故與本重

整計劃中

數據存在差異。

根據《償債能力分析報告》,永泰能源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普通

債權清償

36.57%

,但管理人認為,這一

清償率

仍存在很大的

不確定性,永泰能源實際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普通債權清償

較上

述預估並不樂觀。

如永泰能源破產清算,能夠達到上述普通債權

清償

率的前提,

一方面為財產均能夠按照評估價值變現,另一方面為破產費用和

職工債權能夠控制在評估機構預測的範圍內。但根據永泰能源的

實際情況以及破產財產處置的實踐經驗,如果永泰能源破產清算,

主要資產將被迫進行快速變現,價值會大打折扣;對外債權帳齡

較長,回收難度極大。這些因素都會導致可用於普通債權清償的

財產價值進一步降低。加之司法實踐中破產清算程序耗時極為漫

長,可能會帶來超過預期的費用。基於以上因素,永泰能源在破

產清算狀態下普通債權實際

清償

率可能比

償債能力分析報告

預計的更低。

二、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

(一)出資人權益調整的必要性

永泰能源債務違約後,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目前已經進入

重整程序。為確保債權人會議順利表決通過重整計劃,避免被宣

告清算,最大限度維護出資人權益,出資人和債權人需共同做出

努力,共同分擔實現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

重整計劃將對永

泰能源出資人的權益進行調整。

(二)出資人權益調整的範圍

根據

《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重整計劃涉

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出資人組由截至

2020

12

9

日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

的永泰能源股東組成,上述股東在

2020

12

9

日後至本重整

計劃規定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實施完畢前由於交易或非交易原

因導致持股情況發生變動的,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出資人權益調整

方案的效力及於其股票的受讓方及

/

或承繼人。

(三)出資人權益調整的內容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

以永泰能源現有總股本

1,242,579.53

萬股為基數,按照每

10

股轉增

7.88

的比例

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

股本

,共計轉增約

979,196.88

萬股股票(最終轉增的準確數量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

實際登記確認的為準)。轉增後,永泰能源總股本將由

1,242,579.53

萬股增加至

2,221,776.41

萬股。

2.轉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轉增股票不向原股東進行分配,而是全部按照本重整計

劃的規定向債權人進行分配以抵償債務及支付相關重整費用。

為保障永泰能源恢復持續盈利能力,增強各方對永泰能源未

來發展的信心,

充分體現控股股東的擔當與對永泰能源的支持

控股股東永泰集團自

晉中中院

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五年內

減持

其所持有的永泰能源股票

永泰能源董事(獨立董事除外)、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永泰能源與

所屬子公司

相關核心

管理人員

永泰集團及其所屬企業

管理層人員

(前述人員以公司已披露的增

持公告中相關增持人員為準)

自重整計劃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內

減持

其所持有的永泰能源股票。

同時,為了實現債權人有序退出,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受

本次

轉增股票的債權人

自受讓轉增股票之日起

個月內不

持其

持有的本次轉增的永泰能源股票

自受讓轉增股票之日起

個月後每個季度減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轉增的永泰能源股票的比

例不超過六分之一

每個季度可減持但未減持的本次轉增的股票,

可累計至以後任意季度減持

(四)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實施後的預期效果

根據上述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永泰能源出資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絕對數量不會因本次重整而減少。重整完成後,永泰能源

的基本面將發生根本性改善,並

提升持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

發展軌道,

公司價值將得到進一步提升,

全體出資人所持有的永

泰能源股票

將成為

有價值的資產,有利於保護廣大出資人的

合法權益。

三、債權分類方案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和債權審查確認情況,永泰

能源重整設有財產擔保債權

和普通債權組,具體情況如下:

(一)有財產擔保債權組

有財產擔保

債權

組的

債權總額為

726,352.22

萬元,共計

7

債權人,包括

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確定,且已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

議核查,截至本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債權人、債務人均未提出異

議的債權

542,584.83

萬元,

以及

預計債權中

管理人已經初步審查,

但截至本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尚未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的

申報金額

183,767.38

萬元

(二)普通債權組

普通債權組的債權總額為

4,251,547.46

萬元,共計

598

家債

權人,包括

經管理人初步審查確定,且已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核查,截至本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債權人、債務人均未提出異議

的債權

3,093,901.44

萬元

預計債權中

債權人已進行債權申報,

且管理人已經初步審查確定,但截至本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尚未經

債權人會議核查的

申報

金額

970,547.31

萬元

暫緩確定

債權

187,098.71

萬元。

永泰能源不涉及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

債權人會議由有財產

擔保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對重整計劃進行分組表決。

四、債權調整及受償方案

(一)償債資金及股票來源

永泰能源按照本重整計劃支付重整費用、共益債務並清償各

類債權所需償債資源即償債現金和抵債股票,將通過如下方式籌

集:

1.

執行本方案所需資金將通過未來公司及子公司持續經營收

入及未來處置資產等途徑籌集。

2.

執行本方案所需股票將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的方式籌

(二)債權調整及受償具體方案

1.有財產擔保債權

1

)永泰能源以自有財產為自身債務提供抵質押擔保的債權,

經法院裁定確認後,由永泰能源在擔保財產評估價值範圍內留債

延期清償。對於以擬處置資產

提供

抵質押

擔保

的債權,就擔保財

產的變現價款優先受償,

擬處置

的擔保財產未處置完畢的,應按

照相應擔保

財產

清算

評估價值

,預計轉入普通債權的額度及重整

計劃規定的普通債權調整方案預留償債資源,在擔保財產處置完

畢後,財產變現價款

按照

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受償方案向其清償。

擔保財產評估值覆蓋

債權的順位

第一,本金;

第二,合同(票面)利息

第三,永泰能源欠付的截至

2020

9

25

日的

違約金、逾

期利息、複利、滯納金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

等及

其他

費用

擔保財產評估值不能覆蓋的債權部分,

轉為普通債權

按照

相應無抵質押

擔保的

普通債權清償方案進行清償。

評估值不能覆

蓋的債權部分按如下順位轉為普通債權:

第一,永泰能源欠付的截至

2020

9

25

日的

違約金、逾

期利息、複利、滯納金

、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

等及

其他費用

第二,合同(票面)利息

第三,本金

擔保財產評估價值範圍內留債延期清償

具體

安排如下:

.留債期限:

12

年;

.清償:前四年每年清償

5%

,中間四年每年清償

7%

,後四

年每年清償

13%

2021

年作為第一年,以此類推;

.留債利率:按重整計劃提交法院及債權人會議前最近一期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

確定,利息

以未

償留債

金額

為計算基數

自重整計劃獲得法院

裁定批准之日起算;

.還款時間:自

2021

年始至

2032

年止,每年度

5

月、

11

20

日為結息日,結息日的次日為付息還本日,首個付息還本日

2021

5

21

,上述日期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

延至其後的第

1

個工作日

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

利息;

.擔保方式:留債期間原財產抵

押擔保關係不發生變化,

在永泰能源履行完畢上述有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義務後,有財產擔

保債權人應解除對擔保財產設定的抵質押手續,並不再就擔保財

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未及時辦理解除抵質押手續的,不影響擔保

物權的消滅。

2

)永泰能源以

持有的

華瀛石化

股權

等財產

為石化板塊

提供質押

擔保的債權

,處置

華瀛石化

股權

時,將予以

優先

清償。

擬處置

的華瀛石化

股權

未處置完畢的,由石化板塊

相應子公司

債務

協議

重組

安排

繼續償還,不佔用永泰能源償債資源,永泰能

源擔保措施予以保留。

3

永泰能源以自有財產為

煤炭板塊

債務

提供

質押擔保

債權

,由

煤炭板塊

相應子公司按債務

協議

重組

安排

繼續償還,不

佔用永泰能源償債資源,永泰能源擔保措施予以保留。

2.普通債權

根據《償債能力分析報告》,永泰能源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普通

債權清償率為

36.57%

。為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

據永泰能源的實際情況,本重整計劃將大幅提升普通債權的清償

比例。

永泰能源對外提供擔保而形成的普通債權,由相應的主債

主體繼續予以清償,不佔用永泰能源重整程序的償債資源,永泰

能源繼續維持原擔保方式不變。

永泰能源主債權具體調整方法如下:

以債權人為單位,每家債權人

50

萬元以下(含

50

萬元)的

債權部分,由永泰能源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內以現金方式全額清

償;超過

50

萬元的債權部分按照如下調整及受償方案清償:

(1)以子公司財產提供抵質押

擔保

的普通債權

鑑於永泰能源子公司與永泰能源財務報表上的合併和經營上

的完整性,且永泰能源經營業務主要來源於子公司,為保留子公

司的經營性資產,由子公司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與永泰能源提供

財產擔保的債權作同等處理,即永泰能源子公司提供財產擔保的

債權,參照有財產擔保債權清償方案進行清償。

(2)融資租賃類債權

永泰能源與石化板塊聯合承租的融資租賃債權,債權人可以

選擇在石化板塊協議重組,也可以選擇在永泰能源受償。選擇在

永泰能源受償的,對應融資租賃物評估價值部分與有財產擔保債

權留債延期部分調整及受償方案一致,扣除前述融資租賃評估價

值的剩餘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按照無抵質押的普通債權的受償方

案予以清償。

(3)無

永泰能源及其子公司財產提供

抵質押

擔保

的普通債

對於

無永泰能源及其子公司財產提供

抵質押

擔保

的普通債權

及有財產擔保債權對應擔保財產評估值無法覆蓋的債權部分,其

中:

1

本金

2

合同(票面)利息

,根據本重整計劃的清償方

案清償

,具體清償方案如下:

.留債延期清償

每家債權

人超過

50

萬元

債權部分按照

20.

78

%

的比例留債

延期清償,具體留債延期清償安排如下:

1)留債期限:

12

年;

2)清償:前四年每年清償

5%

,中間四年每年清償

7%

,後四

年每年清償

13%

2021

年作為第一年,以此類推;

3)留債利率:按重整計劃提交法院及債權人會議前最近一期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

7

折確定,利息

以未清償的留債金額為計算基數

自重整計劃獲

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算;

4)還款時間:自

2021

年始至

2032

年止,每年度

5

月、

11

月的

20

日為結息日,結息日的次日為付息還本日,首個付息還本

日為

2021

5

21

,上述日期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

順延至其後的第

1

個工作日

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以股抵債

每家債權

人超過

50

萬元

債權部分

,在扣除留債延期清償部

分後剩餘的債權

,以永泰能源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按照

1.94

/

股的抵債價格進行以股抵債,即每

100

元普通債權

分得約

51.546392

股,共計抵償約

1,899,641.95

萬元債權。

以股抵債過程中,若債權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情形

的,則該債權人分得的股票數量按照

進一法

處理,即去掉擬分

配股票數小數點右側的數字後,在個位數上加

「1」

本金、

合同(票面)利息之外永泰能源欠付的截至

2020

9

25

日的違約金、逾期利息、複利、滯納金

遲延履行期間加

倍利息等及

其他費用

永泰能源不予清償

(三)預計債權的受償方案

1.債權人已進行債權申報,且管理人已經初步審查,但截至

本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尚未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的債權

債權人已進行債權申報,且管理人已經初步審查,但截至本

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尚未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的債

權,待其債權經債

權人會議核查,並經法院裁定確認後,

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

同類債權

清償條件

予以受償。

2.管理人

暫緩確定

的債權

對管理人暫

緩確定

債權

,待其債權經審查確定之後,

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

清償條件予以

受償。

3.未申報債權

未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申報但帳面記載的債權,在本重

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債權人

可以按照本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向永泰能源主張

權利。

本重整計劃按照債權受償方案為上述預計債權預留

償債資源

在其債權獲得最終確認後依法對其進行清償。

五、經營方案

公司未來的經營方案是立足於現有核心業務基礎上,

不斷

化和提升,繼續結合煤炭和電力

行業形勢,充分發揮資源稟賦及

區位優勢,堅定不移地實施

聚焦主業、強身健體、提質增效

的發展戰略,以聚焦主業發展為核心,加強精細化管理,走內涵

式發展道路,做優做強煤電主業,持續提升存量資產經營效益,

從而為公司重整順利完成提供堅實基礎和有力保障。

(一)未來總體定位、願景及目標

1.

總體定位

永泰能源始終堅持以做實業為原則,積極響應中央

六穩六

號召,穩就業,保主體,以實業報國,主業均為關係國計民

生的重要基礎產業,以實力做強競爭力,以實績回報投資者和社

會,圍繞綜合能源供應商定位,推行煤電一體化融合

成長

2.

願景:成為具有區域競爭力的大型綜合能源供應商

3.

目標:實現煤炭產能

1,155

萬噸

/

年,在運電力裝機容量

1,109

萬千瓦;年淨利潤

10

億元以上。

(二)經營計劃

公司將按照

短期強身聚焦、中長期強本固基

的思路,不

折不扣執行重整計劃,確保公司生產經營持續穩定向好,實現

凰涅

1.

短期計劃:強身健體,成為大型煤電綜合能源供應商。

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同時,加快推進在建華興電廠二期、南陽

電廠、丹陽電廠等電力項目進度,爭取早日投產見效,實現在運

電力裝機規模

1,109

萬千瓦的目標;創新煤炭生產運作管理,不

斷提升技術裝備水平,通過系統優化升級,產能核定,煤炭產能

提升至

1,155

萬噸

/

年。

1

)始終堅持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原則,持續保持安全、穩定

生產態勢。

一是公司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的管理方

針,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首位,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是公司經

營與發展的根基,是重整能否順利實施的根本保證。二是公司已

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事故預防、應急和處理機制,具有了良好的安

全風險防範能力。三是通過不斷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

度,公司形成了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網絡和監督管理體系,在區

域內安全生產水平處於行業前列。四是通過持續推進安全質量標

準化建設工作,加強基礎管理,不斷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全面提

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2

)加快推進在建項目進度,發揮投資效能。

一是華興電廠二期項目(

2×40

萬千瓦燃氣熱電聯

產機組,投

資概算

24.50

億元)

#3

#4

機組

2020

12

月底

。二是

南陽電廠項目(

2×100

萬千瓦超超臨界燃煤機組,投資概算

66.04

億元)

#1

機組已於

2020

年一季度投運

#2

機組主廠房、冷卻塔、

煙囪施工完成,鍋爐、汽輪機、發電機及其他輔機設備正在安裝

計劃於

2021

季度投運。三是丹陽電廠項目(

2×10

萬千瓦燃

氣熱電聯產機組,投資概算

13.23

億元)於

2020

年二季度正式開

工,項目投產後可向丹陽市實現集中供熱,是該市唯一集中熱源

計劃於

2021

年四季度投運。

3

)通過系統優化升級,確保煤

炭產能提升至

1

,

155

萬噸

/

年。

公司將緊抓當前有利政策,通過對有提升產能潛力的礦井進

行生產系統技術改造和優化升級,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提高設備

運行效率,以重新核定生產能力及產能置換方式,實現煤炭產能

提升至

1

,

155

萬噸

/

年,達到近期提產目標。

4

)因地制宜,通過技術改造,實施投資小,見效快的項目,

實現資源綜合利用,增加效益。

公司通過建設跳汰排矸車間,採用智能幹選技術替代原有動

篩系統,對中煤、尾煤進行再加工,從而有效提高資源回收水平。

預計相關增效項目投運後,可新增淨利潤約

8

,

900

萬元,經營性

淨現金流約

9

,

600

萬元,可提供新增就業崗位

100

人左右。

第一,跳汰排矸項目

為提高煤炭篩分效果,提高煤質,公

司將在兩座礦井分別建設跳汰排矸車間。項目建成後,可使原煤

回收率提高

2%

3%

,並可實現矸石就地環保處理,降低矸石排

放能耗,節約運費,綜合收益明顯,每年

預計

可新增淨利潤約

3

,

500

萬元。

第二,智能幹選項目

通過技術選型,採用新技術、新設備、

新工藝,對現有煤炭洗選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在兩座礦井中新上

兩套智能幹選系統

幹選系統採用

X

射線識別成像技術,針對入

選塊原煤(矸石)特徵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分析模型,通過大數據

分析,對煤與矸石進行數位化識別,通過高壓風排矸(煤)系統

將矸石(煤)排出

替代原有動篩系統,大大降低了矸石帶煤率

(由原來的

9%

左右降至

1%

以下),同時降低矸石排放能耗,節約

運費,每年

預計

可新增淨利潤約

2

,

500

萬元。

第三,尾煤泥深加工項目

公司建設尾煤泥綜合利用項目,

將自有選煤廠生產出來的尾煤泥進行深度加工,加工出低灰精煤

和高灰精煤用於煉焦配煤和動力用煤,使稀缺的焦煤資源得以充

分回收利用,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穩定主副產品質量,

同時避

免尾煤泥處置不當帶來的環保問題,每年

預計

可新增淨利潤約

1

,

100

萬元。

第四,中煤再洗項目

中煤再洗系統通過增加中煤深度精選

工藝,對中煤進行再洗,將混在中煤中的精煤再次回收,並可以

生產不同質量的精煤產品,既可以生產灰分

≤10%

的低灰精煤,也

可以生產灰分

15%

左右的高灰精煤,產品灰分指標在一定範圍內

可以任意調節,適應不同客戶的需求,提高市場競爭力。該項目

在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的同時,可促進煤炭資源的潔淨、高效利

用和節能環保,符合國家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的方針政策。該項

目投資小,見效快,效益顯著,每年

預計

可新

增淨利潤約

1

,

800

萬元。

2.

中長期計劃:通過技術創新,不斷提升核心競爭力,加強

內部生產管理,降本增效。

1

)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實現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產品升

級提效。

近年以來,公司持續通過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充分發揮自身

資源及地域優勢,通過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因地制宜,變廢為

寶,努力提高副產品的附加值,實現產品升級,創新增效。緊緊

圍繞自身產品和資源稟賦優勢(水、電、蒸汽、發電副產品、碼

頭資源等),結合市場情況,通過自身或尋找合作夥伴,謀劃新的

盈利渠道,提升增效空間。預計相關增效項目投運後,可新增淨

利潤約

9

,

500

萬元,經營性淨現金流約

1.30

億元,可提供新增就

業崗位約

60

人左右。

第一,汙泥耦合發電項目。傳統汙泥處置方式中佔比最大的

是填埋處置,目前這種方式因為土壤和地下水汙染而受到越來越

管控,相應的汙泥處理設施嚴重不足,大量汙泥得不到無害

化處理,汙泥圍城現象日益凸顯,是擺在各級政府面前急需處理

的難題。張家港市隸屬於蘇州市管轄,作為一個

長三角

區域核心

的中心城市,經濟發展迅速、人口密度大,由此引出的汙泥

處理

問題受到市政府的關注,汙泥處理不當會很大程度影響張家港市

的整體環境乃至蘇州市國際形象,且由於張家港

土地緊張,根

據國家相關文件,土地資源緊張且有經濟技術條件的地區可以採

取焚燒法處理汙泥。汙泥焚燒有效控制了二次汙染,且節省了佔

地面積,改善並保護了城市的生態環境,汙泥幹化協同發電是一

種成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通過對現役煤電機組的高效發電

系統和環保集中治理平臺,規模化協同處理汙泥,實現燃料靈活

性,降低存量煤電耗煤量、提升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具有投資省、

見效快、排放低、可再生電能質量穩定的特點。國家能源局和環

境保護部,為了推動幹化耦合(協同)發電產業的發展,於

2018

年發布了國能發電力

[2018]53

號文

關於燃煤生物質耦合發電技

改試點項目建設的通知

,確定試點技改項目

84

個(本項目為試

點技改項目之一)。

藉助燃煤電廠系統進行發電,加強汙泥資源與燃煤電廠優勢

互補,可實現煤電燃料靈活性,促進汙泥減量化、無害化、資源

化和規模化處置,具有運行效率高、經濟效益好、汙染排放低、

燃料供應風險小等優勢,是優化能源資源配置、促進生態文明建

設、推動經濟社會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項目採用幹化

+

焚燒的工

藝,電廠提供蒸汽作為汙泥幹化的熱源,並回收幹化後的汙泥作

為燃料與煤混燒,項目符合環保政策和國家支持發展方向,綜合

經濟社會效益明顯,

每年可新增淨利潤約

1

,

900

萬元。

第二,石膏深加工項目。石膏是火力發電廠主要固體廢棄物

之一,如未按規定貯存或綜合利用的,將被徵收固廢物環保稅。

特別是遇到淡季銷售不暢,尤其是春節、迎峰度夏等石膏銷售淡

季,市場需求低谷時,石膏外運成為老大難問題,即使大幅降價

有時也不能保證能順利外運,不僅威脅機組安全運行,還將面臨

被徵收環保稅的風險。

為徹底解決這一問題,並提高副產品利用價值,滿足環保要

求,公司擬利用沙洲電廠內閒置土地,與擁有專利技術及市場資

源的建材企業合作,合資建設一條年產

20

萬噸建築石膏生產線和

一條年產

3

5

萬噸石膏特種砂漿生產線並配套建設倉庫設施。同時

利用電廠的電、蒸汽等加工成為建築石膏和石膏砂漿,並形成高

附加值產品銷售。通過新建石膏深加工項目,不僅可提高全廠脫

硫石膏的綜合利用附加值,增加收入,

為安全運行生產提供了

可靠的保障。同時更加符合國家大力提倡的利用工業廢渣,發展

低碳產業,走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之路的要求,具有明顯的經

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是一項利廠、利國、利民並帶來

顯著收益的工程,

預計

每年可新增淨利潤約

2

,

800

萬元。

第三,煤炭水水中轉項目。沙洲電廠現有的兩座碼頭年設計

接卸能力達

1

,

100

萬噸,目前每年自用實際接卸煤炭約

670

萬噸

,

富餘能力

430

萬噸,擬利用自有碼頭富餘能力(按照年轉運量

200

萬噸計算),引入專業化碼頭管理團隊,與有市場資源的物流公司

合作,開展對外煤炭水水中轉業務。該項目實施後,沙洲電廠將

碼頭出租,可收取租金以及水、電等費用,同時會提升碼頭使用

效率和效益,降低碼頭運行成本,並將使沙洲電廠開展散貨轉口

貿易成為可能,

預計

每年可新增淨利潤約

1

,

900

萬元。

第四,依託機組及地域優勢,挖掘機組供熱潛能,創新增效,

預計每年新增淨利潤

2

,

900

萬元。一是裕中電廠供熱改造項目,

裕中電廠通過

供熱改造增加供熱能力,釋放

1

,

200MW

的供熱能力。

為滿足鄭州航空港實驗區和新鄭市用熱需求,進一步開拓供熱、

供汽市場,繼續增加對外供熱量。為推進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

集中供熱項目,裕中電廠與城市運營公司籤訂了《

西熱東送

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熱源合作意向書》,根據《鄭州市

2020

年大

氣汙染防治攻堅戰

7

個專項行動方案》要求,由航空港區完成裕

中電廠至航空港區供熱管線工程建設。該項目可從鄭州市西部向

東部輸送熱能,彌補東部熱源不足,解決民生供暖問題。二是華

興供熱管網複線項目,在全長已達

106

公裡,覆蓋了張家港開發

區、

高新區等主城片區的現有熱管網基礎上,熱網複線管道與二

期燃機熱電聯產項目同步建設,進一步促進多元業務的協同共進。

華興熱網複線建設正在有序推進,項目投產後年銷售收入預計增

20%

30%

以上,屆時將一舉解決現有供熱能力的瓶頸問題,

進一步增大公司在張家港區域的供熱半徑和市場份額;物理上實

現了與其他待歸併整合管網的互聯互通,保證了區域供熱市場的

可靠性。與此同時提高了張家港地區天然氣供熱的比例,對地方

節能減煤和環保事業做出貢獻。

上述供熱能力的增加,既可滿足當地居民及企業的用熱需求,

還將增加公司發電利用小時、降低綜合

能耗,進一步提升公司營

收和盈利能力及綜合競爭力。

第五,綜合碼頭中轉疏浚砂項目。沙洲電廠擬利用現有綜合

碼頭及閒置土地,與具有資質的合作單位和政府部門成立合資公

司共同經營疏浚砂業務,合作開展江砂貿易,目前已初步達成合

作意向。隨著國家對環護力度的持續加大,砂石建材開採受限、

長江錨地轉駁逐漸取消,而張家港及周邊地區大型基建較多,黃

砂建材中轉銷售需求量增大,沿江碼頭資源和堆場資源較為稀缺。

為推動長江大保護和沿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範長江

河道疏浚砂綜合利用和管理,合作單位目前已經得到張家港市政

府的授權,促進張

家港段長江航道疏浚砂及地方碼頭疏浚砂的綜

合利用。

2

)深挖生產潛力,提產提效。

電力業務板塊。一是加大電量營銷,積極爭取電量,充分利

用機組供熱、區域電網支撐、超低排放等各種手段爭取優先電量

指標,同時最大限度爭取市場交易電量,努力增加電力業務收入。

二是結合地方政府相關規劃及熱負荷增長需求,適時進行機組供

熱能力改造與提升,推進熱網建設,加快公司在熱電聯供和燃氣

發電領域的布局,全面提升公司的整體供熱(汽)實力。

煤炭業務板塊。一是優化生產組織、實現穩產高效,大力開

展工藝升級、區域升級工作;優化接續,切實提升礦井

單產單進

效率,力爭保量提效。二是

向技術要安全,向技術要效益

,大

力開展技術增效,通過積極尋找優質煤和開展不同煤層聯採、配

採等措施,提高煤質,贏得市場,謀求提質提效。三是通過優化

採掘生產工藝和技術參數全力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推進管理提

效。四是加快裝備智能化建設,達到少人化,提高礦井單產單進

水平,實現裝備提效。五是在公司恢復融資功能後,迅速開發現

有優質煤炭儲備項目,為公司長期發展提供堅強後盾,實現年新

增產能

300

600

萬噸,謀劃資源提效。

3

)加強經營管控,降本增效。

第一,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加強成本費用管控,深挖

潛力,採取有效措施,實現降本增效。一是層層落實管理責任,

按期組織召開各板塊生產經營分析會議,及時解決生產經營中出

現的重大問題,切實把降本提效、增收節支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是通過嚴格薪酬管理、加強勞務費用管控,以及對業務招待費、

差旅費、辦公費等三項費用實行預算控制,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三是煤

板塊立足開源節流,通過提高裝備水平、提高設備自動

化程度、優化勞動組織,降低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電力板塊

按照價值尋優的原則制訂採購策略,通過認真分析國家煤炭產、

運、銷及

庫存相關數據,預判煤價走勢,編制煤炭採購計劃,降

低煤炭採購成本。

第二,不斷強化經營考核,細化成本考核項目,落實成本控

制與績效考核掛鈎機制,嚴格考核兌現,實現機制增效。一是通

過建立健全以利潤、現金流、重點工作為中心的目標考核體系,

通過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將目標責任落實到每個層面,壓力傳

遞到每個人,切實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二是對公司各業務

板塊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兌現,充分發揮績效考核的

引導作用,並及時調整考核政策。三是煤炭板塊狠抓可控成本管

控,根據可控成本考核辦法及細則,將區隊工資、修理費、新增

購費用等

11

項指標納入考核範圍,進行嚴格管控和考核。四是

電力板塊對煤炭採購成本實施嚴格考核,制定煤炭採購價格控制

目標,要求各發電廠通過採取針對性措施,全方位控制煤價。

第三,開展管理創新,不斷深挖潛力,充分開展內外部對標,

實現管理增效。一是根據煤炭業務板塊各礦井受限於先天地質條

件和煤炭賦存條件的現實差異,一方面在公司內部相近礦井之間

對各類指標和執行力進行對比;另一方面與同行業先進指標進行

橫向對標,通過對標,找出差異,分析差異原因,採取針對性措

施,提高管理水平,增加效益;二是根據電力業務板塊產品同質

化和機組規

範化的特點,採取各發電廠與同區域、同類型的外部

企業機組針對發電利用小時、煤耗、廠用電率、燃料採購價格以

及機組運行管理等進行對標,自己突出的地方保持優勢地位,不

足的地方,通過學習交流,努力趕超。

第四,進行機構專業化改革,全力推進集採集銷工作,實現

重點環節增效。一是成立電力事業部、煤炭事業部,對電力、煤

炭業務板塊實行專業化管理、扁平化管理。二是在兩個事業部成

立採購中心,將各廠、礦的物資、工程、服務類的項目統統納入

集採範圍,由各業務板塊的招採中心實行集中採購,減少採購招

標批次,減少中間環節,形成集約化、規模化優

勢,降低成本。

三是在煤炭事業部成立煤炭銷售中心,

整合

煤炭銷售業務,發揮

集銷優勢。

第五,做好煤電融合,提高產業附加值,形成煤電互動新局

面。一是合理控制煤炭庫存,嚴格控制損耗和熱值差,降低燃煤

成本。二是大力實施煤炭配採、配洗增效戰略,以價值創造為中

心,優化不同煤種配採、配洗方案,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實現

源頭增效。三是對副產品價值吃幹榨盡,加大煤炭中煤、煤泥,

電力粉煤灰等副產品統一管理,提高綜合效益。四是加快形成煤

炭的自產、自銷、自用的煤電互動新局面。

(三)保障措施

1.

加強黨建工作,以黨建引領

公司

新發展

積極探索創新黨建工作方式,把黨的建設融入公司發展的各

項工作中,發揮好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以高質量黨建促進

公司

新發展。加強和改進工會等群團工作,不

斷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

強化隊伍建設

,夯實穩定發展基礎

制定人才發展長遠規劃,利用

走出去、請進來

的辦法,

有計劃培養經營團隊的運營能力。進一步充實激勵機制,繼續大

力引進、更新管理團隊和技術骨幹,夯實

公司

穩定發展基礎。簡

化管理體系,真正落實扁平化,持續提高市場敏感性和反應能力。

3.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的制衡機制

支持轉股債權人通過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

策;按照

相關

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公司董事、監事,

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構建合理決

策機制和剛性、完整風險防控體系為重點,規範優化業務流程和

決策機制,確保公司守法合規經營。

4.

自覺接受債權人監督,保障債權人知情權

支持債權人派駐觀察員進駐

公司

,對

公司

重大決策進行監督。

5.

優化和提升管控體系,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引進行業先進管理經驗,對公司機構設置及職責劃分和業務

流程進行再造,優化和提升管控體系,向管理要效益。

六、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及執行完畢的標準

本重整計劃

經法院裁定批准後,

由永泰能源負責執行。

(一)執行期限

本重整計劃自獲得晉中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6

個月內執行完

。在

執行

期內,永泰能源

嚴格依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清償債

務,並優先支付重整費用及共益債務。

(二)執行期限的延長

如非永泰能源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計劃無法在上述期限內

執行完畢

,永泰能源應於執行期限屆滿前向晉中中院提交延長

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的申請,並根據晉中中院批准的執行期限繼續

執行。

(三)執行完畢的標準

自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本重整計劃視為執行完畢:

1.以現金方式向債權人分配的償債資金已分配至債權人指定

的銀行帳戶,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2.按照

重整計劃的規定

應當留債清償的債權,在本重整計

劃獲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債權人即與永泰能源

之間形成新的

法律關係,自永泰能源向債權人出具

《留債方案確認書》

之日起,

視為本重整計劃對這部分債權人已執行完畢

3.應

向債權人分配的抵債股票已經分配至債權人指定的證券

帳戶,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證券帳戶;

4.根據

重整計劃的規定對預計債權需要預留的償債資金和

抵債股票已劃入管理人指定的銀行帳戶和證券帳戶;

5.根據本重整計劃的規定應當支付的重整費用已經支付完畢;

6.債權人與永泰能源就執行本重整計劃的債權清償另行達成

協議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視為債權人已按照本重整計劃

的規定獲得清償。

(四)協助執行事項

本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涉及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的,永

泰能源及

/

或管理人將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向有關單位出具

要求其協助執行的司法文書。

七、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一)監督主體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

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

劃的執行。

(二)監督期限

本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與執行期限一致。

(三)監督期限內管理人及永泰能源的職責

本重整計劃監督期限內,永泰能源應接受管理人的監督,及

時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公司財務狀況,以及重大經

營決策、財產處置等事項。

(四)監督期限的延長

根據重整計劃執行的實際情況,需要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

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晉中中院提交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監督期限

的申請,並根據晉中中院批准的期限繼續履行監督職責。監督期

限屆滿時,管理人將向晉中中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

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

八、其他說明事項

(一)關於重整計劃生效的條

本重整計劃在依據《

企業

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

之相關規定,由債權人會議、出資人組會議表決通過並經法院裁

定批准後生效,或債權人會議、出資人組會議雖未表決通過但

申請法院裁定批准後生效。本重整計劃生效後,對債務人、

債權人和出資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資產處置

為夯實資產質量,改善現有資產結構和狀況,提高公司盈利

能力,並為重整完成後進一步

結構調整

和市場化改革創造有利條

件,永泰能源

擬將

持有的晉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1,848,495股股

份、眾惠財產相互保險社2.30億元初始運營資金債權及相應權益

和華瀛石化100%股權(不含華瀛石化持有的華晨電力股份公司

49%

股權

)進行處置,資產處置所得在支付相應稅費後優先清償

以上述資產提供抵質押擔保的債權,剩餘資金按照留債金額比例,

向留債延期清償的債權人進行分配。

(三)留債債權的提前清償

在處置資產或永泰能源恢復融資能力的情況下,永泰能源可

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按比例提前清償全體留債債權。

(四)償債資金和抵債股票的分配

1.每家債權人以現金方式清償的債權,償債資金原則上以銀

行轉帳方式向債權人進行分配,債權人應在管理人規定的時間內,

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書面提供領受償債資金的銀行帳戶信息。

因債權人自身和/或其關聯方的原因,導致償債資金不能到帳,

或帳戶被凍結、扣劃,產生的法律後果和市場風險由相關債權人

自行承擔。債權人可以書面指令將償債資金支付至債權人指定的、

由該債權人所有/控制的帳戶或其他主體所有/控制的帳戶內。

債權人指令將償債資金支付至其他主體的帳戶的,因該指令

導致償債資金不能到帳,以及該指令導致的法律糾紛和市場風險

由相關債權人自行承擔。

2.每家債權人以股票抵償的債權部分,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限

內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票進行分配。債權人應在管理人規定的

時間內,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書面提供領受分配股票的證券帳戶

信息。

逾期不提供證券帳戶信息的債權人,應向其分配的股票將按

照本重整計劃的相關規定處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和市場風險

由相關債權人自行承擔。因債權人自身和/或其關聯方的原因,導

致分配股票不能到帳,或帳戶被凍結、扣劃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和

市場風險由相關債權人自行承擔。債權人可以書面指令將抵債股

票劃轉至債權人指定的、由該債權人所有/控制的帳戶或其他主體

所有/控制的帳戶內。

(五)償債資金和抵債股票的提存及處理

1.債權經法院裁定確認後的債權人未按照重整計劃的規定領

受分配的償債資金

/

抵債股票的,

管理人

根據

重整計劃

應向其

分配的資金提存至管理人銀行帳戶

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銀行帳戶,

將應向其分配的抵債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證券帳戶,提存後視為永

泰能源已經根據本重整計劃履行了清償義務。已

提存的償債資金

及股票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公告之日起滿三年,因債權人自身原

因仍不領取的,視為

債權人

放棄受領的權利。已提存的償債資金

將歸還上市公司用於

按比例提前

償還

留債

權;

已提存的償債股

公司可以

依法

予以

處置

,所得資金用於

按比例提前

償還

留債

2.

對於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的債權最終未獲法院裁定確認的,

根據本重整計劃為其預留的資金將歸還上市公司用於

按比例提前

償還

留債

權;

已提存的償債股票

公司可以依法

予以處置

所得

資金用於

按比例提前償還留債債權

3.

債權人已進行債權申報,且管理人已經初步審查,但截至

本重整計劃提交之日尚未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的債權

金額

因訴訟、

仲裁未決,條件未成就或其他原因導致管理人暫時無法作出

審查

結論的債權金額,與最終確認的債權金額存在差異的,以最終確

認的債權金額為準,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方案清

償。已按照重整計劃預留的償債資金及股票在清償上述債權後仍

有剩餘的,剩餘的償債資金將歸還上市公司用於

按比例提前

償還

留債

權;

剩餘的償債股票

公司可以依法

予以處置

所得資金用

按比例提前

償還

留債

4.

對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公告之日起

滿三年未向公司主張權利的,根據重整計劃為其預留的資金將歸

還上市公司用於

按比例提前

償還

留債

權;

已提存的償債股票

司可以依法

予以處置

,所得資金用於

按比例提前

償還

留債

(六)轉讓債權的清償

債權人在重整受理日(即

2020

9

25

日)之後依法對外

轉讓債權的,受讓人按照原債權人根據本重整計劃就該筆債權可

以獲得的受償條件受償;債權人向兩個以上的受讓人轉讓債權的,

償債資金及股票向受讓人按照其受讓的債權比例分配。

(七)重整費用的支付

永泰能源重整費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費、管理人報酬、聘請

中介機構的費用、轉增股票登記稅費、股票過戶稅費及管理人執

行職務的費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費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

法》支付;管理人報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

件確定管理人報

酬的規定》

優先

支付

,由管理人中的中介機構收

;管理人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依據相關合同的約定支付;永泰

能源財產變現稅費、轉增股票登記稅費及股票過戶稅費、管理人

執行職務的費用根據重整計劃執行實際情況隨時支付。

(八)共益債務的清償

永泰能源重整期間的共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因繼續履行合

同所產生的債務、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由永泰能源按照相關合同約定隨時清

償。

(九)財產

限制

措施的解除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

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尚未解除對永泰能

源財產

採取的

保全措施的債權人,應當在本重整計劃獲得法院裁

定批准後協助辦理完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手續。

債權人不予協

助的,公司

/

管理人將申請晉中中院強制解除保全措施;

如因債權

人原因未能及時解除對永泰能源財產的保全措施而影響公司重整

計劃執行或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及損失的,由相關債權人向

公司及相關方承擔法律責任。

(十)信用修復

本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後,公司資產負債結構將得到實質改

善,並將恢復可持續的經營能力及盈

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關

法律規定和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各債權

金融機構

不得因本次重整

拒絕向永泰能源提供平等融資資格

,並爭取給予永泰能源融資

公平公正待遇及正常的信貸支持,協助永泰能源完成信用修復。

(十一)重整計劃的變更

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因遇國家政策調整、法律修改變化等

特殊情況或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本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執行的,永泰

能源或管理人有權申請變更本重整計劃一次。變更後的重整計劃

在權益受到調整或影響的債權人組及

/

或出資人組表決通過並獲

得法院裁定批准後,由永泰能源執行變更後的重整計劃,管理人

予以監督。

永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

年十

十六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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