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袁婕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雜誌發表了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文章《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文章指出,民法典共7編1260條、10萬多字,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最大、編章結構最複雜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在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本報今日特刊發文物藝術品視域中民法典主要變化內容系列文章,以饗讀者。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文物藝術品行業以往的實踐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於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和公平競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筆者分別查閱了中國裁判文書網、聚法案例網、無訟案例網,以文物藝術品為關鍵字,選擇二審為搜索條件,結果均顯示,合同糾紛數量居文物藝術品司法案件的首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充分考慮了社會經濟生產生活的新變化,回應了現實社會中包括文物藝術品行業出現的新問題。鑑於合同編是《民法典》中條文數量最多、變動幅度最大同時也是對文物藝術品行業影響最深刻的一編,特撰寫本文期待幫助文物藝術品行業的同仁熟悉合同編所作出的修改、調整及新規。
一、《民法典》合同編體例方面的變化《合同法》共23章、428條,而《民法典》合同編共29章、526條。《合同法》總則部分包括:一般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和其他規定。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部分在此基礎上,新增了合同的保全一章,刪除了其他規定一章。《合同法》分則15章分別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而合同編第二分編「典型合同」部分新增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夥合同四章,並將居間合同一章改名為中介合同。此外,合同編新增第三分編「準合同」,其中新增第二十八章「無因管理」和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
二、《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內容的主要變化 (一)合同的訂立1.明確了數據電文符合書面形式的條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2.增加了合同訂立的「其他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增加規定「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為要約邀請的形式,並規定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也構成要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4.明確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總則編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之規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5.明確了撤銷要約的條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明確了承諾生效的時間。《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7.增加規定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8.完善了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明確了預約合同及違約責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11.完善了格式條款的定義,明確了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提示、說明義務及其法律效果。《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12.明確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二)合同的效力 1.規定了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2.明確了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認無權代理行為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3.明確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1.規定了合同履行中應堅持綠色原則。《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2.明確了合同對質量要求、履行費用約定不明確時的適用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第六項規定:「(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規定了電子合同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及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籤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明確了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金錢債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規定:「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5.明確規定了選擇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的各項內容。
(1)規定了選擇之債中選擇權的歸屬、移轉和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標的確定後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可選擇的標的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2)規定了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的定義。《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3)規定了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的下列內容:
一是定義。《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是連帶債務人之間份額的確定與追償。《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三是部分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事項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條規定:「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四是連帶債權人之間的內外部關係及連帶債權的法律適用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6.規定了第三人的下列內容:
(1)利益第三人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2)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為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8.完善了對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處理的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四)合同的保全1.規定了撤銷債務人有償行為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規定了債務人行為被撤銷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合同的變更和轉讓1.增加了債權轉讓中債務人的抵消權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2.規定了債務加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六)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1.規定了從權利隨主權利消滅而消滅及其除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規定了數項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3.規定了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中當事人的解除權。《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4.明確了解除權行使的期限。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5.完善了合同解除的通知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6.規定了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規定了債務人取回提存物的權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8.規定了免除債務的除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七)違約責任1.完善了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2.完善了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3.規定了替代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4.規定了違約定金的數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5.規定了違約定金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規定了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7.規定了與有過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8.修改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文章來源:《中國文物報》2020年12月22日9版
責編: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