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20: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暑假結束,新學期開始,孩子們背起書包,開始了新的學習生活。小編今天帶大家了解一下有關校園的法律知識。
近年來,校園暴力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小編相信,無論哪位家長都不願意自己的孩子是施暴者,更不願意自己的孩子成為受害者。如今正值開學季,儘管以前小編曾做過與校園暴力相關的普法宣傳,但小編認為,還是有必要再帶領大家了解的更多一些,算是警鐘長鳴。
一、刑事責任的規定
同學間因故發生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群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至人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等。
同學間以保護、借錢為名向同學勒索財務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財務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搶奪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現在還有些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原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民事責任的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侵權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財產不受不法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致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被害人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學校本來是學習知識的地方,本來是當今紛繁複雜的社會上的一方淨土,可是現在校園暴力事件卻時有發生,這應該引起家長與學校甚至整個社會的重視,找出相應的解決辦法,還所有的孩子一個寧靜的校園。
原標題:《【法律常識—開學季】校園暴力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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