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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組合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日前,浙江杭州經開區法院對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間,被告人潘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杭州錢塘新區東部國際商務中心等地通過 U 盤拷貝、微信發送等方式與他人交換客戶信息數據,並將相關客戶信息數據用於出售獲利,其中屬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9萬餘條。
同年6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杭州錢塘新區文淵大廈被抓獲。案發後,被告人潘某某主動退贓人民幣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潘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潘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就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