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日前發布《關於印發江蘇省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實施方案的通知》,在「實施範圍和採購周期」章節指出,參加機構為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參加採購聯盟。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參加採購聯盟,共享採購結果。
關於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參加採購聯盟,共享採購結果目前各地也都有提倡,主要目的是解決「兩定」機構藥品目錄統一的問題,通過帶量降價,解決醫療機構價格虛高的問題,鼓勵定點零售藥店積極參與也進一步解決了零售藥店價格虛高的問題,最終的目的是「兩定」機構共享帶量採購結果,以進一步減輕醫保資金壓力,使患者院內院外同步享受帶量採購降價紅利。
目前關於帶量採購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零售價格的問題,有兩種方案。
第一,溢價15%
所謂溢價15%,是指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定點零售藥店可以加價15%進行銷售,以彌補定點零售藥店因帶量採購而導致的毛利下滑以及負毛利問題。
如10月份湖南省醫療保障局發布《關於加強對參與國家集採的醫保協議零售藥店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允許零售藥店適當加價,允許的幅度是在中選價格基礎上按不超過15%加價銷售。
目前大部分省市都是仿照上述標準執行的,如5月份新疆自治區醫保局《關於落實自治區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擴圍工作醫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指出「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參與此次擴圍工作的,可允許其在中選價格基礎上加價不超過15%」,同樣落地的還有浙江省、雲南省、重慶市等。
在議價15%之上也有部分地區進一步約束,其中浙江省就設置了最高加價金額,明確規定上限是200元。
如浙江省醫療保障局發布《提升藥品集中採購功能推進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全覆蓋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全省所有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統一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在確定的醫療機構支付標準基礎上上浮15%(不含國家和省談判藥品),最高不超過200元(以最小包裝計)。」也就是說浙江省加價的上限金額是200元,超過部分不被加價允許。
至於議價15%部分「錢誰出」的問題,大部分地方實行的是患者自費,超出部分目前沒有地方選擇醫保支付。
如新疆規定「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標準以下部分按統籌地區政策報銷。」對於此國家醫保局也明確此方案,允許適當加價,超出標準部分自費,標準之內的統籌醫保。
和醫療機構不同的是,現階段不對零售藥店實行基金預付、醫保資金結餘留用等政策,零售藥店還是實行銷售延遲到帳的模式。但是有一點是很明確的,禁止串貨行為。如湖南省規定,除以總公司名義統一報量的零售藥店,其總公司採購藥品可按規定流轉至所屬子公司外(僅指省內子公司或下屬門店),嚴禁零售藥店跨地域或跨企業串換、轉賣國家集採中選藥品。
至於加價為何是15%,源於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意見明確「要嚴格執行藥品差比價規則,制止企業變換劑型、規格、包裝變相漲價行為。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要嚴格執行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的規定,中藥飲片加價率可適當放寬,但原則上應控制在25%以內。藥品實際購進價是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的規定由此而來,並一直延續,後帶量採購、國談下醫療機構逐漸不再執行。
第二,執行零加價
雖然從國家到地方文件都明確零售藥店允許適當加價,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大部分零售藥店都執行零加價,即按照中選價格進行銷售。
如去年老百姓大藥房宣布全國5000+門店與醫院「同藥同價」,同時進行「同藥同價」還有西安怡康、漱玉平民、益豐等主流連鎖。由此可見,大型連鎖由於具備工業議價能力,普遍執行「同藥同價」,而不進行適當加價,以此挽救患者避免回流醫療。
溢價15%和執行零加價,哪一種方案更有利於藥店呢?
事實上,以目前的落地情況來看都不太理想。
如落地溢價15%的雲南省,有乙醯氨基酚、阿莫西林、吲達帕胺片、鹽酸克林黴素等32個品種執行「兩定價格」。按雲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發布的數據:截至5月30日,參與本次集中採購的73家零售連鎖企業中,已有40家發生過採購,採購數量達到10.2277萬盒,採購金額70.17萬元。第二批國採涉及的32個品種54個品規中,目前已有39個品規滿足零售藥店釆購需求,供應保證率為72.2%。本批次27家中標的生產企業中,共有24家發生過採購業務」。
基於此,雲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總結到:第二批集中採購品種想要全面鋪開,尚需要一定時間。
筆者認為,零售藥店參與帶量採購,一定要從商品的角度去做:
品牌品種假若帶量採購,價格大幅度下降,由於其市場龐大,那麼零售藥店完全可以參與跟進獲取客流(通過拜糖平的火爆銷售可以看出)。
對於非品牌商品,筆者認為沒有必要跟進,因為「兩定機構」歷史原因導致品規的問題,除品牌共性之外,其他差異較大,試想藥店跟進阿莫西林、頭孢拉定、阿奇黴素、對乙醯氨基酚等意義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