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笑
影視劇中,常有兩個人分手後一個紙箱子快遞上門返還私人物品的場景;歌詞中,曾有人唱著「如果說你真的要走,把我的相片還給我,在你身上也沒有用,我可以還給我媽媽」。然而,生活往往要比劇本、歌詞更加複雜,總會有那麼一些昔日戀人,因為分手時的愛恨情仇而在財物問題上拉扯算計。
2018年10月,王剛(化名)在微信相親群中結識了陳歌(化名)。當月,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2018年11月,王剛搬入陳歌的別墅,兩人開始共同生活。2019年2月,在兩人談婚論嫁之際,王剛向陳歌提出了分手。此後,為戀愛期間的財物返還問題,王剛提起訴訟,將陳歌訴至法院。
王剛主張,陳歌應返還價值27萬元的女士鑽戒一枚以及「彩禮」20萬元。
王剛稱:「2018年10月,我在一個相親微信群中認識了陳歌。陳歌特別合我的眼緣,她自稱是一名音樂老師。考慮到我二人年齡相當,陳歌職業穩定,我們彼此在音樂方面有著共同愛好,因此,初次見面後我們就確定了戀愛關係。因陳歌的房子離我單位很近,11月的時候我們開始同居。同居後,陳歌說她媽媽已經在張羅嫁妝,我也應該證明一下自己的真心,因此就帶著陳歌去商場,按她的意思給她買了一枚27萬元的女士鑽戒。後來,我還給過陳歌20萬元做彩禮。同居之後,我發現陳歌並不是學校老師,她只是偶爾給私人上課,而且陳歌交友廣闊、應酬很多,所以我提出了分手,但陳歌不同意返還鑽戒和彩禮,這給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陳歌主張,從未收到過價值27萬元的女士鑽戒;20萬元並不是彩禮,而是王剛讓自己幫忙轉交給賣方的購房定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王剛與陳歌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鑽戒和匯款兩個問題上。
問題一:
王剛有沒有給陳歌買過價值27萬元的鑽戒?
王剛為了證明曾贈送給陳歌一枚價值27萬元的鑽戒,提交了收據、POS機刷卡單、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其中,收據、POS機刷卡單顯示,王剛曾購買一枚女士鑽戒,價值27萬元;微信聊天記錄則顯示,對方曾經告訴王剛「我媽在給我準備嫁妝了,光首飾就差不多有30萬,你看你是不是也表示一下,讓我媽放心,也好證明你是真的愛我」「價值相當就成,和你說過的,我嫁妝裡的首飾差不多就有30萬」「鑽戒還不了,已經被我賣了,賣了2500」。
經過詢問,陳歌表示,收據和POS機刷卡單不能證明自己收了鑽戒;微信聊天記錄裡的對話人不是自己。
為了核實相關情況,法官當庭查看了王剛手機中留存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對話人的微信帳戶信息,並查看了陳歌手機中微信APP的帳戶信息,經過比對,帳戶確實並不相符。難道陳歌真的沒有收取這枚鑽戒?為此,王剛當庭提出,申請法院調取商場的監控錄像,希望藉此證明購買鑽戒時陳歌在場。
基於雙方的陳述,為了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法官當庭要求陳歌打開微信APP,在微信程序的「設置」欄中選擇「切換帳號」。此時,法官發現,陳歌有兩個微信帳戶,另一個帳戶與王剛展示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對話人帳戶一致。
問題二:
王剛是否給陳歌匯款20萬元?
王剛為了證明曾向陳歌轉帳20萬元,提交了銀行轉帳記錄作為證據。陳歌認可轉帳記錄的真實性,但提交了王剛籤字的房屋買賣合同、解約協議書、賣方證言作為反證。陳歌解釋稱,王剛是曾經給過自己20萬元,但兩人交往期間,王剛曾想趕在婚前把名下的小房子換成大房子,經過挑選,王剛看中了張某名下的一處三居室房屋,購房定金剛好是20萬元。因為賣方要的急,自己收到的20萬元已經作為定金交給了張某。兩人分手後,王剛因個人原因與張某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交付的20萬元定金已經作為賠償款給了賣方。
經過詢問,王剛認可房屋買賣合同等一系列證據的真實性,但表示雖然購房協議寫的是自己一個人的名字,然而換大房子是陳歌提出來的;此前購買戒指的27萬元信用卡分期帳單還沒有還清,之所以要求陳歌返還這20萬元匯款,主要是擔心陳歌還不了戒指,想要儘可能地減小經濟損失。
經過庭審,法官發現,陳歌否認收到鑽戒是出於對王剛提出分手的不滿和氣憤,王剛要求陳歌返還鑽戒及匯款20萬元則是想要減輕經濟負擔。最終,經過調解和勸誡,雙方達成和解,陳歌放下了心中愛恨與不甘,當庭讓家人送來那枚價值27萬元的鑽戒,將鑽戒連同鑑定證書、包裝盒、包裝袋,一併交還給了王剛,為兩人間的一段情緣徹底做了了斷。
法官說法
通過講述王剛與陳歌的案子,在法律層面,我們應當明確的兩點是:
第一,有效的微信聊天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修改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4條,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信組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屬於電子數據證據。經核實的、可以確定使用人身份、未被刪改的微信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認定相關案件事實。
本案中,陳歌雖不認可收到過鑽戒,但陳歌手機中微信APP綁定的兩個帳戶之一,即是與王剛對話的微信帳戶,王剛手機中留存的微信聊天記錄完整地顯示了兩人之間關於購買鑽戒、返還鑽戒的溝通內容。由此,王剛提交的微信記錄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證明陳歌收到了鑽戒。
第二,戀愛期間給付對方的財物是否均能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給付的財物通常意義上屬于贈與,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0條之規定,分手後可以依法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那麼,什麼是「彩禮」呢?彩禮是指「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的大額財物」,由此,「戀愛期間給予對方的財物」不等於「彩禮」。換言之,兩人分手後,如果王剛要求陳歌負擔「日常約會花費」的一半是缺乏法律依據的,而要求陳歌返還價值不菲的訂婚戒指則是具有一定法律依據的。但在裁判「彩禮」的返還與否及具體金額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兩人有無實際共同生活、雙方解除婚約的具體原因、彩禮的給付有無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等諸方面因素加以判定。
(作者系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