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女相互向對方給付財物的現象較為普遍,給付的性質有的是贈贈予,有的是借貸。贈予還好說,但是對於借貸,由於戀愛期間對戀人的充分信任,借錢不打欠條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旦分手就容易引發糾紛。
網友諮詢: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李智文律師解答: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持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李智文律師補充:
一、戀愛期間的借款
戀愛期間相互借款,由於親密的關係往往不存在借條,一旦發生糾紛,收集證據較為困難。借款關係的成立要求兩個要件,一是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實際交付。如果沒有借條,只有匯款憑證,往往很難認定成立借款關係,遇到該類糾紛時,還需結合其他證據材料或者證人證言,來確定借款關係的成立。如果能夠證明借款關係成立,則出借方可以要求返還。
二、戀愛期間的贈予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都會存在互相贈送錢款、禮品及衣物等情況,因雙方最終沒有登記結婚,且實際花銷也不是小數目,則分手後很容易引發糾紛。從法律上來講,戀愛期間相互饋贈禮物的行為屬于贈予,且在分手時贈予行為已經完成,非有法定事由得不撤銷,不能要求返還。
實踐中,如果戀愛期間男方根據習俗給付女方彩禮,雙方分手後,根據法律規定,因雙方最終未能登記結婚,則男方有權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