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掌握眾籌法律權威觀點,閱讀相關學術論文是捷徑。本文對當下權威眾籌法律論文做了梳理,快來看看吧。
一、哪幾篇論文值得看?
眾籌發展時間較短,相關論文不多。在知網搜索「眾籌+法律」為標題的眾籌法律論文,2014年有22篇,2015年有17篇(截止目前)。下面列出的是目前被引用和被下載次數最多的幾篇論文。這幾篇眾籌論文可以說內容全面、觀點權威,涵蓋了眾籌90%以上的法律問題。
1.截止目前,被引用最多的是:
1.被引12次:楊東; 劉翔; 網際網路金融視閥下我國股權眾籌法律規制的完善, 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4年第2期;
2.被引8次:鄧建鵬,網際網路金融時代眾籌模式的法律風險分析,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4年第3期;
3.被引4次:吳鳳君; 郭放; 眾籌融資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西南金融,2014年第9期;
4.被引3次:肖凱,論眾籌融資的法律屬性及其與非法集資的關係,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5期;
5.被引3次:張雅,股權眾籌法制制度國際比較與中國路徑,西南金融,2014年11期
2.截止目前,下載次數最多的是:
1.下載3250次:鄧建鵬,網際網路金融時代眾籌模式的法律風險分析,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4年第3期;
2.下載2212次:楊東; 劉翔; 網際網路金融視閥下我國股權眾籌法律規制的完善, 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4年第2期;
3.下載1440次:梁清華,我國眾籌的法律困境及解決思路,學術研究,2014年第9期;
4.下載1409次:肖凱,論眾籌融資的法律屬性及其與非法集資的關係,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5.下載1030次:何欣奕,股權眾籌監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思考——以股權眾籌平臺為中心的觀察,法律適用,2015年第3期
二、上述論文認為眾籌法律風險有哪些?
不同研究者視角不同,但往往殊途同歸。本部分把上述論文中相關內容合併整理,方便讀者「一站式」了解眾籌法律風險。
1.眾籌融資方、投資方和平臺本質上是什麼法律關係?
在捐贈型眾籌中,融資方與投資方是贈與合同關係 ;在預售型眾籌中,融資方與投資方是商品買賣或服務提供合同關係(2014,肖凱),這兩種眾籌模式相對法律風險較小。
在股權眾籌中,融資方是在出售股份融資,法律上講,就是在向投資方發行股票(2014,張雅)。因此,股權眾籌極易引發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的法律風險。
但不論哪種眾籌類型,均可把融資方和投資方視為一種特殊的交易關係,投資方是在購買融資方的股權、產品、利息或服務(2014,吳鳳君; 郭放) 。而眾籌平臺,就是這個交易的中介,即法律上的居間人。但在實際操作中又比居間人承擔了更多義務(2014,吳鳳君; 郭放)
2.眾籌平臺為何易引發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的風險?
這主要指股權眾籌。股權眾籌本質是直接發行證券(股票),那麼未經批准的就是非法發行,就可能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雖然眾籌平臺通過實名認證等方式將不特定投資者「轉化」為特定投資者;通過有限合夥方式等方式限制股東人數。但這本質上還是「打擦邊球」(2014,楊東; 劉翔)。例如,有研究者就認為:只要眾籌平臺以網絡等公開方式將融資項目向社會公眾公示,以吸引其他不特定對象加入投資方行列,就涉嫌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2014,鄧建鵬)。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以發生了大規模的投資者無法收回本金和收益的後果後,才判定非法集資是否已構成的。這種事後溯及的方式,也使非法集資的具有了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2014,梁清華)。
此外,平臺老闆捲款跑路的,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集資詐騙罪。
3.眾籌投資人有哪些法律風險?
眾籌投資人主要是民商事風險。
首先,出資後,對項目資金的使用事實上無法監督,法律上也沒有規定眾籌平臺的資金使用監管義務。 同時,眾籌平臺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模式,那麼就有可能產生領投人與融資方惡意串通,聯合對投資方進行欺詐的法律風險(2014,楊東; 劉翔)。而且,這種風險對於單一投資者來說,維權成本又太高(2014,楊東; 劉翔)。
其次,就像保險、銀行可能有的霸王合同一樣,眾籌平臺與投資方籤署的協議也可能是只對平臺有利的協議。投資人籤署這份協議,就可能吃虧。同樣的,一但產生問題,維權成本也很高(2014,楊東; 劉翔)。
4.眾籌融資方有哪些法律風險?
對於融資方,融資時要披露企業、產品信息,那麼就有可能面臨被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風險(2014,鄧建鵬)。另外,融資方非法或不當使用籌資資金的,也可能會構成集資詐騙罪。
三、上述論文認為應如何防範眾籌法律風險?
1.防範眾籌法律風險的指導原則是什麼?
專家學者防範眾籌法律風險的觀點,來源多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主要借鑑了美國《JOBS法案》等內容。因此建議多以立法規制和行政監管為主。
2.建議立法做什麼?
第一,在立法上將眾籌合法化,並納入監管。對證券法進行修改,使之能監管眾籌平臺發行證券。同時放寬對眾籌的管制,如融資方的股東人數上限可突破200人等(2014,吳鳳君; 郭放)。甚至可專門建立小規模公開發行股票制度,為眾籌預留法律空間(2014,張雅)。第二,對《刑法》的「非法集資」等罪名進一步明確,使眾籌的證券發行、集資行為合法化(2014,楊東; 劉翔)。
3.建議行政監管做什麼?
第一,要借鑑美國《JOBS法案》,規範眾籌平臺管理:事前,由證監會對眾籌平臺的準入、信息技術水平、業務操作流程、風控、管理等設定準入標準;事中,對融資額、融資方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事後,對違規操作的眾籌平臺予以取締或整改(2014,吳鳳君; 郭放);第二,要對眾籌投資人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2014,吳鳳君; 郭放),設置募集資金和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兩個上限(2014,梁清華);第三,明確平臺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投資者風險教育、融資方信息披露等(2014,梁清華);第四,要強制實行第三方資金監管(2014,吳鳳君; 郭放);第五,可以把四板市場作為眾籌實驗場,總結經驗(2014,張雅)。第六,對投資方通過眾籌獲得的股份要有一定的鎖定期限(2014,梁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