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條疫情相關法律熱點,必須掌握!

2020-12-24 新浪財經

來源:粉巷財經

截至2月17日21:00,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70641例,死亡177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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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戰疫時期,一如既往的遵紀守法是必須的,同時明紀懂法也是非常必要的,尤其面臨許多涉及切身利益的新問題,心中有譜,遇事不慌嘛!

比如說,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工資怎麼算?被留觀或隔離期間,工資又該怎麼算?再如拒不配合相關防控措施,謊報行程、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還有小區物業對本小區業主未盡職採取有效隔離、檢測措施,依法又該怎麼處理?

諸如此類,本文梳理出10條與疫情密切相關的法律熱點,並逐一解讀。

圖片來源〡攝圖網

1

無法按時返崗時工資發放問題

因疫情交通管制等原因,員工無法按時返崗時,建議員工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可根據當地政策執行。

例如,北京發布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2

政府規定的延遲期間工資發放問題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企業按照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參照國家和我省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生活費。

因此,如果申請復工未被批准同意或單位決定不申請復工的,則職工即便未上班也要支付工資。如果不能復工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次月可以按照規定支付生活費。

圖片來源〡攝圖網

3

員工被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工資發放問題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在此期間,按正常上班期間工資標準發放。

4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問題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公開解答疫情的相關法律問題中,提到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房屋中介公司趁疫情坐地漲租金問題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中介公司這一坐地漲價的行為,屬於哄抬價格。哄抬價格的,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規定,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可對中介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圖片來源〡攝圖網

如情節嚴重的,在疫情期間,趁疫情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最高判刑15年有期徒刑。

這裡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指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6

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等造謠、傳謠

若是造謠、傳謠、散布虛假信息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的,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情節嚴重的,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7

謊報行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行為

明知自身患有或者可能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依然與人接觸,足以造成嚴重後果或已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判刑死刑。

圖片來源〡攝圖網

8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預防、控制措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判刑7年有期徒刑。

9

小區物業對本小區業主未盡職採取有效隔離、檢測措施

小區物業對本小區業主未盡職採取有效隔離、檢測措施,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可對物業公司負責人行政拘留5至10天。

10

不配合或阻礙警務人員等工作人員履行檢測、隔離等職務

法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不配合或阻礙警務人員等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最高判刑3年有期徒刑。

作者〡趙良善系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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