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17:3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陳某的女兒購買了一隻茶杯泰迪犬,並取名叫「小美人」,小泰迪身材短小,紅棕色毛髮,十分可愛。更巧的是,這隻小泰迪出生日期和陳某的女兒生日是同一天,更讓陳某一家人覺得小美人是上天送給他們的禮物,大家都對它關愛備至,買最好的狗糧給她吃,經常帶它去寵物店做洗護和修剪。一轉眼已經在陳某家生活了近八年,陳某一家對小美人產生了深厚的感情。
2020年9月12日,陳某將愛犬小美人送到寵物店進行日常的洗護和修剪,後店主告知陳某因寵物店店員看管不到位,導致其他客人寄放的大型犬阿拉斯加將小美人活活咬死。
「我難以想像她在被大狗咬上脖子的那一瞬間該是多麼無助、驚恐和絕望啊!……自責,痛心,憤恨!無法用語言來形容我寫下這些文字時內心的情緒!…….小美人的存在,就是我們的家人,我們一直都很依賴她,依賴她的眼睛裡、世界裡,只有我們……依賴她早已把我們當成了爸爸媽媽,當成了她可以撒嬌的避風港……」。陳某在提交給法庭的材料中如是寫道,陳某還說他的女兒得知這個消息後嗓子都哭啞了,為了處理這件事情兩三天沒有睡覺,這個噩耗讓他們全家身心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
後陳某起訴至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要求寵物店賠償財產損失包括購買寵物費用3萬元,喪葬費2000元,狗糧費用420元,剖腹產費用1400元,疫苗接種等醫療費1600元,洗澡美容費用3155元,精神損失費3000元,還有律師費等。
經過清江浦區人民法院速裁庭調解,寵物店一次性賠償泰迪犬主人陳某各項損失合計1萬元,並書面致歉。陳某表示將此款全部捐贈,並呼籲相關部門對於寵物發生意外後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進行立法,也呼籲寵物行業能夠提高服務水平,加強規範管理和操作,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法官說法
本案中,陳某飼養寵物狗「小美人」已經八年之久,朝夕相處時間長,其提供的購買狗糧費用、醫療費用、護理費用等記錄可以看出陳某為「小美人」提供了良好的飼養環境和條件,其提供的材料說明也可以看出陳某一家視「小美人」為親人,「小美人」和陳某一家都建立了深厚的情感。「小美人」在寵物店被大型犬活活咬死的死亡狀況很是殘忍,必然會給陳某帶來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該案尚不符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因此,本案陳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難以得到支持。
目前我國法律對動物飼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並無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寵物並不能作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物品,它僅是飼養人感情中較為重視的有生命的財產,無論情感有多深厚,不能間接鼓勵部分寵物飼養人對寵物的感情存在超越親人的現象。因此,一般情況下,飼養人在所飼養動物受到侵害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不能得到支持。
寵物能否上升為具有精神屬性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從而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在特定條件下才可以考慮,但還需要嚴格限制。人格利益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可以考慮寵物對飼養人的生命、名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時的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孤寡老人相依為命的寵物,盲人的導盲犬,經飼養參加重大比賽獲獎的,因救人等正面報導成為公認的名犬等。這些與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名譽息息相關,此種情形下方可考慮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構成精神損害賠償,還要考慮以下因素:1、侵權人主觀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2、侵權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是否嚴重;3、飼養人提供證據證明其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序超出一般人能夠承受的範圍。
來源:江蘇高院
原標題:《愛犬在寵物店內不幸喪命,主人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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