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寵物遭遇意外時,很多將寵物視作家人的飼養者,除了會遭受經濟損失外,還會遭到情感上的打擊。據此,一些寵物主人會向侵權人索賠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但在法律上,寵物被看作是飼養人的財產,相關費用的索賠請求並非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2年,沈萍(化名)購買了一隻西施犬,她為這隻小狗起名為貝貝。2012年8月29日,貝貝因心臟病病危。沈萍將貝貝送進了位於方莊的一家動物醫院,四個月後,貝貝因心力衰竭死亡。沈萍像對待去世的親人一樣為貝貝進行了火化,還用認養樹木的方式寄託哀思。
沈萍稱,小型犬的壽命可達21年,作為家庭的重要成員,貝貝的去世給沈萍母女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因為貝貝的去世,原本就患有精神疾病的沈萍病情加重,無法繼續正常工作。因此到法院起訴,向動物醫院索賠寵物喪葬費、藥費及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70萬餘元。
豐臺法院認為,根據全案證據,無法認定動物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因此無法認定醫院存在侵權行為。故最終法院並沒有支持沈萍的訴訟請求,僅判決醫院退還就醫卡中未消費的1700餘元。
「沈萍看待貝貝,確實像是看待自己的孩子一樣。」本案主審法官,豐臺法院周海平法官表示,雖然在通常的司法實踐中,寵物只是作為主人的財產進行處理,但事實上,寵物對主人的意義和一般的財產是不同的,它是主人的一種慰藉。寵物死亡,確實會對主人造成一定的傷害。
通常來說,如果發生寵物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且案件中確實存在侵權人,法官會在判決侵權人賠償寵物的價值損失外,考慮判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可能性。
周海平法官表示,寵物是一種特殊的物,在特定情況下,它可能具有特殊的人格利益。因此在出現侵權行為時,在特定情況下法官可能會支持主人索要精神賠償的請求。但由於本案中無法認定醫院的侵權行為,因此沈萍母女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而對於寵物的喪葬費,因屬於主人在埋葬寵物時所支付的額外費用,因此難以得到支持。
在因寵物受傷、死亡引發的訴訟案件中,大多數存在侵權人的案件主人索賠寵物購買費用均得到了法院支持。
北京某養殖場經營藏獒養殖,毛毛是該養殖場的一隻種公藏獒,2012年11月9日,毛毛被送到了某動物醫院進行美容手術。沒想到,進入手術室僅僅20分鐘,主刀醫生便告訴養殖場的工作人員,毛毛可能活不了了。
經鑑定,毛毛因麻醉意外致心臟驟停死亡。根據醫院提供的病歷,養殖場發現,醫生在用藥時違反了藥物的禁忌反應,導致毛毛在麻醉過程中死亡。且醫院使用的麻醉藥品既沒有進口許可證也沒有進口批准文號,屬於假藥。
養殖場購買毛毛時,花費了88萬元,但醫院僅同意賠償幾萬元。
動物醫院表示,毛毛並非是純種藏獒,否則也不需要到醫院進行美容手術,養殖場是想通過為毛毛美容,將藏獒賣個好價錢。事實上,品相類似於毛毛的藏獒,市場價僅為幾千元。並且在手術前,醫院就已經將麻醉風險進行了告知,因此院方並不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動物醫院在對藏獒進行美容手術過程中,使用未經審查批准的假獸藥,且違反用藥規範,造成藏獒因麻醉意外致心臟驟停死亡,動物醫院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藏獒的具體價值由法院查明事實及市場價格酌定為45萬元。
二審期間,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
很多主人在訴訟中,會主張寵物存在價格的增值,要求侵權人賠償高額損失。
邵先生家飼養了一隻薩摩耶和一隻德國牧羊犬,從2008年起,邵先生就定期將兩隻狗送到附近的一家寵物店進行洗澡、美容護理。2013年7月4日,邵先生像往常一樣聯繫寵物店,讓他們派車前來將兩隻狗拉到店中進行護理。
但兩隻狗被拉走後不久,邵先生便接到電話,稱兩隻狗中暑。因工作脫不開身的邵先生希望寵物店先幫忙進行搶救,但等寵物店聯繫到醫生趕來時,兩隻狗均不幸死亡。
邵先生表示,當天室外的氣溫達到39攝氏度,但寵物店將兩隻狗關在後備箱裡進行運送。並且寵物店距離其家不過15分鐘車程,寵物店卻在意外發生近40分鐘後才通知自己,導致兩隻狗均因中暑死亡。
兩隻寵物狗均是邵先生早年間購買的幼犬,經過飼養,已經長成體重幾十斤的成年犬。邵先生表示,這兩隻成年犬在狗市的估價在三萬元以上。因此,邵先生向寵物店索賠財產損失4萬元,其他支出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餘元。
但寵物店表示,店內運送寵物的車輛是經過改造的越野車,車輛後部進行過改造,為半封閉式箱體。寵物出現病狀後其第一時間採取了積極的搶救措施,邵先生並沒有證據證明狗因中暑死亡,因此索賠並無依據。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寵物店的改造車輛存在安全隱患,通風不暢,且室外氣溫過高,導致兩隻犬中暑死亡,故理應賠償原告邵某因此產生的財產損失。但邵先生並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事發時兩隻犬的實際價值及存在的增值價值。
因此法院參考其購買時的價值、寵物犬的種類及市場價值,酌情確定德國牧羊犬的價值為8000元,薩摩耶犬的價值為5800元,判決寵物店賠償邵先生兩隻寵物狗的價值共計1.38萬元,並返還美容服務費,賠償搶救費用。
在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文書中,最常見的寵物傷害糾紛是因交通事故引發。但在這些糾紛中,主人沒有為寵物拴好牽引繩,導致寵物躥至路面被撞傷、死亡的案件並不少見。
2014年9月,呂女士在駕車準備駛入地下車庫時,將吳女士家養的寵物犬撞傷。當天,小狗便接受了手術,呂女士支付了手術費1.8萬餘元。但隨後因病情不見好轉,醫生建議吳女士為狗實施二次手術。吳女士認為,二次手術的費用1.5萬元仍應由呂女士承擔,但呂女士表示拒絕,並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天吳女士遛狗時並沒有為狗拴上狗鏈,而呂女士在駕駛車輛時有軋黃實線轉彎的情形。對吳女士的合理損失,呂女士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事發時吳女士並未依法拴系犬鏈,任由寵物狗在人行橫道上自行奔跑或停留,對於損害事件的發生也有過錯,故法院確認雙方責任分配為各50%。
文字: 劉蘇雅
編輯: 劉蘇雅
圖片: 北晚新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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