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電商平臺責任、切斷黑作坊 最高法司法解釋聚焦食品安全

2020-12-14 瀟湘晨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共14條,對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黑作坊」等現實問題都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不以人身受到損害為懲罰性賠償要件。《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根據最高法11月發布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專題報告,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擔責,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為45.65%。

「《解釋》第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

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包括提供平臺服務和開展自營業務兩種模式,兩種經營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別。《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標記了自營,或者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以致消費者相信系平臺自營的商品,消費者都有權主張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款採取了消費者友好型的外觀主義解釋方法,也有助於督促平臺企業見賢思齊、加強食品標示管理、放棄惡意吸引消費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為,是雙贏之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解釋》全面激活了食品安全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經營者只有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經營者「明知」的判斷至關重要,但消費者舉證、法院認定上都存在困難。

對此,《解釋》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做了進一步明確,增強了可操作性。其中,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等情形下,可以認定為「明知」。

同時,《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前提。「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懲罰性賠償以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為前提,不利於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也不利於鼓勵消費者維權。」最高法民一庭審判員高燕竹表示。

在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鄭某在某兒童食品公司的網上店鋪購買果凍一盒。後鄭某在食用過程中,發現其中一個未拆封的果凍存在異物,經辨認後發現異物為蜘蛛。鄭某提起訴訟請求某兒童食品公司向其退還貨款並支付賠償金1000元。

法院的裁判支持了鄭某的訴求。記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僅在於事後的救濟與賠償,更在於事先遏制與預防。」劉俊海說。

《解釋》還對實踐中出現的「黑作坊」問題作出了規定,對生產銷售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鄭學林說,該規定著眼於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經營者不願、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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