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 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2020-12-22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今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最高法9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及典型案例。

為正確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鄭學林在發布會上介紹,《解釋》主要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共14條。

一是明確責任承擔主體,及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釋》第1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訴請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目的在於落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規定的首負責任制,避免生產經營者之間相互推諉,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解釋》明確了公共運輸運輸中的食品安全責任承擔主體。實踐中,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飲服務,有時會發生食品過期或者黴變損害旅客身體健康的情況。《解釋》第4條規定,公共運輸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並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二是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據統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為45.65%。對於消費者而言,網絡食品潛藏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信譽不能保證,則容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三是明確電商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責任,促進食品網購環境持續優化。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包括提供平臺服務和開展自營業務兩種模式,兩種經營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別。《解釋》第2條對平臺自營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其中第1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電商平臺所作的標識等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況,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加強對網購食品消費者的保護。

四是嚴把流通銷售安全關,依法懲治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很難證明,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為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解釋》第6條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強化經營者責任意識,明確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同時做出兜底性規定以免遺漏,讓經營者為消費者把好流通銷售環節的安全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五是強化經營者誠信意識,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實踐中,存在經營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法定賠償標準的情況,一旦消費者購買後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兌現承諾又被經營者拒絕。《解釋》第8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通過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強化經營者誠信意識,杜絕經營者亂承諾幹擾消費者消費選擇的情況發生。

六是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實踐中,對於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需以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為前提,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認識。我們認為,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懲罰性賠償以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為前提,不利於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也不利於鼓勵消費者維權。《解釋》第10條明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是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著眼於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經營者不願、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另外,實踐中,「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對於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解釋》第5條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力求斬斷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前後端鏈條,從外圍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八是深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預包裝食品生產經營者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任。《解釋》第11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權、健康權。

九是明確進口食品經營者責任,把好進口食品安全關。司法實踐中,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僅以進口食品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主張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此類主張是否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曾存在爭議。《解釋》第12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如果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就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其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是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解釋》第13條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將通過依法受理、審判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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