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圳論評論員趙強
日前,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承擔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黑作坊」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近年來,網購興起,網購食品也成為越來越多人的消費習慣。但是,在網購食品火熱的另一面,因網購食品安全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近日,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特點和趨勢(2017.1—2020.6)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報告數據顯示,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食品類糾紛佔比接近半數,為45.65%。
食品類網購之所以容易引起糾紛,表面上看,是因為網購食品不像在實體店裡購買食品,可以更加直觀,甚至還可以試吃,將糾紛因素「消滅」在了初始階段。但根本原因還是在於網購食品魚龍混雜,電商平臺、生產者和經營者責任不清,沒有盡到為食品安全把關盡責的基本義務。
理論上,網購食品其實應該比實體店更讓人放心。電商平臺、生產者和經營者如果都能在各自的環節主動嚴把食品安全質量關,就相當於給網購食品加了三道「安全鎖」,相對於實體店裡消費者直面銷售者,「三道鎖」理應比「一道鎖」更安全才對。
然而,現實很骨感。由於「責任分散效應」的存在,網購食品的環節雖然多了,可是安全係數非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了很多,這才是網購食品更容易引發糾紛的根源所在。電商平臺只關心經營者給電商平臺帶來了多少回報;經營者則什麼吃播、帶貨直播各種促銷手段全上,只為了業績大增利潤大漲;而生產者則成天琢磨如何大幅降低成本,跟上網絡不斷低價促銷的步伐。
對食品安全原本各自守土有責的三方,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力自然就相應地弱化了。一些電商平臺對於食品安全問題既不重視也不專業,為拓展平臺商家入駐數量,對一些證照不全的食品經營者也網開一面;而網購食品經營者為了拼銷量拼競爭力,誰價低就從誰家進貨,至於是不是「黑作坊」則無暇顧及。既然方便之門大開,為銷路發愁的「黑作坊」樂不可支,趁虛而入,趁機通過網絡將帶有食品安全問題的產品「洗白」。
而一旦因為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糾紛,電商平臺、經營者和生產者又各自推卸責任。最後苦了消費者,不知找誰維權,事情往往在相互推諉卸責之間不了了之,繼而導致網購食品安全問題愈加層出不窮,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加沒有保障。
顯然歪風邪氣不可任其肆無忌憚地瘋漲。當市場主體缺乏自律的自覺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時,法律必須及時出場加以規制。《解釋》的出臺正是因應了網購食品安全監管的需要,對於網購食品安全問題,有針對性地給出了明白無誤的法律解釋,將責任的「安全鎖」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精準鎖在了電商平臺、經營者和生產者的肩膀上。法律責任明確了,電商平臺、經營者和生產者就沒有相互推諉卸責的餘地和空間,為將各自的經營風險降到最低,就必須打起精神守好各自環節的食品安全關口,如此一來,網購食品才可望真正加上三道「安全鎖」。
《解釋》還有一個亮點,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這就是說,哪怕消費者購買不合格食品沒吃出毛病,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如此一來,不僅鼓勵了消費者積極維權,也加大了違法經營者的責任,使之不敢輕易犯險。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大過天。加強網購食品安全的法律保護,不是增加網購食品生意的難度,讓網購食品生意不好做,而是為了淨化網購食品經營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購食品的生意健康發展,讓網購食品的生意做得更長久。當然,《解釋》關注的不僅是網購食品安全問題,還有包括火車、飛機上提供給乘客的食品等有關消費者健康利益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在此次《解釋》中明確了相關責任,目的是堵住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漏洞,為人民群眾守護好舌尖上的安全,讓大家吃得更開心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