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獵捕、圈養鷹隼 保定市博野法院:判刑一年六個月

2020-12-22 河北日報

河北日報訊(通訊員劉沙沙、韓嬌 記者崔叢叢)近日,博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責令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7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博野縣某村林地中用尼龍繩網非法獵捕鷹隼三隻,捕獲後其帶回家中圈養,用以抓捕野兔。經鑑定,被捕的三隻鷹隼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評估價值為7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所獵捕的鷹隼為國家保護動物而仍然非法獵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李某某雖未將鷹隼進行獵殺,但其獵捕行為已經破壞了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造成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減少,對生態系統造成難以恢復的破壞,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應依法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最終,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李某某表示認罪悔罪,不再上訴。

【法官說法】獵鷹是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不管出於何目的、是否進行了獵殺行為,獵捕野生動物都會破壞生物多樣性,都屬違法犯罪行為。而生物多樣性是生物資源豐富多彩的標誌,是自然環境優越的重要指標,保護生物多樣性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題中應有之意。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人民法院大有可為。博野法院將以「兩山」理念為指引,牢固樹立現代生態環境司法理念,貫徹最嚴生態法治觀,依法嚴厲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倡導共建人類與野生動物和諧共存的美好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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