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入職江蘇連雲港某勞務派遣公司,被派往省城南京工作。勞動中,不慎造成7級傷殘。馬某向單位索要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時,雙方有爭議。連雲港公司說,傷殘賠償金額應參照投保地連雲港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而南京的公司說,馬某是勞務派遣人員,與本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係,應該由派遣他的連雲港公司賠付工傷保險待遇。而馬某認為連雲港地區的標準遠遠低於南京的標準,自己在南京工作,即便不執行南京的標準,至少也應該按江蘇省的標準。三方爭執不下,馬某遂提請仲裁。那麼,你怎麼看待這個案例?
案例解析:
本案中馬某主張按較高的地區標準計發工傷待遇,在《工傷保險條例》裡面找不到具體的條文,舊的勞動合同法也沒有明確,但在今年7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江蘇省工傷待遇標準在南京之下、連雲港之上;馬某的工傷待遇可按更高的南京的標準執行。因此,連雲港勞動派遣公司與南京的用工單位應補齊馬某的工傷賠償金的差額,具體雙方如何承擔比例(依常理,此種情況下用工單位承擔的比例要多一些),可按派遣協議約定或協商解決。
延伸閱讀:
如何按照地區標準計發工傷待遇?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被派遣勞動者要求按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享受工傷待遇,具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