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違法,這個看起來就是一個筐的法律術語,再次在某法官的判決中得以驚人的體現。近日,一份來自某法院判決書中,因為辦案民警的警察證過期而判定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而其依據居然是來自公安機關內部制定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此案被披露上網後,立刻引發大量網友圍觀點評。
這是一起去年的賭博案件,當地公安機關查獲參賭人員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涉案人員分別予以拘留和罰款處罰。看上去再平常不過的普通行政案件,為何卻被法院判定處罰無效呢?
法院的理由也很簡單,那就是:辦案民警人民警察證過期——執法資格存疑——參與辦案(製作筆錄)屬於程序違法——撤銷公安機關處罰。公安機關對此不服並上訴,二審結果不出意料:維持原判,並由公安局承擔50元訴訟費。
這起案件離奇之處是,警察證過期,就等於警察失去執法資格。法院的理由聽上去很有道理:既然你警察證上註明有效期,那麼過了期你就沒有執法辦案資格,執法程序就出了問題。真是這樣的麼?
關於警察證,也是由公安機關內部推出的一項規定,即從2017年元月起,全國公安機關配發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主要目的是規範公安機關執法活動,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以及遏制和打擊假冒警察違法犯罪等。沒曾想,這個有效期一項居然成為法院判定公安機關敗訴的關鍵依據!
警察的主體資格,並非由警察證來決定,警察證只是一個證明,證明你的身份。就像居民身份證,不等於過了期你就不是中國人,道理一樣。細讀《人民警察法》,所有52條款項中,未有一條關於警察證過期是否失去執法資格的規定,甚至提都沒提到警察證過期的問題。警察證只是證明警察身份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
法院的判決依據,來自於公安機關內部的規定,過了期的警察證,被法官解讀為沒有執法資格。很顯然,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人民警察的執法身份是法律賦予的,而法律上並沒有說人民警察證過期就會失去執法主體身份。反而人民警察證更多的是受到公安內部規章制度所規範,人民警察證過期了,如果警察去執法可能是違規違紀,但並不必然會使得一次執法行為變得不合法。
無論是「告知有權陳述申辯卻沒有記錄執法對象是否陳述申辯」還是「證件過期被認為喪失執法資格」,折射出的是一些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誤解乃至濫用,也能看出《行政訴訟法》關於「程序違法」的規定過於模糊,可操作性空間過大。
資深派出所民警天中捕快是這麼評論的:警是誰賦予警察職權?當然是法律,周口中院錯在混淆了職權的來源與職權的履行,只要是警察就有相應職權,這是法律賦予的,而不是所謂的警察證是執行職務的憑證,警察證作為一種身份標識可以證明警察的身份,這個表象容易誤導人們認為沒有警察證就無權執行職務。
這起判決不禁讓人想起很多年之前,在那個四有四必的口號下胡亂承諾的年代,同樣也是來自於內部的規定和承諾,說接到警後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到達現場卻根本無視道路狀況的承諾,結果某地公安機關正是因為這種公開承諾被報警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超時趕到現場的警方敗訴,同樣是以公安內部的規定為判決依據。簡直是自己給自己挖坑的典範。
話也得說回來,法院的理由也不是一點都站不住腳。警察證過期這個問題在很多地方基層都存在,民警自己很可能記不住證件到期時間,但負責發證的機關應該對此負責。借法院的話說:既然你弄了個有效期,就必須在定期更新。這也是屬於公安機關內部管理的不規範,發證驗證工作不到位,當然,還是那句話:警察證過期與執法資格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法律所認可的警察的身份才是執法資格的唯一依據,警察執法權是法律賦予的,而非一個警察證有效期。
如果說發證機關想偷懶也不是不可以,刪除有效期這一項就行。因為民警因違紀違法或退休而不再擁有執法資格時,警察證是必須收回的。在眾多行業部門中,有這種自己給自己挖坑的蠢事的部門還真不多見。反正我是從來沒見過美國警察執法現場有人圍著要看警察證的,而警察主動亮出來的大多都是槍。
有網友問:不知道如果哪天法官的工作證被人發現也是過了期的,那麼被他判了刑的犯人是不是該釋放了?這個問題還真回答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