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營銷員命運終極推演:獨立代理人、有底薪的專屬代理才是最終...

2020-12-10 和訊

 

 

*本文作者鍾瀟、殷超、王子鹹、朱翔宇,目前均供職於太平人壽總公司戰略發展部。本文原題《世界壽險業代理人渠道發展演變及經驗啟示》,內容有刪節,大小標題均為編者所加。

編者按

在國內壽險市場,「營銷體制改革」是個經久不衰的話題,人們早就看到了傳統代理人模式的種種弊端:整體能力低、收入低,社會評價低,伴隨普遍的大進大出、銷售誤導……

至於具體如何改革,上至監管層,下至各類市場主體,也一直在探索,給出的解決方案包括實施產銷分離,提高準入門檻,實行分級管理、扁平化管理,試點獨立代理人制、員工制等等,但在種種改革之下,代理人模式慣性依然,滾滾向前,在取消代資考之後,數量更呈現再度的爆發式增長。

根據銀保監會披露的最新數據,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國保險公司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執業登記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971.2萬人,其中代理制銷售人員910.2萬人。

為什麼種種探索均沒有起到顯著作用?代理人渠道何時才能迎來真正的專業化轉型?值此變革之際,研究成熟市場代理人渠道演變的經驗啟示尤為重要。

本文重點梳理了日本,美國,以及中國臺灣、香港四個代理人渠道明顯佔主導的成熟市場,對其演變歷程進行了梳理提煉,最終得出代理人渠道變革的三個關鍵因素:

保險市場飽和度、金融市場成熟度,以及高產能代理人隊伍。

先說結論,通過梳理國家和地區代理人渠道發展簡史,本文得出如下三大結論:

結論1:代理人渠道大多經歷了早期僱員制—專屬代理—獨立代理/有底薪的專屬代理三個階段,本質是由粗放增長逐漸走向專業化發展

壽險起步初期,保險公司多通過招募當地知名人士來培育市場信任、打開知名度,這些知名人士通常也是公司股東。

隨著經濟發展,居民收入上漲,市場保險需求日益旺盛,保險公司開始引入按件計薪的代理人體制實現高速成長,比如美國20世紀初採用員工制,發現代理人在6個月後基本不銷售保單,而公司仍要支付固定工資,投產比下降,不得不轉向代理制;日本二戰後開始推行月繳,保費收費頻次變高,僱員僅靠收保費就能維持不錯收益,新單開拓停滯,為此開始轉向代理制。

代理人高速增長的一般伴隨著代理人流動性高、保單質量參差不齊、社會形象不佳等問題,比如日本60年代代理人數量高速增長時,年脫落率高達80%;臺灣70、80年代13月保單繼續率長期低於80%。

為了促進市場良性發展,監管通常會以精細化市場準入考試、完善培訓體制來提升代理人素質,美國、日本、臺灣、香港都有代理人分類分級考試,考過方可提供對應服務;臺灣規定代理人每年必須完成一定學習才能繼續享受展業資格。

結論2:獨立代理制(經紀人)和有底薪的專屬代理制是成熟市場的最終歸宿

以美國、香港自有經濟為代表的市場將逐漸走向獨立代理人制。美國獨代在70年後逐漸成為主力渠道,保費貢獻約50%,在獨立代理製成熟後,美國壽險公司成本下降20%,人均產能提升至15000-20000美金;香港2000年後出現業務代表,為客戶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並與之籤訂合約,此類人群佔到代理人總數約1/4,2010年香港代理人僅FYC收入平均第一年就可以達到HK$90,472,第5年及以上達到HK$554,676。

以日本、臺灣為代表的政府管制型市場將走向固定底薪的專屬代理人制,日本1974年根據《最低收入法》推行最低底薪制,90年代後隊伍固定薪資比例有所提升,保險營銷員收入逐漸追上工薪階層;臺灣1998年將代理人納入「勞基法」,壽險公司開始對高職級代理人採用最低固定底薪制,但代理人產能不降反升,自2001以來由62萬新臺幣持續上漲至468萬新臺幣。

結論3:保險市場飽和度、金融市場成熟度共同導致的客戶需求變化,以及高產能代理人隊伍是推動代理人專業化轉型的關鍵要素

由保險市場飽和度(成熟市場轉型時美國健康險滲透度90%,臺灣投保率超100%,日本家庭保單擁有率90%)和金融市場成熟度(機構投資者佔比:美國70年代轉型時機構投資者佔比由30%快速上升至70%,臺灣轉型時達40%)共同導致的客戶需求變化(年金類產品佔比美國30%、香港超30%且不斷增長,國內保障型產品佔比30%-60%),疊加高產能的代理人隊伍(美國轉型時代理人人均產能接近15000刀,日本轉型時期代理人收入約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促進了代理人專業化轉型。

日本

完善考試制度,建立分級分類管理體制、優化薪酬體系後,代理人質量大幅改善

日本壽險業較為發達,近年來日本壽險保費規模排名一直居世界第二位,約佔14%的市場份額(2014年)。2017年日本壽險深度為6.26%(我國僅為3.23%,相當於日本1980年的水平)。日本壽險渠道發展歷經四個階段,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階段(50年代前)

代理店為主,代理人模式逐漸引入

壽險起步初期,保險公司通過招募鄉紳設立代理店來培育市場信任、打開知名度。

隨著有效保單增多,代理店更專注於收保費而非新單開拓,1900年開始代理店開工率開始惡化。而此時國民保險需求隨著收入增多(1914-1919年,GNP為6.2%)和意識提升逐漸凸顯,保險公司則紛紛引入按件計薪的代理人體系來搶佔市場,明治生命、帝國生命和日本生命分別於1920、1924和1926年在其公司戰略中明確代理人渠道的布局思路,此後代理人渠道逐漸演變成壽險公司最主要的銷售渠道。

第二階段(1950-1970年)

代理人數量快速擴張、粗放經營

二戰後日本經濟受到重創,監管當局開放月繳件迎合國民收入下降但保障需求提升的新業態,月繳促使保險公司招募更多代理人(戰後寡婦提供了大量兼職人力)完成保單收費;同時1950年代後期開始,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期,GDP平均增速約15%,國民收入水平顯著提升。

月繳形式放開和國民需求提升,共同促進了代理人高速增長,1950-1970年間,代理人數量增長了約5倍達到31.8萬人,平均322人中有一個代理人,代理人渠道成為保費貢獻主力。

圖1:日本代理人數量

(資料來源:日本生命保險協會(LIAJ))

圖2:日本保費增速與GDP增速

(資料來源:WIND資料庫,日本生命保險協會(LIAJ))

圖3:日本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美元)

(資料來源:TheMaddisonProject2013)

在發展初期,代理人準入標準過低(大量兼職、沒有考核標準)導致流動性高、脫落率高,60年代末代理人平均每年新註冊人數約44萬人,離職解約人數則高達45萬人,脫落率高達80%。

代理人水平參差不齊,服務質量下降,市場秩序混亂,保險公司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

監管當局希望通過精簡代理人隊伍,提升代理人工作效率,同時鞏固保險展業成果,1963年4月,引入了代理人通用考試,1965年對代理人的專業教育系統進行標準化。全職代理人數量略有增加,但並未獲得明顯改善。

第三階段(1970-1990年)

代理人持續增長,質量大幅改善

70年代起,日本經濟換擋進入中高增速,平均增速為9%,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進一步提升,同時保險滲透度由2.3%上升至7%,達到歷史頂峰,家庭保單擁有率接近90%,此間代理人數量由32萬增長到44.5萬,平均278人中有一位代理人。

為了持續推動壽險業健康穩健發展,監管在1976年發布《關於壽險銷售體制的改善改進計劃》,改革主要內容如下(在監管的大方向下,日本生命保險公司率先進行改革,各大壽險公司紛紛實行了自己的改革,後行業逐步形成了統一的制度):

一是完善考試、錄用制度。70年代規範統一了壽險代理人考試制度,規定只有通過代理人考試(70分及格),並經過進一步培訓和面試合格後才能在金融廳登記註冊成為代理人。對代理人基本能力有較高的要求,由「人海戰術」轉向高質量的「專業營銷」。

二是建立分類分級管理體制。80年代壽險代理人培訓制度基本確立,90年代以後完善為業界通用教育制度,包括一般課程、專業課程、應用課程和大學課程。一般課程考試成績達70分以上並接受現場指導培訓可以具有代理人資格。專業課程考試成績70分以上可以成為LC(壽險顧問)。應用課程考試成績70分以上名稱為SLC(高級壽險顧問),獲得變額保險銷售資格。完成大學課程,每門成績60分以上可以成為TLC(綜合壽險顧問)。

三是優化薪酬體系。1972年,實施代理人底薪制,1974年根據《最低收入法》引入最低底薪制,1975年各壽險公司推行新人底薪制,對於吸引和穩定銷售隊伍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重視在保證最低薪酬待遇的基礎上將續保率、從業時間及其他服務項目納入業績考核範疇。

通過這一系列改革,日本壽險代理人的擴張速度迅速下降,1970-1980年間壽險代理人年末在冊人數僅增加不到5萬人,代理人流動性及脫落率顯著下降,壽險代理人的新註冊人數和退職解約人數降至10萬人左右,脫落率降至25%左右;同時保單續保率大幅度提升,個險13個月續保率自70年代前不足70%提升至1985年的85%左右。

表2:日本考試合格人數及通過率

資料來源:萬峰等.日本壽險業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4.

第四階段(1990-至今)

代理人數量趨於穩定、能力持續深化

1990年代初泡沫經濟崩潰,日本壽險業遭到嚴重破壞,7家壽險公司相繼破產,同時經濟低迷影響導致壽險新單和有效保單的總價值呈下降趨勢。為緩解頹廢之勢,監管當局1995年修訂《保險業務法》,允許保險公司利用經紀渠道進行保險銷售,允許證券公司和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保險銷售。

在此階段,日本各壽險公司通過進一步「清虛」提高對代理人綜合素質的要求,並通過嚴格招聘程序、完善培訓考核、提高福利待遇等方式精細化運營代理人隊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90年代至今,代理人薪酬水平日漸接近日本工薪階層,是同期日本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14倍。(第一生命:客戶滿意度由2003年的72.1%逐年提升至2010年的82.6%,客戶13個月綜合續保率由2005年83%提升至2009年的93%)

圖4:日本代理人收入情況

(資料來源:《保險營銷員現狀調查報告2014》)

中國臺灣

為了順應綜合金融發展模式,壽險公司開始紛紛推出精英計劃,從源頭上招聘高素質代理人

臺灣經濟總量只有大陸的7%,而年保費收入卻超過大陸的1/3,2019年保險滲透率達20.9%,世界第一。

臺灣壽險代理人渠道歷經四個發展階段,從代理人制引入後的緩慢增長到伴隨著經濟騰飛的粗放式增長,再到市場環境驟變倒逼專業化改革,最終走向代理人數量、結構穩定,質量大幅提升,具體階段如下:

第一階段(1963-1986年)

代理人緩慢增長

1945年後,監管當局以國家名義接手日本遺留的產壽公司並嚴格限制保險公司增設,1960年才短暫(2年)開放保險機構設立申請,此間僅批覆7家壽險公司牌照,直至80年代末,迫於美國壓力才逐步放開。在全面開放之前,本土壽險公司基本依靠自建隊伍實現銷售。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帶動下(GDP不變價年均增速約10%,人均GDP由1963年189美元提升至1986年4000美元),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升、民眾投保意識逐漸增強(投保率由1963年1.38%提升至1986年16%),此間壽險公司通過引入日本僱傭制實現代理人增長和保費擴張(1980年1.24萬人,約1400人裡面有一位代理人)。

圖5:中國臺灣投保率及GDP(現價)增速

第二階段(1987-2000年)

代理人粗放式高增長

中國臺灣人均GDP在1992年突破1萬美元關卡,2000年達1.47萬美元是1986年的3.6倍,經濟增長推動人均收入大幅提升。

同時政府1993年提升健康險抵稅標準至每人每年2.4萬,1995年推動全面健康保險計劃,民眾投保意識顯著增強,僅用10年基本實現人人一張保單(投保率由1986年16%提升至1998年99%,2000年達121.4%),收入提升與民眾意識覺醒極大的促進了保險需求。

市場需求疊加機構擴張(保險業於1994年全面開放,壽險機構數量由最早7家擴充至34家),共同推動代理人數量高速增長。

1980-2000年,代理人數量由1.24萬上漲至25.7萬,30年增長超20倍,代理人佔總人口比例由0.07%提升至1.16%,每86人中就有一位代理人。

截止2000年,壽險公司代理人23.44萬人、經紀人1.67萬、其他代理人0.6萬,壽險公司代理人人力佔比91%,總保費佔比98%,是絕對主力渠道。

圖6:中國臺灣代理人數量及結構

代理人數量高速增長的同時伴隨著代理人頻繁流動(當年度保險再登記人員比例高達30%),保單13個月繼續率長期低於80%,這主要是由於新設公司為了縮短隊伍培育時間,大規模採用同業挖角;同時老公司為了快速擴張,基礎管理、教育培訓未能及時跟上。

為了確保市場穩定有序發展,監管當局1992年修訂《保險法》,重啟代理人銷售資格獲取、登錄、教育訓練等制度,並於1993年全面推行;緊接著又在1995年提出「壽險業招攬體制持續改善計劃」將13個月繼續率、業務員13個月定著率指標納入管理範圍,要求保險公司上報,引導保險公司關注代理人質量。

另外政府在1998年將壽險業納入「勞基法」,持續推動代理人從攬承制轉向勞動合同制。

在監管的引導下,壽險公司一方面開始重視代理人招募質量,比如國泰人壽1996年成立「行銷拓展部」,專項招募大專以上人員,以提升代理人整體素質;另一方面嘗試轉型籤訂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人力成本,絕大多數公司僅對主管以上人員籤訂勞動合同及攬承合同(典型公司國泰人壽、新光人壽等),業績考核達標,才享受公司福利保障;針對一般業務員繼續沿純代理的攬承制。

表4:臺灣壽險登錄業務員情況

資料來源:中國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第三階段(2001-2010年)

代理人增長緩慢,專業化快速提升

90年代末,中國臺灣經濟增長趨勢明顯放緩(年均增速由6%降低至4%),一年期銀行利率從2000年的5%陡降2001年2%,隨後兩年又降至1%。為發揮金融機構規模效應,持續帶動經濟發展,臺灣當局在2001年頒布《金融控股公司法》,從此打開了綜合金融銷售模式(銀行、保險、證券相互代銷)。彼時臺灣金融市場較為成熟,機構投資者佔比達40%,為專業機構在民眾理財中發揮作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在低利率環境下,銀行存款吸引力下降,而同期保險宣告利率(3%)高於銀行存款利率(1%),銀行樂意銷售保險產品、掙取手續費來緩衝盈利壓力。根據臺灣監管規定,銀行銷售保險產品必須設立經代公司,因此此間銀行紛紛設立經代公司。

此外,臺灣政府2005年頒布勞工退休新制,允許個人養老年金稅前扣除,民眾投保意願進一步加強,投保率在2008年突破200%、2010年達210%,10年間再翻一倍。

機構擴張疊加民眾投保意願提升推動代理人總數達到歷史巔峰32萬,人口佔比約1.4%,平均71人中就有一位代理人。

在代理人數量增長的同時,代理人結構也發生了顯著變化,經代公司代理人數量從2.2萬快速攀升至12萬(銀行經代人數佔比超50%);壽險公司代理人數量從24萬下降至16萬,減少8萬。由於銀行客戶數量大、觸客頻次高,吸引大量代理人從壽險公司轉向銀行下設經代公司。

同期,銀保渠道新單貢獻持續走高,2010年達到頂峰65%,壽險公司代理人一路走低至32%,其他經代渠道長期徘徊在3-4%之間。

為了順應綜合金融發展模式,壽險公司開始紛紛推出精英計劃,從源頭上招聘高素質代理人;此外還加大培訓力度提升綜合銷售能力,比如增加財經知識、專業認證等課程。

在保險機構大力推動下,代理人素質得到極大提升,一是代理人大專及以上學歷大幅提升,以國泰人壽為例,其大專以上人力佔比由2000年22.6%提升至2010年近40%;二是獲得投資型產品銷售資格代理人數量由2002年3.9萬上漲至2010年16萬,人力佔比近60%,此後基本維持在16萬左右;三是代理人開始售賣大量複雜的投資型產品,投資型產品新單貢獻持續提升,最高達62%;四是代理人人均產能快速提升,由2001年62萬提升至2011年366萬。

圖7:中國臺灣人身保險業登錄投資型保險業務員數量

圖8:中國臺灣人身險新單保費產品結構

圖9:中國臺灣代理人人均產能(新單保費/代理人總數)

第四階段(2011年至今)

代理人數量/結構趨穩,專業程度深化

受2008年金融危機拖累,臺灣經濟至2011年起進入低增長時期,年均增速僅2%,此時民眾對資產安全需求被大幅激發;同時受老齡化(2005年65歲以上人口佔比達到10%、2017年達到14%)、少子化影響,民眾對個人年金、醫療費用需求旺盛,資產安全需求和養老需求共同推動投保率提升至2018年249%。

此間保險代理人總數基本維持在30-32萬,壽險公司代理人受益於市場需求回歸保障,人力從16萬回升至20萬,經紀公司代理人穩定在7萬人,代理公司人力從6萬下降至2萬,同期壽險代理人渠道新單佔比回升至40%左右,銀保渠道穩定在55%左右,經代渠道上升至6%左右。

為促進保險市場進一步專業化發展,監管當局2010年頒布《人身保險業提升保險服務招攬品質計劃書》,明確關鍵指標(包括代理人第13個月定著率大於36%、專業業務員育成率大於24%、長期壽險契約13月繼續率大於82%、並增加第37、49、61個月繼續率指標監控等)達標線,要求壽險公司定期上報,未達標需提交情況說明,持續未達標將被約談等。

在監管導向下,壽險公司進一步持續加強代理人管控和培訓,最終推動壽險業13月繼續率邁上90%以上平臺、業務員定著率接近50%。

表5:CR3關鍵指標情況

資料來源:中國臺灣「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美國

歷經員工制初探—專屬代理人—獨立代理人—整體多元化發展四個階段

美國保險市場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險市場,在OECD國家中市場份額49.7%,遠高於排名第二的英國(8.9%)。2018年美國保險行業保費收入為2.63萬億美元,保險深度為11.3%、保險密度為7082美元,行業滲透率穩居世界領先。美國渠道發展歷經行業初期員工制初探—專屬代理人緩慢增長—獨立代理人興起——代理人渠道穩定、總體多元化發展四個階段,具體情況如下:

圖10:美國獨立代理人+專屬代理人數量及佔總人口比例

(資料來源:ACLI,FactBook2019,OECD官網)

第一階段(19世紀至20世紀初)

行業初期員工制初探

美國壽險發展早期,主要通過公司內部員工拓展業務,員工首先通過自己的親朋好友售賣「人情單」,但隨著身邊人脈的耗盡(約6個月),很難獲取新增有效客戶,而保險公司還要持續支付代理人固定工資,導致投入產出比大幅下降,成本高企,險企不得不拓展新渠道。

第二階段(20世紀初至1970年)

專屬代理人數量緩慢增長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1929-1970年GDP年累計增速6%),以及健康險普及(由50年代的50%提升至70年代的90%以上),保險公司開始自建代理人隊伍,同時引入績效提成方式增加代理人拓客動力,實現保費擴張。

此階段專屬代理人數量由1960年21.7萬人提升至1970年28.8萬人,年均增速2.8%;同時佔總人口比例小幅上升,由1960年0.12%提升至1970年0.14%。

專屬代理人的擴張帶來保費高速增長(主要銷售健康險),保險行業有效保單面值1900-1970年累計增速11%,保險業務利潤1911-1970年累計增速7%。

第三階段(1970-2008年)

綜合金融需求催生獨立代理人興起

1970-2008年間GDP年累計增速7%,二級市場隨之繁榮,標普500指數1970-1999年累計增速10%,且金融市場規範化,機構投資者佔比由30%迅速提升至70%,同時健康險普及程度已高達90%以上,民眾對保險的需求轉向理財類產品。

為了增強保險產品競爭力,在保險公司的強烈呼籲下,監管當局同意推行帳戶分離,屆時帶來年金類產品井噴,壽險保單年累計增速5.2%,年金保單15.2%。保險深度1983-2008年間由6.5%提升至10.9%。

同時,美國專屬代理人渠道已十分成熟,人均產能接近15000刀/月,按40%佣金率估算收入為社平工資的二倍左右,成熟的代理人隊伍給精細化轉型提供了契機。

在投保意識普及和市場需求轉化下,代理人數量由1970年28.8人提升至2008年93萬人,年均增速3.1%;佔人口比例從1970-2008由0.14大幅增加至0.31%。

同時,獨立代理人逐漸演變為主力渠道,1983-2008年,專屬代理人新單貢獻由60%下降至35%,獨立代理人新單貢獻由35%上升至55%。

1970年以來,獨立代理人開始代替專屬代理人成為美國個人營銷體制的中堅力量,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客戶需求變化倒逼代理人能力提升。隨著帳戶分離推行,以及二級市場持續走高,進一步激發了客戶投資型產品(變額年金、指數年金、萬能壽險等)的需求,而投資型產品需要代理人有更強技能(獨立代理人相較於專屬代理人銷售了更多萬能型、變額性產品)。

二是獨立代理人中立立場更容易贏得客戶信任。美國保險市場競爭在70年代後越演越烈,客戶更加需要獨立代理人站在自身立場幫助其分析比較商品,做出最優選擇。

三是險企更願意採用成本更低的獨立代理人模式。成本一直是美國渠道改革的核心因素之一,獨立代理人相較專屬代理人由於減少了培訓成本,以及人均產能更高,綜合成本會更低,從1990年至2009年,隨著獨立代理人地位日漸穩固,保險公司渠道成本下降20%。

圖11:美國人身險保費渠道分布

(數據來源LIMRA)

圖12:美國壽險各渠道不同類型產品銷售佔比

(數據來源LIMRA)

第四階段(2008年-至今)

代理人渠道趨於穩定

次貸危機後期,美國經濟增長陷入瓶頸,GDP年累計增速降至3.4%。保險行業增速放緩,保險深度由10.8%小幅增長至11.3%。代理人渠道已走向成熟,增速明顯下降,2008至今代理人數量由93萬增加至116.9萬,年累計增速降至2.3%,但仍保持穩健增長,因為佔總人口比例仍不足0.4%。政策方面隨著銀行代理的放開,網際網路的發展,渠道開始多元化。獨立代理人保費貢獻穩定在50%左右,專屬代理人份額由41%降至38%,多元渠道份額小幅上升但仍佔比極少。

中國香港

民眾儲蓄和投資意識提升,銷售保障與投資結合的複雜型產品,倒逼代理人自我提升

香港保險業歷史悠久,加上其與國際接軌的成熟金融體系,其行業的專業性和服務性一直為客戶津津樂道。進入90年代後,香港經濟及壽險市場快速進入成熟期,回歸後經濟年累計增速3.4%,人均GDP接近5萬美金;2018年總保費收入691億美金,保險密度8863美金/人,保險深度18.2%,高居世界前列。總代理人數量穩健增長(1993至今年累計增速約6%),完善的自律性組織監管模式也宣告著香港保險市場走向成熟。香港渠道演變主要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0年之前)

代理人渠道逐漸形成

進入70年代,香港經濟騰飛,中產階級崛起,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部分市民開始考慮未來的保障,增加儲蓄,戰後出生的一代逐漸成為消費主力,人壽保險的理念也獲得更多認同,香港的人壽保險業開始起步,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擴大業務,不惜減低保費、放鬆賠款規定、「挖角」經營等。屆時監管仍然缺失。

1983年《公司保險條例》的頒布實施,雖然標誌著香港政府對保險公司及其經營操守的審慎監管已逐漸起步,但自律監管的制度並未最終確立。

第二階段(1990-2016年)

代理人渠道高質量增長

20世紀90年代開始,監管日益完善引導代理人渠道走上專業化,期間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保險代理管理守則》,限定最低準入標準,包括從業年限、通過相關課程以及獲得學術機構承認等;二是1993年行政局通過了《保險公司(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正式立法管制保險代理及保險經紀業務經營;三是2000年開啟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要求所有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及其行政總裁或負責人、業務代表,必須通過由香港職業培訓局主辦的資格考試,才能符合等級或獲得授權的資格。

此外,香港發達的金融市場(1997年GDP貢獻約26.2%)及早培育了民眾儲蓄和投資意識,為了迎合當地客戶屬性,壽險公司在90年代紛紛推出投資連接型產品,例如北美人壽於1987年推出「金牌計劃」,將保障與投資收益的結合,減輕通貨膨脹的影響,保護被保人的利益;銷售此類複雜型產品也倒逼代理人自我提升。

圖13:香港保險代理人分布

(資料來源: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官網)

圖14:香港壽險業產品結構

(資料來源:保險業監管局官網)

第三階段(2017年至今)

內地需求不振導致代理人數量減少

2016年,銀聯關閉部分港險支付渠道,內地貢獻的新單保費和佔比連續下滑(內地訪客是壽險市場新單增長的重要來源,新單貢獻在2016年達到最高值39.3%);同時隨著香港2019年政治局勢不穩定,暴力活動時有發生,對香港壽險市場產生嚴重負面影響,需求較少和市場動蕩造成代理人數量出現大幅下滑。

圖15:內地訪客赴港購買保險情況

(數據:香港保險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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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季麗亞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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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成功走向偉大,疫情後的代理人渠道終極推演
    相對「開門紅」而言,如何穩定隊伍、保住隊伍才是險企的關鍵。  針對營銷人員紛紛推出40萬額度的新冠肺炎專屬保障項目,也是一種無奈吧。  營銷員即客戶,客戶即營銷員的人海戰術中,巨頭險企盡享先發優勢,或者說盡收粗放時代的紅利。  憑藉中國巨大的人口基數,以高於保費增長速度的增員速度代理人渠道由當初36人,發展至近兩年的近千萬人。過往28年,脫落者也達數千萬人。  高脫落率、低留存率的千萬級的人口背後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千萬級的家庭和上億的人口。
  • 營銷員前三季攬收保費1.5萬億 在人身險公司各渠道保費佔比近六成
    原標題:營銷員前三季攬收保費1.5萬億元 在人身險公司各渠道保費佔比近六成來源:證券日報11月23日,銀保監會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下簡稱「《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行業亦稱「保險營銷員」)發展情況再次受到險企關注。
  • 事關千萬代理人新規重磅落地!萬字長文回望保險專業中介40年,6波...
    《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而此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保險」不再是難題《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杜芸說,前段時間一位老同事推薦健康險產品,但因為對方說不清楚具體免責範圍,自己最終就沒買。對於行業發展存在的短板和痛點,《規定》給出了明確的解決方案。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 代理人戰升級 太保壽險升級基本法「鼓勵以直增做大直轄」
    同時,建立「持續績優」的績優培養路徑與成長階梯,加強對於連續績優和超績優夥伴的激勵,堅持以「利他」「目標」,「優雅」,「攀登」「共好」的績優文化,創立頂尖績優的成長學院,提供各階段專屬課程與個人品牌宣傳。今年以來,上市壽險公司相繼升級「保險基本法」。
  • 為保險營銷員插上數位化雙翼 同方全球人壽開啟宙斯(ZEUS)3.0時代
    此次系統再度迎來升級,從營銷員的角度出發,推出6大系統,將個人營銷的日常工作線上化、操作簡易化,提高了追蹤的及時性、傳播的美觀度,為保險營銷員插上數位化雙翼。踏浪數位化 構建行業新生態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9)》直言人身險業個人代理渠道「人海戰術」難以為繼。
  • 代理人代理期限內承諾還款是否構成債務加入
    【分歧】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倪苗是否構成債務加入,其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倪苗作為風速傳媒公司委託代理人,代為處理公司九江地區戶外廣告事宜,其於2012年9月3日向原告方作出的《承諾書》在代理職權範圍內,並未超越代理權限,也是在代理時效之內作出的,該代理行為所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應由委託人江西省風速傳媒公司承擔,而不是倪苗個人。因此,倪苗不應作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
  • 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一,代理的基本原理代理制度,乃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包括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屬於內部委託關係: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屬於外部法律關係,即代理行為關係: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屬於代理效果關係。
  •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答記者問
    《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在《規定》制定過程中,我會有關部門廣泛調研、反覆論證,數易其稿,並於2018年7月、2020年4月兩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梳理歸納,吸收部分合理意見,最終完成了《規定》制定工作。
  • 就在剛剛,平安優才代理人宣傳片上央視了!
    360+行業,平安優才代理人都熟門熟路 >是為人們的現在,及時響應,排憂解難 是為人們的將來,預判風險,管理未來 能夠做到這些 有賴於中國平安的科技賦能 作為平安優才代理人
  • 法律一角:什麼是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託,代表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它有幾個明顯的特徵:首先,訴訟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其參加訴訟活動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其次,訴訟代理人必須在法律或當事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超越代理權限實施的行為,必須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 關於代理的一般規定|法學家講解《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①代理人代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③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獨立為意思表示;④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委託與代理有如下區別:當然,委託和代理也存在一定的聯繫,如在委託代理中,委託人(被代理人)與受託人(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按照委託處理,性質上屬於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委託人、受託人及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按照代理處理。2.
  • 貨運代理人、無船承運人身份認定對無單放貨案件影響
    律師評析一、 A公司、廈門B公司、上海B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本案涉及到三個主體,A公司是託運人毋庸置疑,廈門B公司為涉案貨物目的港收貨人在起運港指定的代理人,上海B公司雖然與廈門B公司系關聯公司,但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發布,區域性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上調至2000萬
    《規定》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規章進行規範調整,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在《規定》制定過程中,我會有關部門廣泛調研、反覆論證,數易其稿,並於2018年7月、2020年4月兩次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梳理歸納,吸收部分合理意見,最終完成了《規定》制定工作。
  • 貨運代理轉委託的那些事兒
    A公司作為貨運代理人,因保管不善導致涉案貨物在倉儲期間受損並致C公司損失。因涉案貨物發生貨損,案外人C公司提起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之訴。法院作出判決認定A公司承擔貨損責任。經查明,涉案貨物在起運港的運輸和倉儲均為B公司接受A公司委託從事的代理業務,後 B公司將其受理的進出口貨物委託D公司進行倉儲保管和裝箱等。
  • 網絡貨運經營者與貨運代理人、貨運經紀人到底有哪些區別?
    很多物流企業搞不清網絡貨運經營者和貨運代理人、貨運經紀人的區別,他們的法律地位有什麼不同?各自承擔的風險分別是什麼?和託運人的關係又是怎樣的呢?今天貨運寶就這些問題幫助大家解答一下。在法律地方方面,首先網絡貨運經營者在法律上屬於締約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和貨運經紀人是中介組織。締約承運人是要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籤訂道路運輸合同的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
  • 成己達人|中英人壽五位代理人詳解成功秘笈
    他們從一開始並未想過要從事保險代理人行業,卻都在命運的安排下選擇共同的道路。以鄭芙蓉為例,在成為保險代理人之前,她從事了將近10年的醫藥事業,同時還經營了一個電信設備的全省代理,當時不管是醫藥業務,還是自己的電信設備代理公司的生意都是不錯的。
  • 第五人格:管住手,別亂刷「推演故事」!不然你會損失1800靈感?
    01推演故事積分獎勵官方每個新賽季開啟之後都會更新一些角色的推演故事,每個推演故事一般是10個章節左右除了能解鎖劇情方面的秘密之外,推演故事解鎖後還會增加對局後的積分,而且這些積分不會影響每周的對局上限。也是因此,一些老玩家和萌新都會選擇在骰子不夠用的時候刷推演故事,在莊園中也有很多成型的推演隊,進入之後一個角色的推演只要一小會的時間就能完成。
  •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2020-11-24 08 : 58 來源:辦公廳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近日正式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 從底薪到高薪的逆襲之路,林旋風獨享兩次,玫瑰再次綻放獲肯定
    NBA是一個創造奇蹟的人,只要你足夠努力和機遇,很多人就能夠擺脫命運,拿到高薪,有一些球員是從底層爬起來的,從底薪拿到高薪甚至是頂薪,還有的球員是從高薪到底薪,再從底薪到高薪,簡單的兩句話,但是這對於球員來說必然是一個莫大的折磨,那都有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