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不應只局限於提出合理懷疑

2020-12-19 刑事辯護律師周垂坤

刑辯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不應只局限於提出合理懷疑

文/蔡慧明律師

為了積極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我國一直貫徹疑罪從無原則,這同古羅馬法中採用的「罪案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是一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在沒有被告人供述的前提下,要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條件之一便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也就是說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是不能定罪和處以刑罰的。

辛普森

談起疑罪從無的經典案件,辛普森殺妻案不得不提。

辛普森曾是六七十年代美國一名傑出的橄欖球運動員,退役之後成為著名的電視節目主持人和影視兩棲明星。他與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並有多次體罰虐待其妻的記錄。1992年3月,妮科提出離婚,並得到法庭批准。離婚後,又繼續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為一直沒有停止。

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磯寓所雙雙被殺。案發後,警方首先確定的殺人嫌疑犯是辛普森。警方對辛普森的住所進行了搜查,發現了與死者血型相同的血跡,以及手套、球鞋等與出事現場留下的痕跡相吻合的物證,在法醫處也得到了肯定的回答。1994年6月17日,洛杉磯警方決定逮捕辛普森。

1995年1月,辛普森案開審。辯護律師指控警方主要負責此案的警官曾使用過侮辱黑人的字眼;警察局另外有人為了種族偏見,故意栽贓嫁禍辛普森,假造證據。在審理中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在法庭上戴上現場發現的手套,結果因為手套太小無法戴上。辯護律師攻擊控方證據的漏洞,特別針對辛普森手穿不進血手套,同時攻擊證人是種族歧視者以打擊證據的可信度,強調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要求陪審團判決辛普森無罪。警方雖已掌握了足以證明辛普森殺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證據,但他們為使案件更加"鐵證如山",偽造了一雙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跡的襪子,最終被證明襪子為實驗室裡的產物。

1995年10月3日中午,陪審團宣布辛普森無罪。

以我多年的實務經驗來看,刑事辯護不是僅僅提出合理懷疑就足以達到好的辯護效果,足以讓法官做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

應該來說,在司法實踐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一直只是理想狀態。

作為辯護律師,要做的是盡全力去證明檢方指控的事實是錯誤的,證明辯護方所述是正確的。

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好的辯護效果,這也就是為什麼冤假錯案後來被糾正,大多是由於亡者歸來或者真兇現身的原因。

張高平

安徽歙縣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如此,張輝、張高平系叔侄關係,因涉及2003年發生在杭州的一起強姦致死案,分別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後來,杭州市公安局將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被害人王某指甲內提取的DNA材料與警方的資料庫比對,發現了令人震驚的結果:該DNA分型與2005年即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10年後竟發現,可能的真兇勾海峰已於2005年被槍決。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姦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趙作海

河南商丘趙作海故意殺人案如此,趙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人。1999年因同村趙振晌失蹤後發現一具無頭屍體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佘祥林

湖北京山佘祥林故意殺人案也是如此, 佘祥林(又名楊玉歐),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在玉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後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

在不斷研究這些案件的過程中,給我辦理刑事案件有很多啟發。實際上,辛普森殺妻案也是辯護律師以辛普森手穿不進血手套攻擊控方的指控事實錯誤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求陪審團判決辛普森無罪。

刑辯律師在辯護過程中不應只局限於提出合理懷疑,我們在辯護中要做的不僅僅是告訴法官此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如果有可能我們要直接證明控方指控的事實是錯誤的,或者我們結合控方舉出的證據和自己提煉的證據體系去證明出另一個事實,只有這樣才能讓法官內心確信,從而採納辯護律師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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