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上海奕瑞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上海奕瑞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瑞科技」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修訂)》、《《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等有關規定,對公司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的事項進行了核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募投項目概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關於同意上海奕瑞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20]1823號),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1,820.00萬股,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119.60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17,672.00萬元,扣除承銷及保薦費用等與發行有關的費用(不含增值稅)共計19,055.06萬元後,募集資金淨額為198,616.94萬元。上述資金已全部到位,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並出具《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20]第ZA15507號)。
募集資金到帳後,公司依照規定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管理,開立了募集資金專戶,並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籤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根據公司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如下:
單位:萬元
序號 募集資金運用方向 總投資金額 擬投入募集資金金額
1 生產基地建設項目 35,000.00 35,000.00
2 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25,000.00 25,000.00
3 營銷及服務中心建設項目 5,000.00 5,000.00
4 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12,000.00 12,000.00
合計 77,000.00 77,000.00
二、本次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的情況
公司募投項目「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原實施主體為奕瑞影像科技(太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瑞太倉」),公司擬新設的全資子公司奕瑞科技(海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瑞海寧」,具體名稱以最終工商核名登記為準),根據公司發展規劃,為進一步推進公司募投項目的開展,擬新增奕瑞海寧作為上述募投項目的實施主體之一,具體情況如下:
項目名稱 變更前 變更後
實施主體 實施地點 實施主體 實施地點
奕瑞太倉 江蘇省太倉市太倉港經濟
生產基地建 奕瑞太倉 江蘇省太倉市太倉 開發區內
設項目 港經濟開發區內 奕瑞海寧 浙江省嘉興市海寧經濟開
發區內
公司擬使用不超過25,000萬元募集資金設立全資子公司奕瑞海寧,奕瑞海寧的註冊資金擬定為15,000萬元,註冊地址為海寧經濟開發區內。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董事長之授權人士辦理奕瑞海寧相關設立登記手續、募投項目的實施及募集資金管理等相關事項。
上述募投項目除新增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外,該募投項目的投資總額、建設內容等不存在變化。
三、本次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的原因
本次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有助於促進公司產能分布優化,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有利於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進度,減少人力成本,符合公司經營和未來長遠發展的規劃。
四、本次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未改變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和項目建設內容,不會對項目實施造成實質性影響,是公司根據實際生產經營需要作出的決定,不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同時還有利於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的業務優勢、優化資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募投項目的順利實施,符合公司的長遠規劃和發展戰略,也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公司將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募集資金使用的內部與外部監督,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實現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五、公司內部履行的決策程序
(一)審議程序
公司於2020年10月26日召開的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增加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的議案》。
(二)獨立董事意見
經審議,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僅新增部分募投項目的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未改變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不會對募投項目的實施造成實質性影響。公司獨立董事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項目的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
(三)監事會意見
經審議,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僅新增部分募投項目的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不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也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調整履行的審議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監事會同意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項目的實施主體及實施地點。
六、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是公司根據發展規劃、募投項目實施的客觀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等相關規定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保薦機構對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事項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本頁無正文,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奕瑞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新增實施主體和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之籤字蓋章頁)保薦代表人籤名:
吳志君 姜誠君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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