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為了什麼?婚姻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尋找到可以陪伴自己的另一半,兩個相愛的人步入婚姻的殿堂,經過雙方家長,朋友的見證下舉行幸福的婚禮。
一張結婚證讓兩個人連接在一起,背後連接的是兩個家庭。婚姻就是相濡以沫,恩愛幸福。有恩才有愛,兩人相互贈與,生活才會一天比一天好。可是現在離婚率不斷上升,不少夫妻把婚姻生活變成了戰場,曾經相愛的人也反目成仇,成為互不信任的敵人,三天一吵,五天一打架,生活變成戰火連天。走向離婚的地步。
據冰郎暖茶報導,隨著《民法典》將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行,《婚姻法》即將作廢,結婚的夫妻再想離婚變得不再像以前那麼容易了。那麼離婚將會發生什麼變化?
離婚不是想離開就能離開的:以前離婚當天去民政局就可以辦理,可從新法中表明,離婚不再是當天就可以辦理的,也不是想離就可以離的。先去民政局登記申請離婚,就像在上班的地方登記一樣,申請以後要等待30天。
這一個月叫做「冷靜期」,就是給前來離婚的人考慮的時間,在這個時間裡,如有一方反悔不想離婚,可以撤回申請,法律上夫妻關係還是有效的。要是這個時間沒有相好,還有30天的「決擇期」,在這段時間中,雙方去辦理離婚,有一方不同意的話,這個婚姻就離不開,要去起訴離婚。
應準予離婚的情形:經法院判決以後還是不能離婚的,離婚夫妻要分居時間滿一年,由一方再次提出離婚,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會批准。
可撤銷的婚姻:雙方在結婚之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要在登記前告訴對方,若有意隱瞞重大疾病的,沒有向對方說出實情,即便是登記了,也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要注意的是,請求撤銷婚姻者,應該從知道撤銷事由的第一天起,在一年內的時間提出。撤銷以後就是沒有結婚,被隱瞞者有權利向隱瞞者提出賠償。
離婚有權請求另一方賠償的:如果結婚後是全職太太,全是媽媽,或者是夫妻的一方因為要撫養孩子,照顧老人負擔多的一方,在離婚的時候,有權利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而另一方也應該給予補償。
子女撫育:關於對孩子的撫育,按照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執行。不到兩周歲的孩子,直接由媽媽撫養,年滿兩周的孩子,夫妻沒有協商好誰來撫養孩子的,經法院調查雙方情況後,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不再是和之前一樣按照一邊掙錢多的,就把孩子判給那一方。要是孩子滿8周歲,要尊重孩子是真實意願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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