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市養犬管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根據《日照市城市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市城市建成區內嚴禁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大型犬標準
體高(AB)超過60釐米(站立時從地面到肩部最高點的距離)且體長 (CD) 超過100釐米(自兩耳連線中點沿背線到尾根處的距離)的犬只。
烈性犬品種
城市建成區
(一)主城區: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黃海的區域。
(二)嵐山城區:北至坪嵐鐵路、西至瀋海高速、南至繡針河、東至黃海的區域。
莒縣、五蓮縣人民政府自行劃定城市建成區,並向社會公布。
違反規定將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日照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他人日常生活。
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養犬區域養犬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在禁止養犬區域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的,予以沒收,可以按照每隻犬二千元以下並處罰款。
違規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小夥伴們
請儘快自行處置
否則警察蜀黍就要上門嘍
文明養犬,人人有責!
(大眾報業·海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