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養犬管理條例》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下午的新聞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了條例的基本內容,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條例基本內容
01
提出了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原則
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需要養犬人、政府和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文明養犬既是養犬人應有的社會公德,也是法規規定的義務,因此條例將「養犬人自律」放在立法原則的首要位置,強調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訓練犬只養成良好行為習慣,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還鼓勵、支持基層組織、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到文明養犬宣傳、監督等活動中來。
02
確立了養犬分區域管理制度,明確了部門職責劃分
考慮到我市養犬活動現狀和養犬管理工作實際,條例明確本市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實行各有側重的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理清管理職責,條例規定了政府、部門、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等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其中,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擾民傷人事件處置、重點管理區內犬只準養登記等工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犬只收容留檢、重點管理區內流浪犬捕捉等和犬只未拴犬鏈、未戴嘴套等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查處,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等工作。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還應當建立養犬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養犬管理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03
明確了犬只免疫和登記制度
免疫和登記工作是養犬管理的基礎。條例規定本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全域所有犬只都須植入記錄養犬人、犬只身份信息的電子標識。
重點管理區內,條例規定了犬只準養登記制度,確立了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每一戶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限養一隻」的原則,還對準養犬只的品種、養犬人的條件、臨時寄養、接種和準養登記集中辦理等內容作了規定。
04
進一步細化了養犬行為規範
養犬行為規範是養犬管理的核心內容。條例第三章對養犬人飼養犬只、攜犬出戶的眾多行為細節作了規範,例如養犬應當在居住場所內飼養,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嚴禁遺棄、虐待犬只等。
針對攜犬出戶,條例規定了要以規定長度的犬鏈有效管控犬只,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出行細節,還規定了禁止攜犬進入的場所,強調了犬只傷人後養犬人將受害人送診的義務。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制定養犬公約,規範本區域內的養犬行為。
05
進一步規範了犬只診療和經營
診療及經營場所的規範化管理是養犬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範犬只診療、經營秩序,條例明確了開辦相關場所的要求以及從事相關診療經營活動應遵守的具體規定。
考慮到犬只經營行為對居民居住環境影響較大,條例還規定商住綜合樓和居民住宅樓的商鋪內禁止設立犬只養殖、寄養、交易經營場所。
06
進一步規範了犬只收容和留檢
近年來,流浪犬數量驟增,擾民傷人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條例對犬只收容和留檢作了規定。
條例明確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適當規模的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接收、檢驗和處理流浪、沒收和養犬人自願送交的犬只,並規定了收容留檢工作的流程。
條例還規定了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參考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立法,條例明確了無人領養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檢場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限期處理。
同時條例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犬只收容、領養等救助活動。
07
進一步強化了養犬監督和管理
犬只管理涉及的部門眾多,需要各部門加強協作,增強養犬管理工作實效。條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養犬管理電子檔案和相關信息管理系統,並與其他養犬管理部門實現信息共享,開展執法協作。
公眾監督更是養犬管理不可或缺的環節,條例明確了公眾既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通過市和區縣(市)政務諮詢平臺投訴、舉報。接到投訴後,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證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08
適當加強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考慮到部分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動物防疫、治安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條例設置了轉致條款。
同時,針對上位法沒有規定的行為,條例在過罰相當的原則基礎上設置了適當從嚴的法律責任。
答記者問
重點管理區內哪些犬只不能飼養?重點管理區的範圍是什麼?違規飼養怎樣處罰?條例規定大型犬出戶要戴嘴套,請問大型犬的標準是什麼?
答
公安機關已會同農業部門向社會發布《關於寧波市養犬重點管理區禁養犬名錄及大型犬標準的公告》,包括藏獒、羅威納犬、杜賓犬等27類犬種被列入禁養犬範圍,市民可以在「寧波公安」微信公眾號中查詢。
條例明確,重點管理區為城市、鎮的建成區以及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具體範圍已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均已在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禁養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關於大型犬的標準,是指成年犬只肩高60釐米以上或體重30千克以上,兩者滿足其一就是大型犬,大型犬出戶要戴嘴套。
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內一戶只能養一隻犬,如何辦理準養登記和犬牌?如果一戶已養了多隻犬,怎麼處理?違規如何處罰?
答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需辦理準養登記,個人養犬每一戶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限養一隻,也就是說,需符合犬只已接種狂犬病疫苗、養犬人獨戶居住、具有本市戶籍(居住證)、飼養犬只未在《禁養犬名錄》中等條件,方可飼養。
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在動物診療機構設立集中辦理便民服務點,方便養犬人申請辦理。居民可在動物診療機構(寵物醫院)接種狂犬病疫苗、申請辦理準養登記並為犬只植入晶片。申請人要記得帶好身份證、房產證(租賃合同)、戶口籍(居住證)、犬只照片、免疫證明等材料,經公安機關審核後,符合條件的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在重點管理區內,未按照規定辦理犬只準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養犬的,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養犬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數量有限制。已經養了多隻犬的家庭,需要自行處理超養的犬只。條例實施後,養犬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每超養一隻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其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
如果發現有犬吠擾民、犬只傷人,怎麼舉報投訴?如何處罰?
答
犬只擾民傷人一直是我市犬類管理的重要問題,每年僅因犬吠擾民涉及的警情就近2萬起,群眾反應較為強烈。如果發生犬吠擾民、犬只傷人,市民可撥打110報警。那麼犬只發生擾民、傷人事件,養犬人該如何正確處理,條例給予了明確規定:「犬只吠叫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時,採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時制止;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支付相關費用。」
未按規定執行的,犬吠擾民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犬只傷人後,犬主拒絕將受害人送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罰款。
放任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規定有些公共場所禁止犬只進入,請問哪些公共場所禁止攜犬進入?另外,能否帶著犬只進電影院、商場超市?公園還能不能遛犬?
答
犬只可以去哪裡,不能去哪裡,確實是市民群眾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條例對犬只禁入場所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分三類:
第一類是法定禁入場所,條例規定以下四類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攜犬進入,並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一是機關、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服務辦事大廳等;二是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場館、檔案館、城市展覽館等;三是除出租汽車外的公共運輸工具(但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徵得駕駛人的同意);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電影院屬於法定禁止攜犬進入場所。
第二類是限制進入場所,對法定禁入場所之外的場所,條例規定有關管理經營者可以設置明顯標識,禁止攜犬進入。商場超市就是屬於這種情況,能不能攜犬進入,取決於商場超市經營者的管理措施,如果是禁止攜犬進入,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此外公園、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者可以禁止或者劃定區域禁止犬只進入,並設置明顯標識。在允許犬只活動的公共區域,可以設置註明區域範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標識牌,並配備相應的環衛設施。因此公園裡能不能遛犬,哪些區域什麼時候能遛犬,要查看公園的有關禁入標識和標識牌說明。
第三類是臨時禁入區域,在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經其授權的部門可以劃定臨時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和時間,並設置明顯標識。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重度肢體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養犬的市民都知道,每日要有一至二次出戶遛犬,請問條例對出戶遛犬行為都有哪些要求?
答
規範攜犬出戶行為是文明養犬的重要內容,如何攜犬出戶也是市民群眾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要做到「五要」,一要做到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二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犬鏈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其他犬只的犬鏈長度不得超過2米;三要為大型犬佩戴嘴套;四是在電梯或者樓梯等狹小空間,要採取收緊犬鏈或者懷抱犬只等方式主動避讓他人;五要即時清理犬只排洩物。另外,在一般管理區攜烈性犬出戶要做到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犬鏈有效管控犬只,並佩戴嘴套、主動避讓他人。
對於城市街區中出現的流浪犬只,請問將如何處理?
答
條例規定,流浪犬只是指未被有效管控,無法現場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犬只,包括無主、遺棄、走失犬只等。流浪犬只浪跡城市街頭小巷,翻食各類垃圾,隨地便溺,不但影響城市人居環境,而且還存在犬只擾民傷人問題,且易繁殖形成犬患,特別是流浪犬只生存環境衛生狀況差,容易滋生攜帶細菌病毒,存在狂犬病等疫病傳播風險,因此必須加強流浪犬只整治收容。
根據條例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承擔重點管理區流浪犬只捕捉收容工作,經過前期調研準備,各區縣(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組織流浪犬只捕捉隊伍,開展街面巡查,主動發現流浪犬只,採取人道、文明的方式捕捉流浪犬只。對捕捉的流浪犬只,通過查看犬牌、讀取犬只植入蕊片等能夠查明養犬人身份信息的,將第一時間通知養犬人及時領回,對現場無法查明養犬人的其他犬只將按規定移送收容留檢場所免疫收容處理。
為了有效治理違規養犬、違規攜犬等現象以及捕捉收容流浪犬只,公安機關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開展聯合執法整治行動,全面推進文明養犬、規範攜犬等各項工作。
條例規定我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請問哪些犬只應該實行狂犬病免疫?另外,有哪些場所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
答
我國對狂犬病堅持預防為主方針,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是我市強化養犬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哪些犬只應該實行狂犬病免疫?條例規定主要是兩類犬只:一是新生犬只,應當在其出生滿三個月時進行狂犬病免疫,新生犬只三月齡後注射狂犬病疫苗,不僅免疫效果最好,而且免疫應激反應也相對較小;二是對先前已經狂犬病免疫的犬只,應當在其免疫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天內,進行狂犬病免疫。正常情況下,狂犬病免疫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區的犬只,養犬人可到各區縣(市)建立的養犬管理服務場所,或經委託的免疫實施單位,主要具有合法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為其家犬注射狂犬病疫苗。一般管理管理區的犬只,由鄉鎮(街道)每年定期組織專業防疫人員,進村入戶,開展狂犬病免疫。
《動物防疫法》規定,居民攜帶寵物犬乘坐飛機、火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必須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請問犬主如何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答
根據《動物防疫法》、《犬產地檢疫規程》等相關規定,犬主應提前3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申報檢疫時須提供犬主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公共運輸工具購票憑據等材料。犬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檢測合格,並經臨床健康檢查正常後,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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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寧波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