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世紀70年代太原市公安局交通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處理協議書。從協議書內容可知,騎自行車者轉彎時未觀察避讓後方機動車,在後車臨近時突然轉彎,負主要責任。汽車司機駕車行經交叉路口車速較快,也有一定責任。
該起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決定如下:
1、傷者至此的醫藥費、住院費由汽車單位支付。
2、事故損壞的自行車,由汽車單位一併支付18元作為修理費。
3、傷者住院二十天,夥食費本應自付,但傷者提出確實有困難,經汽車單位同意支付,糧票自付。
4、傷者其他損失和今後再發生其他問題由其自負。
來源: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