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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三次推進會和省市區掃黑除惡推進會精神,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延安市寶塔區法院決定將審理終結的十起典型涉黑涉惡案件,集中向社會公開宣傳報導,營造全社會對黑惡勢力形成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圍,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持續向縱深推進。
1、艾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08年以來,馬某某(在逃)為逞強好勝、擴大影響、稱霸一方,攫取經濟利益,先後糾集、網羅、組織多名有前科的社會閒散人員,通過開設賭場佔乾股,指派成員維護賭場秩序、以暴力等方式索要賭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充當「地下執法隊」插手民間糾紛等違法犯罪活動謀取經濟利益,鞏固提升馬某某等人在寶塔區的影響力、威懾力。該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馬某某先後組織艾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張某、李某、高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等十七人實施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動。
經寶塔區法院及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艾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某等16人十四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9萬元至1萬元不等的罰金。
其餘5名被告人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兩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判處凍結艾某某銀行存款人民幣16918440.50元,扣押艾某某現金人民幣19.85萬元、金項鍊8條、吊墜1個、戒指3個、手鍊1條、手錶1塊。查封艾某某名下位於延安百貨大樓10層H號住宅一套、東方明珠小區2號樓2-13C室住宅一套。艾某某名下位於凱澤公園21號樓01-03室住宅一套(未完工,艾某某付50萬元)、艾某某女兒馬某名下位於東方明珠3-3-B商鋪一套(由艾某某與馬某某出資購買),馬某某、艾某某未回收債權由公安機關查清屬性,屬於艾某某的財產依法沒收,屬於艾某某的債權公安機關依法追繳,上繳國庫;屬於馬某某的財產及債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凍結馬某某銀行存款人民幣157280.81元,扣押美元10002元、加元9183元、港幣0.25元,車號為陝JAM888號攬勝2995CC路虎越野車一輛、銀色金屬2塊、手鍊1條、陶瓷器1件、青銅器1件、手錶3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劉某等5人犯尋釁滋事罪案
2017年9月,被告人劉某為提升自己入股車隊的客運量,指使被告人趙某某糾集被告人楊某、梁某某、雷某某等人充當地下「執法隊」、「出警隊」,在運營時隨意毆打他人,多次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經寶塔區法院及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以尋釁滋事罪均判處劉某、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楊某、梁某某、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三年四個月、三年。宣判後,劉某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對劉樂等被告人的一審判決。
3、白某鋒、白某龍等8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某鋒、白某龍利用家族勢力及白某鋒擔任村幹部的影響力,經常糾集被告人王某、白某、黃某、韓某樺、齊某飛、呂某等人,在甘泉縣多次實施高利放貸、暴力討債、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經寶塔區法院及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判處白某鋒十一年,對其犯罪所得及孳息由公安機關依法查清後予以追繳;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判處白某龍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對其犯罪所得及孳息由公安機關依法查清後予以追繳;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年6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朱某某等14人惡勢力團夥犯罪案
2016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某、吳某某、高某某、史某等人相互勾結,在寶塔區內多次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寶塔區法院及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以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30000元,其犯罪所得贓款由公安機關查清後依法予以追繳;以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以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以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判處史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以聚眾鬥毆罪判處徐某、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楊某某等8人被分別以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判處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5、孫某玲、孫某豔、孫某彩、喬某玲惡勢力團夥犯罪案件
被告人孫某玲、孫某豔、孫某彩系親姐妹,先後考取導遊證,從事導遊職業。近幾年來,被告人孫某玲、孫某彩、孫某豔、喬某玲等人糾結成夥,以她們在楊家嶺革命舊址講解多年,為了長期在楊家嶺舊址講解獲利,糾集陳某、楊某聽從參與,形成對內有利同得,有害同受,對外「遇事一起上,一起打鬥,就沒人敢欺負,才能站住腳」的經營模式,採取專人盯人、結夥警告、威脅、辱罵、圍堵、毆打等非法手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行為,逐步壟斷延安楊家嶺革命舊址外來散客導遊講解市場,形成一股其他散客導遊「不敢帶團去楊家嶺舊址」、「在楊家嶺舊址不敢招攬講解」、「不敢惹」的惡勢力,給聖地延安紅色景區旅遊環境造成惡劣的影響。
寶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被告人孫某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孫某豔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孫某彩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喬某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孫某玲、孫某豔、孫某彩、喬某玲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從事導遊職業。
6、申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件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申某、陳某某等人相互勾結,在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寶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申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呼延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三個月。
7、曹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夥案件
2012年以來,曹某和李某某,多次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參與了以王某某(已判決)為首的集團犯罪中的故意傷害和開設賭場犯罪,並且還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開設賭場,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寶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以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元;其餘兩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並處相應的罰金,同時沒收作案工具撲克牌、中指箱及贓款17700元。
8、李某雄等人惡勢力團夥案件
被告人李某雄、李富某、李戰某、李東某、以家庭為紐帶,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持械恐嚇等手段對債權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寶塔區法院及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以尋釁滋事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詐騙罪判處李某雄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0000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餘被告人五年又六個月至兩年有五個月的有期徒刑,沒收作案工具斧頭及責令退賠被害人款項432600元。
9、白某某等人惡勢力團夥案件
被告人白某某、賀某、班某某開設賭場時向參賭人員發放高利貸款作為賭資,通過使用滋擾、糾纏、攔截、辱罵、恐嚇的手段索要高利貸,使參賭人員產生恐懼、恐慌心理,同時,在索要高利貸的過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到了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寶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被告人白某某犯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判處五年有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以被告人賀某犯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判處三年又十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以被告人班某某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判處三年又十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其他被告人判處一年又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沒收賭資、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10、馮某某等人惡勢力團夥案
被告人馮某某多次開設賭場,獲取巨額的非法利益,屬於糾集者,被告人牛某某、王某系積極參與者。馮某某開設賭場時與參賭人員形成非法的債務關係,之後為索要非法債務,通過滋擾、糾纏、攔截、辱罵、恐嚇的手段使參賭人員產生恐懼、恐慌心理,進而形成心理強制,影響了他人正常的生活。且在尋釁滋事和敲詐勒索犯罪行為中,均起到了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嚴重的影響了經濟和社會秩序。
經寶塔區法院及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後,以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5000元;以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判處牛某某六年有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來源:寶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