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在微信群裡罵人 法院:侵犯名譽權,公開道歉並賠償4000元

2020-12-14 瀟湘晨報

齊魯網·閃電新聞9月19日訊 網絡聊天是我們生活的常態,但資訊時代更要謹言慎行,近日,濟寧法院就審判了一起微信群內辱罵群友引發的糾紛案件。

家住濟寧的小紅(化名)是一家水果店老闆,憑藉著多年經營,積累了一批老顧客。為了更好的帶動老顧客,吸引新顧客,特建立水果店微信群定期促銷、秒殺,群裡的顧客還享受免費「送貨上門」的服務。由於態度好、服務優,一傳十,十拉百,不久群裡人數便超400人。

生意逐漸向好,小紅心裡真是高興,並在群裡承諾說等群滿那天會發一個大紅包,感謝老顧客一直以來的陪伴。終於,群裡拉進來了第500個人,可沒想到這個人卻給小紅一個意外的「驚嚇」。

說起第500個人的拉群人,是小紅的鄰居小張,她經營著一家小超市,兩人一直關係很好,平時店裡高峰期,都會互相幫忙,兩家孩子也經常一起玩耍。按理說,這樣的關係,拉進來的人一定會很靠譜。可是,在拉進來後沒幾天,此人卻在群裡公開發了一段攻擊小紅及其家人的侮辱性信息,其內容低俗不堪。

想到群裡有接近500人都會看到這種內容,小紅便氣不打一處來,隨後卻發現發文人已經退群。無奈之下,小紅選擇報警來維權。

經了解,原來發文人正是小紅的「好鄰居」小張。為了「神不知鬼不覺」,可以說是「煞費苦心」。先是用另一個手機號申請了微信小號,然後用常用帳號把小號拉進了群裡,在進群 「沉默」了幾天後,改了名字,發送了侮辱信息。隨後,她便退出該微信群,並將註冊微信號使用的手機卡抽出扔掉,自認為萬無一失。

那究竟有啥「深仇大恨」呢?其實說起來也不是什麼大事。前幾天,兩人一起給別人說媒,小紅開玩笑說,下面的事就要兩人順其自然了,並讓小張不要再操心了。小張感覺小紅說她多管閒事,感到自己的熱心受到了極大的「侮辱」,於是便發生了上面的事情。在發送完信息後,她又深感後悔,之後便選擇主動自首,被當地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日。後雙方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小紅訴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小張發布的侮辱信息在一個500人的群內,其中不僅有小紅的顧客、合作夥伴,更有其家人朋友。因此,這則信息的發布在一定範圍內降低了小紅品德、聲譽、形象的社會評價,客觀上侵犯了小紅的名譽權,並造成一定影響。但介於小張在事發後確有悔意,並已因自己的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在兼顧法理與情理的基礎上,最終判令小張在微信群內向小紅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網絡雖具有虛擬性,但也是真實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為報復他人的「異域空間」,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裡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治社會,我們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約束,凡事三思而後行,是保護他人,也是更好地保護自己。

閃電新聞記者 張雨 報導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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