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老崔,生在農村,長在農村。農村就像萬花筒,每天都有新鮮事。如果您想了解鄉村裡的大事小情,村幹部的苦甜酸辣,鄰裡間的家長裡短,鄉民們的喜怒哀樂,敬請關注「聽我老崔話三農」!今天老崔想要和大伙兒聊的主題是:在農村,集體機動地是什麼地?新土地法對此有啥新規定?
種地農民以及有過農村工作經驗的同志都知道,我國廣大農村的土地類型,除了農民個人承包的耕地(包括林地、水地)外,差不多每個村莊還有少量的機動地。這個所謂的機動地和農民個人承包土地有個最大的不同,就是機動地不僅所有權歸集體,而且經營權也歸集體。村集體預留的、這種少量的機動地是國家政策允許的。無論是之前還是之後的土地管理法都有規定,每個村集體可預留的機動地,最多不能超過全村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
當初土地下戶時,政策和法律允許村集體可預留少量的機動地,主要是考慮到農村的發展實際情況,妥善解決比如人口變化了,遭遇自然災害了,國家依法徵地了等等因素而導致的人地矛盾。事實上,好些村集體預留的機動地也確實在解決土地下戶之後出現的人地矛盾上發揮了很大的緩衝作用。但我們也不可不認的是,有好些村集體機動地這個「袋子」的口扎得比較緊,短期承包給農民收取一定的承包費用,以彌補村集體剛性開支的不足。
我們知道,現在大部分農村尤其是純農業地區村集體經濟一般都比較薄弱,村級組織正常運轉完全依賴於財政轉移支付。在這種大的背景下,一些農村在後來的二輪土地延包過程中,為了增加集體經濟收入,突破政策規定,隨意擴大了集體機動地的預留比例。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政策規定,而且損害了群眾利益,更有甚者,一些村幹部將貪腐黑手伸向機動地,或是優親厚友,或是私相授受,或是虛報冒領國家補貼,群眾對此是反映強烈。
隨著新版土地管理法的頒布實施,包括集體機動地在內的農村土地管理越來越規範,控制越來越嚴格。政策要求,此前法律允許農村集體可預留的機動地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的規定仍然適用,而不足百分之五的以現有面積為準不再增加,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頒布實施後,所有村集體一律不得再進行機動地的預留。同時強調,現有的機動地必須合理分配給本村的新增人口、因自然災害和依法徵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
同時,政策還規定,村集體機動地如要短期承包,必須堅持本村村民優先原則,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競標的辦法進行。承包期限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兩年或者三年、五年,但最長期限不能超過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期餘下的期限。最後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村集體機動地不能夠滿足本村無地農民的需要,則村集體要鼓勵、引導和協調無地想種地與有地不願種的農民,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條件下進行土地流轉。
我是老崔,生在農村,長在農村,熟悉農村。如果您想了解鄉村裡的大事小情,村幹部的苦甜酸辣,鄰裡間的家長裡短,鄉民們的喜怒哀樂,請關注「聽我老崔話三農」,並對老崔今天所發文章的觀點與認知點擊評論,或贊或踩,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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