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學老師殺害19歲女學生:兇手提前散播有精神病

2020-12-14 案件老聞

安徽一大學老師郭某求複合未果,將19歲女孩涵涵(化名)殺害。事發一年後,此案將於10月30日開庭審理。代理律師透露,除涵涵外,郭某還騙了其他人。涵涵母親稱,每晚都要靠吃安眠藥入睡,唯一訴求就是判處兇手死刑。

10月30日,安徽大學老師殺害19歲女生案今日開庭。庭審結束後,受害人父親說,被告郭某在法庭上毫無悔意,說自己帶刀是準備自殺,並非殺人,稱自己有精神疾病,還質疑對他無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案件將擇日宣判。

帶刀自殺你準備割自己那,有嘗試過嗎?有任何證據證明你有自殺行為嗎? 你倒是下手啊,連裝都不裝一下,張口神經病,閉口是意外, 你如果當著女生面把自己割了,我可能還敬你是條漢子,你一男的公開在公共場所對一個弱女子動刀? 我就不想把你當人看,但說你禽獸又感覺污衊了禽獸,你就一禽獸不如的垃圾,多大仇啊,要公開處刑,在校門口斬立決, 從你帶刀,挑了校門口這地點,你說這是激情殺人都沒正常人信,這就是謀殺,是有準備,有預謀,精神狀態完全正常的謀殺, 即然你選擇這麼高調又殘忍的方式,那麼就要接受法律的死刑制裁,早死早超生。

安徽工程大學在我上學那年,名字還叫安徽機電學院,2010年才叫安徽工程大學,一個名字改的直接朝一本院校去了。這種師生戀學校應該及時介入,及時禁止的。沒想到這個學校只是名字往一本院校靠近了,但是師資力量,行政管理,紀律檢查依然在二本末流徘徊。在這方面學校存在了很嚴重的失職,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刑法裡,有個很重要的量刑因素,即案件「產生重大社會影響」。一般情況下惡性殺人案件只要產生足夠大的影響,基本上兇手都會判死刑的。比如藥家鑫案。所以大家的每一次瀏覽每一次討論都很有意義,你所做的一切都在朝著「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方向努力,你所做的一切也都在為這個女孩子伸張正義。

19歲的女孩子對於一個家庭是什麼樣的概念?她是這個家的中心,是這個家的希望,父母辛辛苦苦把她供到大學,結果在學校裡被自己的老師殺害。而原因是她跟老師提出分手(注意:沒有和老師發生任何經濟糾紛),老師覺得受不了?真是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索要錢財的小三謀財害命一點事都沒有,持兇而橫的人天天歌舞昇平,反而是最老實的人被自己老師當街捅死。

她現在人走了,她們家的魂都跟著走了。她父母是不會接受任何賠償的,人都不在了,要錢有什麼用?恐怕快意恩仇,殺人償命才是她父母心中所想。

郭某這次殺害行為其實是蓄謀已久的,甚至已經最好了一定的準備。2019年7月23日,去醫院診斷為抑鬱發作,同時他在動手前就有意識地散播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消息,想以此來逃脫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也一直辯解自己精神嚴重抑鬱,雖然經鑑定其精神正常,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但他依然狡辯,想以此逃避制裁。

看了一波網絡的回答,請問這事兒跟「師生戀」有因果關係嗎?任何一個女生遇到這樣的人,大概率都沒有什麼好結果,而造成結果的原因,並不是師生的身份關係,而是這個男人偏執的性格、自控能力的缺失和對法律的蔑視。

我們老是有一種邏輯,就是總看到事件當中那些「外觀」的細節和因素,卻從不抽象成類型化的行為或者現象去思考——因為師生戀當中男人把女生殺死了,所以師生戀是不對的,然後引申出一大堆抨擊師生戀的觀點;那魯迅和許廣平是不是師生戀,怎麼沒見你們那個時候去告誡許廣平?沈從文和張兆和,馬克龍和布麗吉特,不都是師生戀?之前有中年男人「性侵」未成年人少女,哎呀14歲太小了,啥都不懂,應該把性自主權的年齡提到18歲,所以這個男人利用法律漏洞好噁心,是人渣;13歲的男孩兒把10歲的女孩兒殺死了,啊現在的孩子,十幾歲啥都懂了,為什麼法律有那麼大一個漏洞,規定14歲以下實施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律說我好難啊,好人都讓你們做了,我上哪說理去呢?

這不是說我就贊成師生戀,作為一個法科教師,是從骨子裡抵制師生戀的,倒不是年齡差異大、關係不平衡、社會經驗不對等,這些戀愛狀態在「非師生戀」不也是常態?但問題是,師生戀會造成極大的不公平——期末考試,老師給學生怎麼打分?推優、評獎、合作論文、寫推薦信、工作機會,這些信息優先提供給誰?是給戀人,還是給符合這些條件的學生?

但是無論如何,就這個事件來看,不管是不是師生戀,這個男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和道德非難。而為什麼希望不要一再強調「師生戀」這層關係,是因為預設「師生戀」本身存在諸多問題的思維,反而會把一部分責任轉移到被害人身上,會讓人覺得,是她沒有足夠的甄別能力和是非觀念,才以學生的身份和老師談起了戀愛,似乎惹上殺身之禍是她本身可以預見但沒有避免的必然結果。

我一直不能理解為什麼精神疾病可以作為免於懲處的藉口,我也一直認為精神病殺人應該受到同等的處罰。無論怎樣,殺人是事實,精神疾病作用下,也是這個人本身自己親手殺了人,那他就應該受到懲罰。

我有一種不恰當的比喻,還望大家指出我的認知錯誤:精神病人就好像不具有正常思維的「野獸」,如果看護得當,把野獸關在籠子裡,大家相安無事,一切都好。如果看護不當,野獸因為獸性殺了人,那就應該處死野獸,而不是藉口他是野獸而放過他。

另一方面我認為,不應該對精神病人進行歧視,但是如果每次精神病人都能以此為由得到超於正常人的待遇,那我認為這會增強人們對精神病人的歧視。

總結一下上面的胡言亂語:我認為對精神病作用下的殺人行為應該按照正常殺人處理,以精神病為藉口(無論是不是真正患病)免於懲罰,既是對受害者的不公,對普羅大眾的不公,也是對其他無傷害傾向的患病人群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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