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方)與亓某(男方)2011年結婚,婚後生育了一個女孩小麗。
2014年雙方因家庭原因協議離婚,李某獨自去了外地打工。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小麗歸男方撫養,女方根據收入等情況自行決定支付孩子撫養費。
2015年11月份,李某在外地再次結婚。再婚後,沒有再看望孩子小麗,更沒有支付撫養費。李某再婚後又生育了兩個孩子。而亓某仍然單身生活。
雖然小麗協議歸男方撫養,但孩子才兩歲只能由爺爺奶奶幫助撫養。 小麗平時跟爸爸亓某在一起的時間很少,與爺爺奶奶形成了深厚的感情。
2018年10月份,亓某在工作中不慎觸電意外去世。亓某的去世賠償問題與單位及保險公司不能協商處理,只好通過法院訴訟主張權利。
律師在起訴狀中需列明原告為亓某的法定繼承人,包括爺爺奶奶和小麗為原告,被告為亓某的單位和保險公司。但是,小麗屬於未成年人必須由監護人代理出庭,她唯一監護人就是媽媽李某。
一審法院受理後組織各方當事人調解,被告亓某的單位同意給付除工傷待遇外,另外向家屬支付30萬元補償款;保險公司同意按照保險單約定支付死亡保險金21萬元。原告方均同意調解方案,法院下發了調解書,送達後調解書立即生效。
法院收到被告賠償款後,將30萬元轉入原告爺爺奶奶的帳戶,保險公司21萬元賠償款轉入了監護人李某的帳戶。小麗仍然跟著爺爺奶奶生活。
不久,爺爺奶奶發現李某擅自將保險賠償款分批次轉走,感覺侵犯了小麗的賠償款。遂請律師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一審法院經過特別程序認定李某擅自轉走小麗的賠償款違法,侵害了小麗的財產利益,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李某不服一審法院撤銷裁定,向上級法院申請覆核,上級審理認為李某未出現損害小麗錢款的行為,於是撤銷了一審裁定書,重新認定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爺爺奶奶還是擔心李某對小麗賠償款的監管問題,遂親自找到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受理後經過閱卷、調查、走訪等取證,已經了解了雙方爭議的焦點。爺爺奶奶擔心小麗的賠償款放在她母親那裡不安全,畢竟李某再婚又有其他孩子。
李某認為小麗賠償款不能全部讓爺爺奶奶保管,她作為孩子母親擔心爺爺奶奶不一定永遠對孩子好,且畢竟兩老人年事已高。本辦案人是十幾年辦案經驗的女檢察官,在請示檢察長後,決定成立調解組參與本案調解工作。
檢察官通知各方當事人參加聽證會,要求爺爺奶奶與李女士到法院調解工作室,聽取各方意見。參與調解的還有當地人大代表、司法局人員、婦女兒童聯合會等代表。
檢察官聽取各當事人的意見,然後把雙方爭議的焦點(設立共同監管帳戶,由李某與爺爺奶奶一同監管)徵詢各方意見。人大代表們認為,兩方當事人都是孩子的最直接的親屬,對孩子健康成長都十分關心。既然都關心孩子以後的成長,設立共管帳戶最能公平管理,也能保障日後孩子生活開銷問題,對孩子健康成長十分重要。
爺爺奶奶與李某均認可檢察官調解方案,不再執行原來法院的判決及認定,也不再計較孩子的監護人資格問題。孩子仍然需要爺爺奶奶撫養,爺爺奶奶可以把孩子需要的撫養費(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列出清單,以後據實核算即可。
最後,檢察官讓爺爺奶奶與孩子媽媽相互握手言和,雙方樂呵呵握手籤字確認,並在檢察官面前親自辦理網絡轉帳,將屬於孩子的賠償款全部轉入共管帳戶,由雙方共同監管使用。
【粵往情深想說】現如今單親家庭越來越多,不管什麼原因導致父母一方不能與孩子生活,不能親自撫養孩子,作為父母都要對孩子本人負責。因為父母能把孩子生下來,就要有勇氣承擔孩子帶來的生活壓力,包括生活中各方面發生的變故,我們必須想盡辦法直面應對。千萬不要因為自己的失誤,讓無辜的孩子跟著父母承擔不必要的壓力。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均有相關規定,父母是孩子最直接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孩子負有撫養監護義務。如果自己生下來孩子不管不問,甚至逃避責任,都可能被追究遺棄等刑事責任。
如果父母不具備撫養能力,爺爺奶奶有能力撫養孫子,當然可以隔代撫養。被撫養的孩子成年後,仍然需要贍養父母,也需要贍養爺爺奶奶。以上規定都是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優良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