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沒離身錢卻沒了,卡主怎樣做才能讓銀行全賠

2020-12-19 北京日報客戶端

人在家中坐,卡在身上藏,卡裡的錢卻突然在萬裡之外的某個ATM機上被取走了。

銀行卡遭遇盜刷,已不是多麼罕見的事情,而且一旦是在境外被盜刷,能追回案款的機率已相當小了。為了不吃啞巴虧,被盜刷之後,受害人都應該採取什麼舉動證明自己無辜,又怎樣證明自己並非主動洩漏帳戶信息?司法審判第一線的專業人士表示,方法多多,關鍵在一個「快」字上,ATM機操作、隨便在某個商場刷卡、以及其他能證明本人和銀行卡此時所處時間、位置的信息,都可以。

事主ATM機上故意操作吞卡 挽回全部盜刷損失

今年春節之前,市民王先生前往菲律賓旅遊,回國後因時值疫情,於是在東北老家待了一段時間之後才回北京。因隔離所需,他拿自己的儲蓄卡去小賣店買東西,付款時發現,儲蓄卡裡竟然已經空了。王先生趕緊查詢,發現這張卡竟然從三天前開始,到他發現的當日,在印度尼西亞被盜刷了上百筆,金額達3.5萬元。王先生趕緊就近操作吞卡並報警。隔離期滿後,他拿著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通知書前往發卡銀行,要求銀行賠付盜刷款項。銀行表示不同意。王先生於是訴至通州法院,要求索回損失。

和王先生有相似遭遇的是家住昆明的趙女士。去年8月6日凌晨0點53分至3點49分,銀行連續給她的手機發送簡訊,通知她的借記卡正在國外交易,花出了209541. 77元。當日7點,趙女士看到簡訊後立即撥打銀行的客服電話要求掛失該卡,並報警處理。之後,銀行拒絕賠償。銀行方面說,趙女士在使用銀行卡過程中,曾經出現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卡被他人操作而鎖定的情形,由此推定趙女士對密碼保管不善。

前一起案件中,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有保障王先生儲蓄卡帳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涉案儲蓄卡在印度尼西亞被盜刷,而王先生又證明了他當時人在國內,並持有涉案儲蓄卡。銀行方面未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致使王先生的權益受到損害,在沒有證據證明王先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銀行應承擔賠償王先生卡內資金損失的責任。故判決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後一起案件中,昆明市嵩明縣法院審理後,也判決銀行賠償被盜刷的款項。法院認為,在無證據證明原告主動或客觀上幫助他人實施刷卡消費行為、原告就借記卡被盜刷一事報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是他人盜取了銀行卡帳戶上的資金。被告銀行對原告負有全面履行借記卡合同的義務,銀行應先行向原告承擔銀行卡被盜刷的損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進行追償。

法官最關心的是「事發時卡到底在哪兒」

通州法院劉紫薇法官說,普通老百姓一旦發現自己的卡正在境外消費、取現,第一個感覺肯定是慌了,這個時候,最先想到的,一定得是「趕緊證明卡在我身上」。「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關注的重要證據之一,就是在案發時,當事人手裡到底有沒有銀行卡,是銀行卡丟了,故意交給境外刷卡者了,還是真的在手上。」

她表示,最好的方法是馬上在最近的ATM機上操作取款,隨便取多少都可以;或者讓機器吞卡、掛失,有條件的直接去銀行。總之是要得到證據,以示卡始終在自己的控制中。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孫兆暉法官也表達的相似看法。他說,根據已有的案例,持卡人一旦發現自己的銀行卡帳戶餘額異常變動,應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告知帳戶異常變動情況,辦理掛失,詢問盜刷的方式,並說明自己及銀行卡所在位置。如果確認是他人偽造銀行卡後進行的盜刷,如果附近沒有ATM機,也可以立即就近到商場或超市刷卡取證。如果周圍什麼都沒有,持卡人還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收集其他能夠證明本人及銀行卡所處位置的證據。

在司法實踐當中,銀行卡盜刷案相當複雜,直到今天也還有一些分歧未能解決。「最先碰到的麻煩是,『先刑後民』原則。」劉紫薇法官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但至今正式稿還沒公布,那麼這種案件的審理,是否必須先審清盜刷的刑事案呢?此前,曾有法院依據「先刑後民」思路裁定駁回起訴或裁定不予受理的。

劉紫薇說,此類案件中有一個關鍵問題,是受害人和銀行之間如何分擔責任。有的法院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裁判理由是發卡行對持卡人帳戶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銀行交易設備未能識別偽卡導致持卡人卡內資金被盜;也有法院判決由銀行和持卡人分擔造成的損失,裁判理由是發卡行未能有效識別偽卡,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雙方均存在過錯,應按比例分擔責任,但具體持卡人和發卡行各自應承擔多少比例,判決中的尺度也並不統一。

劉紫薇認為,持卡人和銀行之間的合同關係,與持卡人手中的銀行卡被「盜刷」,應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事實,盜刷類案件很多是由於犯罪分子在ATM機上加裝了微型設備銀行未能及時發現,甚至是由於極個別的銀行工作人員洩漏客戶信息引發的。此類案件很多發生在偏遠地區、甚至國外,監控設備等不夠健全,刑事案件的偵破往往耗時較長,若是必須先等候刑事案件審結,那麼民事案件的審理則遙遙無期,不利於持卡人權益的保障。

孫兆暉副庭長說,法院一般不能以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裁定駁回起訴。當然,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一旦發現確實是持卡人涉嫌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銀行卡交易行為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同時還要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法官表示,涉及銀行卡盜刷的案件中,有不少是通過銀行卡複製,或通過網上支付、手機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被盜刷。

如果是被不法分子複製的情況,案件屬於偽卡交易。此時持卡人首先要證明銀行卡帳戶資金減少或透支額度增加,並證明本人帳戶出現這些問題是因偽卡交易所造成,持卡人需要提供真卡、用卡記錄、報警記錄、掛失記錄、刑事判決等證據,證明在交易期間持卡人本人及其銀行卡均不在交易現場。例如就近在ATM機上操作吞卡或刷卡交易並保存好憑條,以此證明銀行卡一直在身邊隨身攜帶,並未交給他人。此時,發卡行若不能提供籤購單、監控錄像等證明涉案交易系真卡交易或授權交易,則為認為為偽卡交易,若存在偽卡交易,則該交易行為對持卡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發卡行是不能以不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免責的。

如果銀行卡被不法分子通過網上支付、手機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盜刷,持卡人還是要及時報警、掛失、提供帳戶流水,發卡行則應根據銀行卡的種類、交易類型、支付金額等因素,採用具有安全性的持卡人身份認證方式。身份認證是否具有安全性,可綜合認定銀行是否根據《電子籤名法》等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規定,是否達到行為當時他通用技術水平下保障網上交易安全的技術標準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若身份認證不具有安全性導致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應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安然

編輯:蔡文清

流程編輯 邰紹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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