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但是,夫妻離婚後爺爺是否有探望孫子的權利,法律對探望權如何規定的?
網友諮詢:老翁的兒子翁某取了個外地兒媳張某,在孫子小翁還未滿周歲時夫婦就外出打工,雙方只在過年時會回家,平時也沒有什麼生活費寄給老翁,孫子小翁一直由老翁夫婦撫養6年之久,直到小翁開始讀書時才被翁某及張某二人接走,僅在過年時老翁才能看見自己的孫子小翁。兩年後翁某與張某感情不和要求離婚,孫子小翁被兒媳張某送到娘家生活。翁某與張某達成離婚協議,孫子小翁隨母親張某共同生活,翁某每月承擔小翁撫養費每月600元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翁某有權探望兒子小翁,張某應予以必要的協助。後翁某一直在外務工未回家,老翁在翁某離婚後長達三年未曾見孫子小翁一面,多次希望接孫子小翁回家或外出探望孫子遭到拒絕後,氣急之下老翁夫婦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探望孫子小翁,張某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北京百倫(天津)律師事務所李方律師解答:
老翁夫婦撫養孫子小翁長達6年之久,雖沒有老翁夫婦有探望權的法律規定,也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之原理,既然法律對隔輩探望無具體規定,基於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爺爺要求探望孫子的請求應予以支持,且與爺爺對孫子在父母無撫養能力下的撫養義務相對等。
依《婚姻法》38條的字面理解來看,本案的老翁無權行使探望權。但現行的《婚姻法》、《民法總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對父母離婚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權都沒有明確的禁止或允許的規定。從民法理論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理來理解,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應享有探望權。
李方律師解析: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