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性侵害立法 為鮑某明們編織一張天羅地網

2021-01-11 鳳凰網

1

臺灣有專設的權勢性交猥褻罪名

鮑姓高管涉嫌性侵「養女」一案,將大陸輿論場攪得民聲鼎沸之際,與大陸隔海相望的臺海一隅,有兩個人始終關注著案件的進展。

作為臺灣卓著的婦兒維權專家,伍維婷現在的身份,是臺灣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師,在赴美攻讀博士學位前,她曾擔任臺灣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轉作學者以後,我會更多地將個案放在中西立法背景的比較視角下去考量,宏觀的視野有助於我能更理性地從個案暴露的立法缺陷去看待問題。」

在她看來,大陸立法將14歲作為有『性自主權』的年齡,無疑「門檻」明顯偏低了,臺灣只有滿16歲的男女才有性自主決定權。以臺灣法律性自主年齡線做考量,鮑某再工於算計也無法脫罪。

她說,根據Age of consent by country提供的數據匯總發現,雖然世界上有約三十個國家與大陸一樣,把性同意年齡定為14歲,但司法實踐中,往往還會有其他「配套」細緻規定加以限制。

△圖|各國最低性同意年齡

以義大利為例,雖然最低性同意年齡也是14歲,但當雙方之間存在實際權威關係(比如父母與子女、寄養人與被寄養人、師生等等)時,法律即將性同意年齡「提升」至16歲。

而這一需「加重」考量的情節背景,在伍維婷看來,正是考慮到類似鮑某這樣,身份與背景與受害人有特殊關係的一類人。

14歲是否有必要調整成16歲,取決於一個國家或地區性侵害防治策略是否完善。以臺灣為例,因為陸續出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包括校園內或者校外皆有防治機制,因此也有往下調降檢討之聲音。

△圖|Unsplash, Photo by Nick Nice

據伍維婷介紹,臺灣立法參照歐美,除了規定16歲這一最低性同意年齡線外,還像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一樣,設置了專門的濫用信任地位剝削性利益罪條款,即臺灣《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所謂「權勢(機會)性交猥褻罪」:

凡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伍維婷稱自己已經注意到,在2013年10月大陸公、檢、法、司四部門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的第21條,規定了: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這些「特殊職責人員」,包括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但她認為非常可惜的一點,「意見」還沒有上升至法律層面,仍只是一個司法意見,因此,也才有了持續「休眠」尚待「激活」的窘境。

△圖|2013年10月四部門發布關於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現任臺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副執行長的杜瑛秋,是臺灣有著20年的性別暴力被害人服務、研究與倡導經驗的資深社工師,僅她親自提供援助的個案,就近千例。

在她看來,大陸的「意見」因為注重強調監護、收養關係,容易使鮑某這樣的知法枉法之人,以與被害人之間,並無法律意義上的明確收養關係而脫罪,而在臺灣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裡,第4條專門提到了「實際照顧人」一職: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她說,我非常同意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呂孝權律師談到的兩點,第一,女方肯定是受害者;第二,不管鮑某是否為具有合法收養手續的監護人,綜合考慮,他起碼存在一種事實上的照護關係,即是女孩的「實際照顧人」角色。

而這在臺灣,就足夠構成犯罪行為。

她認為,如果「意見」也能直接引入「實際照顧人」一詞,無疑將不會使特殊關係人性侵害入罪的限定過於嚴苛

在她看來,在臺灣,從立法到司法,都非常重視防範權勢性交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圖|來自現代婦女基金會

在2000年臺灣出臺的《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詢(訊)問被害人須知》(以下簡稱「須知」)裡,在涉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時,「須知」特別規定,詢(訊)問者必須就此關鍵點進行明確提問:「請告訴我,你與加害人間存在著何種關係?

以便釐清被害人與加害人間是否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

杜瑛秋分析,鮑某如果在以實際收養或接受被害人母親託付,對女孩進行實際照顧期間,對其進行性侵害,實際都是他透過照顧者身份,亦即透過權勢實施性侵害,否則,沒有他這種身份,他何來的性侵害機會?而在臺灣立法中,權勢者利用機會性侵害相關關係人,可同時依據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重二分之一的刑期: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圖|來自現代婦女基金會

2

臺灣有專門的「兩小無猜」條款

鮑某涉嫌性侵「養女」案見光後,凱迪長三角微信群的網友們一直在探討,中國是否應該學習歐美,設立 「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

在臺灣,「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又被稱作「兩小無猜」條款

臺灣《刑法》第229—1條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227條,即「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也就是說,如果是 未滿18歲之人對未成年人有性交與猥褻行為的 ,必須要有可以提出「刑事告訴」的人有所行動,檢察官才能起訴、法官才能審理。

否則, 遵循不告不訴原則

臺灣《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說明》第三篇之檢察機關一文中,第一條又對此進一步釋明:

性侵害案件自2001年1月1日起,除夫妻間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及未滿18歲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或猥褻等罪外,已全部不再適用告訴乃論之規定。

杜瑛秋解釋,

「這句話的意思是,未滿18歲與未滿16歲之人的合意性交或猥褻」,即屬「告訴乃論」的情形之一。在判斷罪與非罪、公訴還是告訴案件屬性時,臺灣法律常常會有一個明確的Flag立在那裡,就是所謂的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年齡差,以及雙方各自的年齡限定。」

之所以有此「兩小無猜」條款,是因為在臺灣,法律並非鐵板一塊地「不近人情」。考慮到一些少男少女,出於懵懂青澀的情愛衝動,情不自禁的「初嘗禁果」,臺灣立法參照國際立法大背景,專設了這個條款——即被多國立法「網開一面」的所謂「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將 未成年人之間因戀愛發生的性行為 ,「 減輕或免除其刑 」,假使受害人不作告訴,檢方將不以公訴罪名起訴。

△圖|電影《兩小無猜》劇照

伍維婷對此進一步解讀:

在這裡要特別指出一點,就是所謂的加害人要想不被國家追訴,必須要滿足幾個條件

第一,與受害人一樣,同為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他與受害人之間,一般有不超過兩歲的年齡差;

第三,是另一方當事人承認與他是出於戀愛關係的「合意性交」,並且願意放棄究責。

否則行為人也同樣有可能獲罪。

她說,「兩小無猜」條款的意義所在,是既避免了未成年人因戀愛「越軌」而獲罪,同時,有以雙方「年齡差」為框制, 將成人打著戀愛幌子,對未成年人行性侵害之實的「法律漏洞」籬笆紮緊 。因此,像鮑某這樣,和受害人間有著 29歲 的年齡差,卻打著對方自願的戀愛旗號,行對未成年人的性侵之實的行徑,在臺灣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圖|Unsplash, Photo by Augustine Wong

因為它是參考國際立法大背景,注重考量加害與受害雙方的年齡差,一般 鎖定在2、3歲 左右的「國際立法接軌」產物。

3

政府的安置不能缺位

臺灣自1997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制定以來,上面一級設立了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下面也成立了 性侵害防治中心 ,包括 司法、警政、衛生等 相關單位在內的各個環節各司其職,為被害人提供保護措施,以避免其遭受二度傷害。

杜瑛秋說,在臺灣,只要 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 , 一經發現並被通報 ,政府人員就會依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行 安置、福利服務及後續司法事宜,以保護被害人 。如有必要,由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遴選的 心理諮商師, 也會在第一時間介入,為受害人提供 免費心理疏導 ,以促進其身心康復。

△圖|網絡

依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地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當地各級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地各級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經當地各級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自由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當地各級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杜瑛秋坦言,

「在該案持續發酵的過程中,我一直有一個疑問,就是從媒體曝光的情形看,受害人持續三四年的精神狀況都非常差,並且有嚴重的自殺傾向。

如此,專業的、有針對性的心理康復幹預,是否有人在做?是誰在做?

另外,是否有專人去調查評估受害人的原生家庭是否適宜她繼續生活?相關的政府安置是否有必要及時補位?……

這一系列問題都未見有人提到,更多的則是大家在彼此追責。

這說明人們恰恰忽略了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嚴懲罪犯只是其中一方面最終目標,則是能讓受害人復健後回歸生活正軌。」

在她看來,綜合考量評估本案受害人及其 原生家庭 的特殊情況、 父母 可能存在的 缺位 ,如果這事發生在臺灣, 政府 可能已經著手 介入安置 了。

曾為「廣西百色性侵案」等多起未成年人性侵案,提供過法律援助的 吳輝律師 指出:

「我國臺灣在《兒少性剝削條例》中,專門規定了該如何安置及服務被害人,並對如何安置、如何服務規定得都非常詳細。比如規定了辦案單位在救援被害人後,24小時內要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相關主管機關處理。當地主管機關在接管被害人後須立即對被害人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等進行評估,並作出決定是通知被害人父母或親屬帶回還是送交適當場所緊急安置、保護並提供相關服務。」

他認為,相較之下,在本案中,雖有民間機構或者個人給了受害人一些幫助,但政府部門並沒有過多的介入。2017年最高檢出臺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中,第二章「特殊檢察制度」中第七節,曾專門規定了 「被害人救助」 一項, 要求檢察院要充分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協調相關部門, 綜合運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會救助等多種方式和手段 ,幫助被害人健康成長。

△圖|人民網

但因 該工作指引規定的不是很具體,在實務當中操作起來仍然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 ,所以在他以往辦理的一些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中,也 極少看到相關部門主動對被害人提供救助 ,即便有,也並非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會救助等多部門聯合救助,因而使得被害人的救助整體性和持續性都不好。

受害女孩的法律援助律師 呂孝權 認為:

目前公安部、最高檢已經介入督辦案件,這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視。

現在被害女孩遭受二次傷害的情況非常嚴重,如能由政府牽頭,聯合司法、心理、社會等多部門提供救助,相信對被害女孩會更好。

同時他也希望我國立法部門能進一步完善立法,以使我國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更加細化、規範化並更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從國家層面全方位的去保護未成年被害人。

在他看來,臺灣性侵害相關立法之所以比較前瞻,一是參考 比照歐美立法 ,二是婦女團體通過 個案推動修法 。而鮑某涉嫌性侵「養女」案暴露出的立法、司法以及各個環節的「二次傷害」問題,都昭示著我們的很多機制,到了不得不改的程度。否則,不但一個李星星的問題解決不了,更多的王星星、張星星們也得不到切實保護,這也是他所在的千千律師所介入此案的初衷,就是 想 通過個案,推動整個社會保護機制的完善

伍維婷最後強調,《聯合國兒童權益公約》明確了從家庭到社會,各個層面應盡的對少兒權利的保護、關注與注意義務。其第34條規定,

「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內、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

△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如果說 上述條款 強調的是 「預防」 義務,那現在 本案 中最應引發關注的則是受害女孩的 「愈後」 狀況。

因為第39條要求,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使遭受下述情況之兒童身心得以康復並重返社會:任何形式之疏忽、剝削或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方式;或遭遇武裝衝突之兒童。此種康復與重返社會,應於能促進兒童健康、自尊及尊嚴之環境中進行。」

作者

張倩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特聘專家,

前北京青年報深度報導資深記者,

長期從事法律和人物新聞報導,

並以調查深度報導見長。

2013年以來,全國各地曝出多起14歲以下女童遭遇性侵案例。2013年6月1日,全國各地百名女記者聯合京華時報社、鳳凰網公益頻道、人民網、中國青年報及中青公益頻道等媒體單位發起「女童保護」公益項目。2015年7月6日,「女童保護」升級為專項基金,設立在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下。2018年3月,「女童保護」團隊宣布成立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非公募),公開募捐繼續與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合作。

截至2020年3月底,「女童保護」已在全國31個省份相繼開課,培訓志願者數萬人。通過與地方婦聯、教育局、團委等部門的合作,培訓當地教師授課,使得兒童防性侵教育覆蓋面大大拓寬,覆蓋兒童超過372萬人,覆蓋家長超過59萬人。此外,還定期進行線上培訓和講座,目前各個平臺上已有數千萬網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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