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意見領袖丨全聯併購公會信用管理專委會
徵信體系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石,隨著經濟全球化、數位化以及金融風險的不斷出現,越來越多的國家認識到徵信系統對加強金融基礎設施、拓寬融資渠道和維護金融系統穩定至關重要。
徵信立法是一國徵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徵信法律體系既能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利,又能培育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徵信體系安全、高效和持續發展。
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努力創造理想的徵信監管環境。具有上百年歷史的徵信體系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的發展不斷成熟,法律法規相對比較完善,即使文化背景不同、發展階段差異的國家都有共識。各國的徵信法律框架各不相同,該框架可能是信用報告法、銀行法、數據保護法、消費者信用保護法、公平授信和消費信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個人隱私和公司商業機密等法律條款的組合。
目前,全球的徵信立法基本上都是圍繞個人徵信(即消費者徵信)進行的。徵信業總體的法律監管框架應該清晰明了,具有前瞻性,對所有參與方應一視同仁,具有適當性、能夠支持保護數據主體和消費者權益[1]。無論採用哪種方法,法律框架都應支持徵信的主要理念,全面反映徵信職能和業務的各個方面,並適應不斷變化的趨勢。
在設立徵信法律監管框架的國家,監管框架一般強調如圖1所示徵信體系各參與方,即徵信機構、數據提供商、用戶和數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可以各類數據的採集和共享提供明確的指引。
一些國家已經制定了具體的消費者徵信法律。這些法律大多數是在過去20年裡制定的,往往以美國的《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1971年)為藍本。中國人民銀行在籌建徵信系統時,對全球尤其是北美的徵信相關法律進行了深入地研究,林鈞躍老師牽頭曾經在2006年對北美(美國和加拿大)的徵信法律進行彙編出版(參考:《世界各國信用相關法律譯叢-北美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6年3月)。
過去對於徵信行業的立法主要關注美國,雖然美國的個人徵信比較成熟和完善,但其徵信體系立法是在特殊的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不能完全照搬照抄。特別是2000年之後的新興市場國家的徵信立法,借鑑發達國家經驗,在發展過程中立法,考慮數字經濟、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和新技術的挑戰,更加緊湊和系統化,更為值得參考和借鑑。因此本書對亞洲五個國家的徵信立法情況進行了介紹(除了韓國,大部分國家的徵信立法都是2000年之後開啟的),既包括新興發展中國家,例如蒙古國、柬埔寨和緬甸,也包括法制健全、市場經濟完善的發達國家,例如韓國和新加坡。
世界各國徵信立法都是從本國徵信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同時不僅受本國的法律傳統影響,而且受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制約。本書在對每一國家徵信立法介紹時,同時對其經濟背景和徵信業發展情況進行簡單介紹。如表一所示可以看出,徵信立法的完善程度與兩個維度有關係,一方面是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另一方面是該國的法制環境,而且這兩者也是相輔相成的。相對而言,一國人口因素和地區因素並不重要。例如新加坡的人口較少、面積很小,但經濟發達、法制環境完善。韓國國土面積小,但是人均收入高,在1995年就制定了徵信立法,並不斷完善。
結合國情,參考國際經驗,我國國務院也於2013年3月15日發布實施《徵信業管理條例》,這是我國徵信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於規範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利益,引導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徵信業管理條例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5月)。
正如著名社會學家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所說:只懂得一個國家的人,他實際上什麼國家都不懂(Those who only know one country know no country.)。 本書的目的在於通過對世界不同國家徵信立法情況的分析和比較,為中國徵信體系建設提供借鑑。
具有現代意義的中國徵信行業始於改革開放,雖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很短時間內覆蓋了大部分人口,並且提供信用報告服務,推動了信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但是國內徵信體系建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例如徵信和信用概念混淆;徵信公司和數據公司、以及和數據分析公司的界限不清晰。國內一些媒體,業界人士,甚至是一些專業研究人士,對於個人徵信的關注點主要聚焦都在追逐個人徵信牌照,對於徵信體系以及徵信背後的邏輯不太過問,這樣不僅造成了大量的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使徵信業的發展裹足不前。而對全球的徵信立法的研究以及相互比較就是對這些問題最好的答案,對於徵信立法的研究和分析有助於釐清混亂,達到正本清源的效果,而且徵信的最新立法進展也可為未來徵信業、個人數據應用、金融科技乃至數字經濟的創新指明方向。
徵信立法看似簡單,其實學問大,本書研究團隊還將繼續在全球徵信立法領域探索和跟蹤,並提供徵信立法電子版的學習資料(http://www.pccm-credit.com網站),對相關國家的徵信進展、英文立法原文資料以及後續其他國家的徵信立法內容進行介紹。
註:本文為全聯併購公會信用管理專業委員會研究系列--《世界各國徵信立法彙編(蒙古國、柬埔寨、緬甸、新加坡、韓國篇)》的前言,劉新海等 編譯,中國金融出版社,2020年12月。
[1] 世界銀行2011年報。
[2] https://www.pdpc.gov.sg/Overview-of-PDPA/The-Legislation/Personal-Data-Protection-Act
[3] 2020年1月9日,韓國國會通過了旨在擴大個人和企業可以收集、利用的個人信息範圍,搞活大數據產業的《數據三法》即《個人信息保護法》《信用信息法》《信息通信網法》修訂案。資料來源於商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