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新冠後,成都20歲女孩趙某某的個人生活被放到了幾億網民的「窺私鏡」下。引爆輿論的同時,也引發了公眾對於疫情期間個人信息保護的關注。
12月9日,成都成華區警方發布通報。12月7日23時許,王某(男,24歲)將一張內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趙某某身份信息、活動軌跡」的圖片在自己的微博轉發,嚴重侵犯他人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王某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已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事實上,類似事件在疫情期間已經多次發生。如11月天津瞰海軒小區居民楊某確診後,楊某及家人的詳細信息、具體行程等迅速在社交媒體間流傳。
警方對類似案件的調查也並非首次。2月21日,寧波公布新增一例新冠肺炎病例。而在此之前,關於該患者及其15名親屬的詳細信息在當地微信群中傳播。據調查,系當地一輔警與村幹部在工作中獲得這些信息,並通過微信傳播,之後,當地公安局對兩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6六日、罰款500五百元的處罰。
此前,雲南省五名醫務人員因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拍攝患者信息並散布網絡,其中四人被處行政拘留10日並罰款,一人被罰款。
流調是疫情防控的關鍵環節。但為何流調之後,病例乃至親屬信息總是無法得到妥善地的保護?患者信息的洩露也不禁讓人聯想到疫情期間的日常掃碼、填表等,似乎到處都是信息洩露的風險點。
防控需求與過度索取平衡點在哪?個人隱私與公共安全能否兼顧?大數據是否會帶來個人隱私的洩露?完整的數據保護體系如何建立?帶著這些疑問,北京商報記者採訪了四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尋找疫情期間個人信息保護之道。
斐石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
大數據是用來分析整體趨勢的,雖然基於個體信息,但不一定是個人信息。根據概念界定,個人信息是能夠識別到具體的人的。而只有不可追溯到某個人的信息才能用來做大數據分析,因此大數據和個人隱私其實是沒有什麼衝突的。
但為什麼我們在疫情防控中個人隱私洩露事件如此常見呢?核心問題是要合法收集和使用。收集個人信息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則」,收集的範圍必須要控制好。比如疫情防控期間很常見的填個人行程表。那麼這個表上收集我是否為黨員、我的民族是否有必要?除了政府收集,很多單位、小區也會收集信息,但收集完之後是否有保護好這些信息的能力,這也是存疑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你收集了信息,就有保護好信息的義務。
除了收集和使用,信息的銷毀也值得關注。不管是通過小程序、Aapp收集的行程信息,還是填在紙上的,最多6六個月以後就沒用了。那麼這部分信息的銷毀也應該得到重視。我們需要一整套的完整流程:為何收集、怎麼收集、如何儲存、誰來使用、如何銷毀。反之,則各個環節都是信息洩露的風險點。
疫情很容易作為藉口被利用,但恰是在這種時期,更應該尊重法律,合法、合理地使用個人信息。目前,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內容分散在各個法裡,大量個人信息不斷地在沒有法律的基礎下流轉。《個人信息保護法》把它們集合了起來,並且在草案中對政府收集信息有了明確約束,這是一個進步。
在疫情過後,我們恐怕會迎來一個大量盜用盜賣個人信息的高峰期。很多時候可能沒有惡意,只是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弱。你在門口登記了身份證、手機號的本子,可能沒有賣掉,只是被隨意扔到垃圾桶裡,那麼就有被盜用的風險。恰恰是此次疫情,暴露了我國們在立法上的缺失。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劉遠舉:
患者隱私洩露的事件一再發生,關鍵在於很少追究責任。其實這是很容易查得到的,這張圖或者文件誰最先發的。如果沒有懲罰機制,就意味著沒有責任,未來肯定還會再發生。其實類似個人隱私的洩露,除了侵犯患者個人權益,從更大的防疫大局來說也是有害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抗疫大局中的重要一環。只有能保護好,患者才有可能第一時間吐露具體行蹤,不然一旦隱瞞的後果是很嚴重的。
我認為,在常態化防疫階段,應該少提「戰時」的概念。當然防疫部門是進入「戰時」狀態,但如果一個省一個市都進入「戰時」狀態」,那麼給人的感覺就是所有其他的都可以為此犧牲。
現在去很多地方依舊要掃「健康碼」。但其實在現實中,「健康碼」很多時候已經被形式化了。比如你去商場、機場都要看,但你要是拿一個截圖其實也不會被發現。公眾自覺的同時,我認為需要明確這類碼的退出機制,需要明確一個預期。此外,現在恰恰有很多「土政策」是更需要被關注的。省、市級別的決策相對比較周全,會考慮到公民隱私的問題,但比如有些地方派出所的通知決策,相對來說就沒有那麼周全,容易出現個人隱私洩露的問題。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長張孝榮:
我國是數字經濟大國,數字產業比較發達,為推動數字經濟進一步的發展,近年來已經開始加大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比如2020年出臺了多部的法律法規,旨在保護民眾個人隱私。
然而由於傳統文化以及各地習俗根深蒂固的影響,民間對個人隱私重視程度不夠,尤其是在中老年人群中。我認為,現在核心的問題是喚起人們對個人隱私的重視程度,加強信息保護,急需要普法,進一步提高社會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
個人信息披露與公共安全的邊界在哪裡?我認為在於披露的信息需要保護好個人身份信息,限制收集並禁止隨意披露那些可以用於識別或定位公民身份的關鍵信息。
信息採集方,要對信息保管和使用做出承諾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信息被採集方,對於信息使用要有知情權,對於不合法的要求可有拒絕的權利。
金融科技行業專家張鯤:
這件事情被拿出來討論本身,已經是一個進步了。說明大家已經意識到隱私保護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但是核心是,只關心自己的隱私或者自己的利益,而不關心別人的隱私和利益,即隱私權利的淡薄。
類似這種防疫事件,出現過多次,源頭肯定還是防疫相關部門、醫院等機構或機關,關鍵信息關鍵部門和關鍵人物掌握即可,應該禁止流傳出去。但是,目前的法規還是總領性質的,沒有各行業的細分法條,更不用說疫情這種突發事件了。
因此,《個人信息保護法》落地以後,還需要各行業針對行業特點,制定自身行業的法律和規範,並且早期從重處罰,起到警示的作用,才能逐步培養起期大家的隱私保護意識。
北京商報 記者 陶鳳 王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