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確診者個人信息,「發洩式」網絡暴力,檢察官:典型的侵犯隱私權

2020-12-17 京報網

成都一位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女孩以及她在多家酒吧穿梭的行程,成為近期的網絡焦點。不僅她的私人信息遭到「人肉」,而且還被許多網友編成段子搞人身攻擊。此事再度引發人們對於個人隱私保護、抵制網絡暴力等問題的廣泛關注。網絡生活已經成為人們的常態,在享受種種便捷的同時,也面臨著隱私洩露等問題的嚴峻考驗,「發洩式」網絡暴力必須全力抵制。

資料圖 新華社發 程碩 作

資訊時代,大數據越來越重要,個人的隱私也就越來越有價值,沒有人願意將自己的隱私變成他人謀利的工具。我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未經他人許可,在網絡上非法公布他人隱私信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者甚至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洩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在疫情防控期間,為確保公眾知情,確診病例的行蹤軌跡需要向外界公布,但如果網友在此基礎上擅自發布當事人其他個人信息,包括真實姓名、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照片等,就是典型的侵犯隱私權。洩露、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屬於民事侵權,受害者可以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除了侵犯隱私,更有甚者還對確診患者進行人身攻擊。言論自由的邊界,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有追求言論自由的權利,但言論自由並不代表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肆意謾罵、攻擊他人,侵犯他人的名譽、榮譽等。網絡社會亦是如此,並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權。

抵制網絡暴力,每個人都是「主角」。根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流量造假、操縱帳號等違法活動。抵制網絡暴力離不開多方參與,執法部門在嚴厲打擊網絡暴力行為的同時,網民作為網絡活動的參與者也責無旁貸。只有每個人都積極抵制網絡暴力,不做主動的「施暴者」,才能避免淪為明天的「被害者」。

(原標題:洩露確診者個人信息是典型的侵犯隱私權)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梁志龍天(作者單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流程編輯:u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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