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伴侶隱瞞愛滋將追責」,慎言這是侵犯患者隱私權

2020-12-17 新京報

▲動新聞截圖。

這兩天,「雲南出新規:向性伴侶隱瞞愛滋將構成犯罪」的話題引發輿論關注。

據新京報報導,近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簡稱《條例》)。這意味著,自2021年3月1日起,雲南將施行新的愛滋病防治條例。

新版《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第五十七條規定,感染者和病人不及時將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係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贊同者有之,「建議全國普及」、「早就應該明確」;但也有些人心存疑慮,認為此舉開創了法律授權醫療衛生機構不經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意向第三方洩露其隱私的先例,涉嫌侵犯患者隱私權,從立法關係來看,這與上位法相衝突。

對於這些疑問,顯然有必要從法律上溯源,條分縷析,釋疑解惑。

保護患者隱私權和伴侶知情權並不矛盾

保護患者隱私權和伴侶的知情權,這二者並不矛盾。

比如,我國《愛滋病防治條例》早就明確規定,有關機構「進行愛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同時也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前者是為了公共利益之需,是為了國家和社會積極應對和防控愛滋病,並不損害病人個人利益;而後者則是強調對病人個人的私權保護,所以,各種防控愛滋病的宣傳不得暴露,哪怕是間接洩露病人的信息。

對此,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也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洩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樣是這個道理。

但當夫妻(或者情侶)之間的知情權(來自於忠實義務)和患者個人隱私權發生衝突時,面對一方可能染上嚴重傳染病因而損害其重大身體健康利益時,知情權更需要尊重和保護。

不僅如此,如果有人隱瞞患病事實,與不特定對象發生性關係,還可能影響到公共利益與安全,這就遠遠超越了隱私權保護問題,甚至已逾越法律底線。這也正是立法規定法律責任的基礎。

▲資料圖。圖片來自新京報報導。

地方特色立法利於精準防治愛滋病

一些人認為《條例》內容與上位法相衝突的看法,也是片面之談。

我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了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其中就包括「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以及「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

第六十二條也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故意傳播愛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早前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雲南省愛滋病防治條例》也有類似規定,只不過新版《條例》在這些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詳細列舉了追究責任的具體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向配偶、有性關係等對象隱瞞愛滋的,更有的放矢。

當然追究刑事責任,還必須符合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

具體說來,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從重處罰;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對幫助或介紹人員,可以共犯論處。如果以其他途徑惡意傳播,致使他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亦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雖然使用了「故意」、「明知」、「惡意」等反映主觀心態的限定詞,但除了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自己系「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的情況,其他的都屬於應該追責的範疇,包括出於放任、隨意的心態,將愛滋病傳染給他人的行為。

對於尚未確診,並不知道自己系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條例》並沒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也不存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一年一度的世界愛滋病日剛剛過去,新冠疫情之下,愛滋病給世界帶來的禍患也不容忽視。從近年來雲南省愛滋病防治工作情況通報會看,性傳播仍為雲南省愛滋病疫情的主要傳播途徑,2020年1-10月檢測發現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性傳播佔97.5%,經注射吸毒傳播病例數持續下降。

在此語境下,對「向性伴侶隱瞞愛滋需要追責」這一條款進行細化,是在法律框架內立法部門基於地方防艾實際情況的特色立法,也是用法律為愛滋病防治精準「號脈」之後開出的「靶向藥方」,程序並不「越位」,效果值得期待。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編輯:陳靜 校對: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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